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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住人中有「94歲失能老人」,房東拒絕向租客交房,法院這樣判

2024-06-03三農

在簽訂租房合約後,房東以租客未告知同住人中有「高齡失能老人」為由,認為租客構成欺詐,拒絕交付房屋。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6月3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上海一中院介紹,租客高先生與房東王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約】,租住人員包括高先生及其妻子、孩子、嶽母、嶽母家中一位老人以及護理人員。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約】後,高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

合約簽訂後次日,王先生詢問老人情況,得知老人94歲、生活不能自理。王先生以租客為「高齡失能老人」為由,認為高先生隱瞞同住人的重要資訊,構成欺詐,拒絕向高先生交付房屋,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房屋租賃合約】,由高先生賠償損失。

高先生提起反訴,請求確認【房屋租賃合約】已生效,並由王先生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租賃合約】簽訂後,以租客為「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交房,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於建立和諧友善的社會秩序,失真老年人權益。王先生也未能證明其將同住人不能有「高齡失能老人」作為簽訂租賃合約的關鍵因素予以考量。故人民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支持了高先生的反訴請求,判決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毛焱表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是由對方當事人欺詐而陷入內心錯誤所致。

本案中,王先生認為高先生故意隱瞞了關鍵資訊,構成欺詐,首先應證明自己明確提出過這一資訊,且明確表示將影響簽約,否則,王先生應對自身沒有就合約簽約盡到審慎審查義務,而承擔不利後果。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經過類案查詢,以及對社會新聞、熱議話題的了解發現,雖然直接以同住人是「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出租的情況很少見,但出租人將高齡承租人排除在外的情況仍不時發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也與社會發展行程中對於日益增長的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需求相違背。本案中,出租人拒絕交房、主張承租人欺詐均不具有合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