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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考投檔震懾校園欺淩者,也要防止「認定擴大化」|新京報快評

2024-03-21教育

▲資料圖:某地一中學學生正在開展趣味遊戲,共同建設和諧校園。圖/新華社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釋出了2024年中考政策,其中規定:考生在初中期間若涉及考試作弊、校園欺淩或未按要求完成綜合素質評價寫實記錄等負面清單行為,將不得被推薦為指標到校生,並在錄取中最後投檔。

考試作弊、校園欺淩等不良行為,不僅損害了教育公平,也嚴重影響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學校的正常秩序。中考是人生的關鍵一環,將這些行為納入中考「負面清單」,對破解「唯分數論」,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

新規之中,尤為引人註目的是對「校園欺淩」的納入。一段時間以來,校園欺淩事件屢屢發生,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心理創傷,也影響了整個校園的和諧氛圍。

將校園欺淩納入中考「負面清單」,不僅是對可能存在的受害者的有力保護,更是對校園欺淩實施者的嚴厲警告,利於營造更加安全、健康的校園環境。

那麽,怎樣的行為算是「校園欺淩」呢?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生欺淩給出了明確定義,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透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於校園暴力行為的認定,學生欺淩行為具有反復性,對於欺淩者的責任,則需根據行為性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治安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

當然,「學生欺淩」與「校園欺淩」還並非等同概念,學生欺淩屬於校園欺淩的一種。也因此,這一新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技術細節需要完善。諸如「怎樣才能認定為校園欺淩」,顯然要有更為明確的標準。

現實中,對學生的相關行為是否定性為「校園欺淩」,各方要結合起來共同把好「認定關口」。有網友就提出,判斷學生是否有校園欺淩行為的依據,是根據執法部門的判定證明,還是學校或教育部門的相關記錄,都需要在具體執行時進一步明確。

這秉持的精神是,在新規具體執行過程中,既要保護學生免受校園欺淩的傷害,同時也要防止對「校園欺淩」的負面認定擴大化。要合理合法認定,做到有規可依、有據可循,不能盲目認定。既不能讓欺淩者逃避懲戒和責任,也不能讓欺淩認定的覆蓋面太大,傷及無辜。

事實上,對於校園欺淩行為的判定,學校是關鍵的一環。而針對相關事情的處理方式,法律層面也有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明確,「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這其實就是在法律層面給學校劃定標準。

當然,新規中的「最後投檔」規定雖然嚴厲,但卻是必要的。其能夠讓學生深刻認識到不良行為的嚴重後果,做好心理預期,從而更加自覺地遵守校規校紀。

總而言之,成都市教育局此次釋出的新規,是對教育公平糊學生行為規範的一次有力維護,一定程度上利於從制度層面約束校園欺淩者,更好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而對於具體認定中存在的標準問題,顯然還需要更為細致的梳理,以確保新規在震懾潛在霸淩者的同時,不影響升學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