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28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釋出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受賄人行賄人均被依法懲處,彰顯司法機關以零容忍態度嚴懲腐敗、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堅定立場。
最高法表示,本次釋出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加大懲治力度,保持高壓震懾。二是突出打擊重點,精準有效懲治。三是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施治。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 楊某昌行賄案——依法嚴懲謀求黑惡勢力「保護傘」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2004年至2018年,楊某昌為尋求非法保護,多次向某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嶽某,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副局長鄧某某,某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王某某(均另案處理)行賄,共計100.6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昌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已被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定罪處刑。
【辦理情況】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昌犯行賄罪,向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根據楊某昌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行賄罪判處楊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已判決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楊某昌提出上訴。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譚某雲、吳某蓮行賄案——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夫婦在其實際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就投資參股、提高收購價格等事項,請托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及下屬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長程某某(均另案處理)幫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請托,利用各自職權最終促成某溪公司以2.3億元的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東全部權益。為感謝廖某和程某某的幫助,譚某雲、吳某蓮共同給予廖某2002萬元、程某某2萬元,其中給予廖某的2000萬元由吳某蓮代為保管。譚某雲另外單獨給予程某某2萬元。2018年上半年,譚某雲、吳某蓮與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廖某以吳某蓮代為保管的2000萬元認繳出資,並由廖某指定的親戚代持股份。經鑒定,譚某雲、吳某蓮在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非法獲利1.07億余元。
【辦理情況】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犯行賄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醴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行賄罪。譚某雲、吳某蓮在共同行賄犯罪中均積極主動,地位作用相當,故以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譚某雲、吳某蓮的犯罪所得1.07億余元。一審宣判後,譚某雲、吳某蓮提出上訴。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李某行賄、詐騙案——依法嚴懲社會保障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李某甲(另案處理)行賄176萬元,為裴某某等30人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騙取國家巨額社保基金。2015年6月至12月,李某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孫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0萬元,為周某某等23人違規辦理補繳養老保險。綜上,李某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226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李某親屬退繳行賄犯罪所得,被騙取的社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辦理情況】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賄罪、詐騙罪,向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詐騙國家社保基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退繳行賄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所犯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一審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胡某亭行賄案——依法嚴懲醫藥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亭在向某市中心醫院銷售醫用底片、一次性註射器、輸液器等醫用耗材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該中心醫院兩任院長宋某某、孫某某好處費共計532萬余元,給予裝置部主任羅某好處費17萬元,給予藥學部主任曹某某好處費13萬元,給予CT室主任王某某(均另案處理)好處費18萬元,合計580萬余元。
【辦理情況】
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亭犯行賄罪,向站前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站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綜合考慮胡某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行賄罪判處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胡某亭提出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宋某毅行賄、受賄案——依法嚴懲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縣委常委、副縣長,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為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得到時任某市委副書記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分兩次讓其弟宋某某透過銀行轉賬給予徐某60萬元。2016年某市進行縣(區)換屆時,宋某毅在徐某的幫助下,被提拔為某縣政協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667.9 萬元。
【辦理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賄罪、受賄罪,向欽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欽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宋某毅為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60萬元,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與其所犯受賄罪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依法嚴懲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犯罪 堅決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 被告人楊某文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0月被送入某監獄服刑。 2005年以來,楊某文在明知其病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為逃避服刑改造,多次給予某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幹部葉某某及某監獄醫院管教大隊副中隊長林某某(均另案處理)財物,並透過葉某某、林某某給予某省監獄管理局、某監獄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均另案處理)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63.6萬元,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截至刑滿釋放,楊某文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時間共計9年3個月20日。楊某文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多次乘機出入國(邊)境74次。
【辦理情況】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文犯行賄罪、偷越國(邊)境罪,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文為逃避服刑改造,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楊某文行賄63.6萬元,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56.6萬元,影響司法公正,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楊某文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楊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新犯偷越國(邊)境罪和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一審宣判後,楊某文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七 高某梅行賄案——加大對行賄犯罪所得的追繳力度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先後在某城投公司承接兩筆定融業務。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銷費率、綜合成本明顯高於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下,為謀取不正當有利競爭,請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熊某某(另案處理)利用職權提前終止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業務,擅自將定融業務交給其承接,並將承銷費率提高到2.5%-2.8%。為感謝熊某某的幫助並確保能夠在某城投公司獨家承接定融業務, 高某梅主動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產品備案金額的2‰給予好處費。 後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 透過購買某城投公司發行的三年期定融產品形式,給予熊某某好處費共計1200萬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透過掛靠合作及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投公司16個定融產品,備案金額累計57億余元,承銷費累計2億余元,已結算承銷費1.67億余元。經審計,高某梅從某城投公司承銷定融業務獲得凈利潤為1.02億余元。
【辦理情況】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賄罪,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盱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綜合考慮高某梅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行賄罪判處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依法追繳高某梅行賄犯罪所得1.02億余元。一審宣判後,高某梅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八 張某虹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二審階段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虹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7年, 張某虹為確保能夠順利中標消防裝備產品采購計畫,請托某消防總隊後勤部裝備運輸處處長林某某(另案處理)提供幫助 。林某某透過修改招標檔參數等方式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8年,張某虹為表示感謝,給予林某某錢款、汽車等財物共計325.8萬余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張某虹為獲得區域獨家代理權,向某非國有公司銷售總監羅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1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虹犯罪所得1302.1萬余元。
【辦理情況】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虹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給予公司、企業人員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張某虹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張某虹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張某虹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虹提出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唯遺漏追繳張某虹行賄犯罪所得,應予以糾正。故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對張某虹定罪處刑的判項,並追繳犯罪所得1302.1萬余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