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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鄭州眾合等未履行補償義務挨處分

2024-06-01財經

中新經緯5月30日電 國華網安30日晚間公告,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網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鄭州眾合)被給予紀律處分。

深交所指出,經查明, 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作為國華網安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9年12月,國華網安透過發行股份購買包括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在內的19名交易對方持有的北京智遊網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智遊網安)100%股權。

根據國華網安於2019年12月披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國華網安與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等簽署的【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智遊網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東之補償協定】及補充協定,若智遊網安在2022年12月31日對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就應收賬款回收情況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就未能回收的差額部份,按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智遊網安出資額占三方合計持有智遊網安出資額的比例,以現金方式向國華網安支付補償金。

根據國華網安披露的【關於北京智遊網安科技有限公司應收賬款考核情況及補償方案的公告】【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應收賬款收回情況說明的專項稽核報告】,彭瀛應向國華網安支付的現金補償金額為1.72億元,郭訓平應向國華網安支付的現金補償金額為4645.83萬元,鄭州眾合應向國華網安支付的現金補償金額為3539.94萬元。 截至目前,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仍未按照公開披露的內容履行補償義務。

深交所指出,彭瀛、郭訓平、鄭州眾合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7.7.6條第一款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第6.4.1條的規定。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3.2.3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透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彭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二、對郭訓平、鄭州眾合網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國華網安官網介紹,公司以行動網際網路服務、應急安全、智慧城市為主營業務,旗下擁有北京智遊網安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中安恒寧應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財務方面,2024年第一季度,國華網安實作營業收入1545.01萬元,同比下降27.31%;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虧損1075.25萬元,上年同期為凈虧損742.72萬元,虧損同比擴大44.77%。

二級市場上,5月30日,國華網安沖高回落,收跌1.78%報10.49元,最新市值14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