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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出台特別規定保護女職工:不得詢問求職者婚育情況,重度痛經給予休假

2024-09-29三農

近日,【雲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已經第十四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別規定中明確了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個人基本資訊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等內容。此外,患有重度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後,經期給予1至2日的休假。

特別規定中表示,為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保障其在勞動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前述規定適用於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特別規定中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錄(聘)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招錄(聘)標準,除個人基本資訊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此外,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或者降低薪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晉職、晉級、職稱評審等。

在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落實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勞動,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或者相應價值的衛生用品,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患有重度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經期給予1至2日的休假。

對於孕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保護。譬如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勞動;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並出具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勞動崗位;懷孕不滿3個月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流產先兆或者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安排休息或者調整勞動崗位;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其中,特別規定還提及,產假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原崗復工。確需變動崗位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一致,並允許有1至2周的過渡時間逐步恢復到原定額勞動量。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2年組織1次含婦科疾病、乳腺疾病、乳癌、宮頸癌篩查等內容的健康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女職工因患有產後抑郁癥或者更年期症候群癥狀嚴重,並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勞動崗位,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調整,相關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女職工如何維權?特別規定明確,侵犯女職工勞動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記入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