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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海外富人稅」:正確理解中國個稅制度,正視全球征稅的趨勢與利弊

2024-10-26三農

近期,「中國要對全球範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征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資訊在國內外引起廣泛關註,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再起。

據第一財經了解,中國「全球征稅」一直有政策法律依據,2020年出台的相關規定為具體執行做好了制度準備,且在當時已引起過一輪關註。而自2019年開始實施的一份配套檔中,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設定了6年「豁免期」,當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漸近。( 詳見報道【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律師:政策法律一直都有,全球征稅大勢所趨 】)

在不少稅法界人士看來,基於稅法理論和國際經驗,以及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全球征稅是大勢所趨,影響利弊應客觀看待。但目前中國尚無單獨針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的具體細則,加上過去執行力度有限,大眾對中國個稅政策的認識還不全面。針對近期國內外關切的熱點問題,第一財經進一步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院長李小榮對第一財經表示,上述話題引起國內外的高度關註和熱烈討論,恰恰說明了讓大眾正確理解中國稅收制度的重要性。他認為,過去中國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征稅不嚴格,是多重客觀原因所致,執行力度提高是未來的趨勢,但仍有諸多難點需要攻克。在影響層面,就像國際上其他國家實踐帶來的啟示一樣,未來嚴格進行全球征稅也將是一把「雙刃劍」。

正確理解中國個人所得稅政策

「近期,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在國內外引起熱烈討論,主要是關註者對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誤解,或者說理解偏差導致的。」李小榮認為,國內外各方對該傳聞的廣泛關註,一方面反映了中國人民群眾對高凈值人群稅收問題的極高關註度,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中國稅收制度變化及相關解讀,在世界範圍內的重要性。

他表示,在個人所得稅制度層面,中國同時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規定中國居民個人在世界範圍內的全部所得都需要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中國對全球範圍內符合居民個人納稅人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的境外所得享有征稅權,這在過去一直有據可依。

第一財經註意到,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一則個稅匯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明確,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是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一直堅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延續了該項規定,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2018年第七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前者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後者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應稅所得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進行了同步修訂,其中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給出了部份「豁免權」。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為了落實上述兩個法律檔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聯合釋出了【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下稱【判定標準】)和【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下稱「3號文」),前者對上述【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豁免權」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後者則對征稅範圍、征稅物件、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李小榮認為,面對日趨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為實作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中國不斷完善稅收制度並深化國際合作,稅收制度的國際影響力也在逐步提升。

執行不嚴格有著客觀原因

第一財經在此前采訪中了解到,盡管3號文明確,檔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但考慮到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因素,過去中國對於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政策落實不算嚴格,這也被認為是當前沒有更多執行細則、相關話題被密切關註的另一個背景。目前,傳言中的諸多細節並沒有權威的政策依據。

對此,李小榮告訴第一財經,近年來,中國堅持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政策實施中沒有完全嚴格執行,主要是稅款征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

「首先,個人所得稅全球征稅要求稅務機關核查居民個人納稅人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資訊,對於境外所得的監管和征稅需要完善的國際資訊共享和協作機制,以及完備的國際合作規則和程式。目前,稅務機關難以全面掌握居民個人的境外收入情況。其次,經濟全球化導致各國之間存在稅收競爭,稅收競爭形成的稅收優惠、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等規定,增加了政策執行的復雜性。」李小榮說。

第一財經註意到,在【個人所得稅法】中,第七條明確了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條款,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解釋了上述抵免限額和時間期限要求,3號文也對抵免條款進行了細化,並給出了具體的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而從目前國際社會對全球征稅的舉措來看,大部份已開發國家都建立起了對稅收居民境外所得征稅的相關制度,並且已經有100多個國家簽署並執行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經合組織)提出的「AEOI標準」,並透過CRS共享應稅居民的相關財產資訊。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肖颯此前表示,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142個,確定交換資訊到中國大陸(落實MCAA約定並實際實施)的轄區則已經達到105個。根據CRS標準,居民個人境外機構帳戶、個人境外資產資訊和個人基本資訊等均會被交換給中國稅務監管機關。

李小榮認為,隨著國際稅收合作機制的完善和稅收情報交換網路的擴張,涉稅資訊的互動和聯動日益加強,中國個人所得稅全球征稅的執行力度可能會得到提高。

6年「豁免期」存在雙重政策考慮

綜合【實施條例】和【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自2019年1月1日及之後算起,滿足一定條件可享有6年的稅收「豁免期」。

簡單理解,相關條款的實施意味著,自2019年及之後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李小榮對第一財經表示,上述兩個檔中的「豁免期」條款,旨在引導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納稅人逐漸適應全球征稅政策,減少政策執行的阻力。

「一方面,‘豁免期’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投資者來中國工作和投資;另一方面,‘豁免期’政策也為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納稅人適應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稅務機關完善相關稅收征管舉措提供過渡期。「李小榮說。

