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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指引出爐:雙方未約定催收時間的,催收作業不應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催收

2024-05-15財經

5月1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釋出【互聯網金融貸後催收業務指引】(下稱「【指引】」)。

中國互金協會以【互聯網金融個人區域網絡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風控指引】國家標準的主要內容研制了【指引】,待國家標準釋出實施後,將替代【指引】。

【指引】適用範圍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一、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區域網絡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業務。

二、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轉讓債權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債權受讓方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催收業務。債權受讓方按照上述【指引】金融機構相關要求執行。

三、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體工商戶經營貸、個人非網絡消費信貸(含信用卡類產品)貸後催收業務,可適用上述【指引】。

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審慎實施外包

貸後催收業務的總體要求提及,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全面、客觀評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等情況,向具備借款條件的借款人推薦合適的貸款產品; 借款人應樹立理性的消費觀,合理借貸,在簽署貸款合約或服務協定前,應認真、仔細閱讀貸款合約或服務協定條款, 確保理解貸款產品的期限、利率、還款安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違約責任等與催收相關的關鍵資訊的含義,必要時可以要求金融機構予以解釋; 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貸後催收業務主體責任 ,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 審慎實施外包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不應向聯系人催收

其中,在催收物件方面,【指引】明確提及,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只向債務人催收,不應向聯系人催收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催收人員可與聯系人聯系,包括無法聯系到債務人本人,為及時恢復與債務人聯系;債務人已死亡、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建立與其可能存在的財產繼承人或利益相關人聯系;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可透過協定約定等方式明確無法聯系到債務人本人的具體場景等。 聯系人明確拒絕催收人員的請求或要求催收人員不得再聯系的,催收人員不應再與其聯系

催收時間方面,【指引】提及,透過發送短訊、語音、5G訊息等方式開展催收作業的,應符合電信行業相關規範。雙方已事先約定催收時間的,催收作業從其約定。 雙方未約定催收時間的,催收作業不應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

催收記錄方面,【指引】提及,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對催收全過程進行記錄 ,確保記錄真實、客觀、完整。 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向金融機構提供完整的催收記錄 。相關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指引】還提及, 以語音形式(含智能語音)進行告知式催收 ,催收頻次應嚴格控制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 同一金融機構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對單一債務人撥通電話頻次每日合計不應超過3次 ,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互動式現場催收時,與單一債務人主動有效溝通每日不應超過1次 ,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經同意,不應進入住宅等私人場所或債務人所在的相關辦公區域 ,不應幹擾債務人同住家屬的正常生活,不應幹擾職場其他人員辦公。

金融機構應對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多方面評估

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催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事項等,設定第三方催收機構的準入和結束標準,對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資質、合法合規營運、持續經營狀況、內部控制、專業能力、資訊保安保障能力、作業環境、社會責任等。

金融機構宜優先選用業界聲譽較好、自覺遵守本規範、接受相關行業自律組織管理的第三方催收機構。

催收人員存在暴力催收行為應作為重大風險事項報告

重大風險事項報告方面,【指引】明確了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催收機構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 應自事件發現起48小時內將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和采取的措施向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書面報告

一、 催收業務涉嫌違法違規違紀 被相關管理部門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二、 催收人員存在暴力催收行為 ,可能危及債務人及聯系人等相關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 發生嚴重的個人資訊泄露、遺失或被篡改事件

四、遇到有組織的黑灰產(如反催收聯盟)嚴重幹擾正常催收工作。

五、其他重大風險事項。

附【互聯網金融貸後催收業務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