「豁免期」過後,哪些人群、哪些方面將受到征稅影響?李小榮重點提到了三點:首先,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納稅人需要申報全球範圍內的所得,會增加相關人群的稅收成本,影響投資和居住決策。其次,全球征稅導致稅收籌劃需求增多,會增加對專業稅務咨詢和稅收籌劃服務的人才需要,從而影響稅務咨詢和稅收籌劃行業的從業者。再次,中國稅務機關需要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稅收情報交換,以便於核查居民個人的境外收入資訊。

理性認識全球征稅:是趨勢,也有難點

隨著傳聞和輿論再起,中國全球征稅的未來趨勢成為國內外關註的焦點。不少觀點認為,無論從稅法理論和國際經驗角度,還是從中國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角度,全球征稅是大勢所趨,跟進多數已開發國家做法嚴格征稅只是時間問題。

李小榮認為,全球征稅透過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有助於全球經濟的公平、穩定和永續發展。中國進行全球征稅的趨勢是借鑒已開發國家全球征稅規定,加強對稅收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管理,逐步與國際稅收規則接軌。

「一方面,中國還要透過明確居民個人境內外所得納稅的法律基礎,加強國際合作和稅收情報交換,提升對跨境避稅行為的監管,打擊國際避稅行為;另一方面,中國會透過不斷提升稅收征管的數位化水平胡智慧化升級,堅持依法治稅,最佳化稅務執法方式,確保全球征稅的準確性和規範性。」他進一步表示。

但其中仍有不少難點需要攻克。李小榮強調,中國執行全球征稅的難點主要有四類:第一是資訊核查,稅務機關難以核查居民個人納稅人的境外收入資訊,需要國際合作和稅收情報交換網路提供資訊支持;第二是避稅監管,居民個人納稅人的避稅行為需要各國協同合作和共同監管;第三是制度手段,中國稅收征管制度和技術相對滯後,還需要進一步最佳化;第四是思想觀念,為適應全球征稅的稅收模式和征管需求,需要納稅人和征稅機關構建新時代的稅收觀念。

辯證看待全球征稅影響的「兩面性」

經濟全球化浪潮下,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已是應有之義。但從國際經驗來看,全球征稅的影響是一把「雙刃劍」,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潛在消極的一面。

李小榮認為,綜合來看,全球征稅在促進國際合作、打擊避稅行為、增強稅收公平性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也會加劇國家間的稅收沖突,凸顯稅收征管技術、制度和觀念不適配,增加中小企業稅收合規成本。

從積極視角來看,首先,全球征稅促進國際合作。他以美國2010年制訂的【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舉例說,這一法案確立了專門針對美國應稅居民的海外金融資產財務資訊收集制度,透過加強國際涉稅資訊交換比對,降低國際逃稅、避稅問題,有助於提高全球稅收治理水平。

其次,全球征稅將打擊國際避稅行為。比如,歐盟理事會透過歐盟最低稅率指令,要求成員國在2023年底前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內法,並於2024年開始實施收入納入規則,2025年開始實施低稅支付規則。「歐盟理事會對‘支柱二提案’(OECD國際稅收改革中的最低稅收部份內容)的積極響應,將保證歐盟內部的最低稅負水平,弱化稅收逐底競爭問題,減少國際避稅行為。」李小榮說。

再次,全球征稅會增強稅收公平性,減少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比如,新加坡和中國香港計劃自2025年起實施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回應「雙支柱」方案中「支柱二」的全球範圍內最低稅負要求。李小榮表示,這些地區通常以較低的稅率吸引外國投資,全球征稅的實施會促進全球稅收公平,營造更加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

但全球征稅也不可避免地帶來負面作用,首先就是加劇國家間稅收沖突。對此,李小榮提到,歐盟提出對數位服務收入征收3%的稅,這一提案遭到了美國政府的反對。歐盟和美國針對數位服務稅產生的稅收沖突表明,全球征稅需要加強國際稅收協調,合理地平衡各國的稅收利益。

其次,稅收征管技術、制度和觀念滯後,無法適應復雜的全球征稅模式。比如,巴西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對不同收入階層設定了不同的稅率,稅率結構復雜,而該國嚴格的稅務稽查制度也導致稅務訴訟數量較大且持續時間較長。

李小榮認為,在復雜多變的國際經濟環境下,全球征稅原則可能導致更多的國際稅收征管問題,會產生數量龐大的稅務訴訟。「南非和印度政府也都在推動稅制改革,重塑兩國內部征納雙方的稅收觀念,簡化稅收征管體系,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他舉例說。

再次,全球征稅可能會給中小企業帶來額外的稅收合規成本。以俄羅斯為例,2024年該國開始針對勞動合約中遠端工作員工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李小榮認為,該政策需要有遠端員工的中小企業確保正確扣繳和申報這些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這會直接影響這些中小企業的稅務合規性和稅負水平。

「我們需要辯證地看待全球征稅帶來的雙重影響,在減少消極影響的基礎上,擴大積極影響的效果,在確保稅收公平胡效率的同時,尋求互惠互利的解決方案。」李小榮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