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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心寒了!男子在外打工20年,58歲返鄉時,宅基地被充公

2024-02-22三農

真讓人太寒心!男子年輕時在外漂泊打工20年,58歲時想回老家養老,可到老家後,發現宅基地竟被村裏充公了?男子立馬向村支書反映,而村裏則回應:農村宅基地是集體資產,並不是祖業!網友則紛紛表示:這還讓農民有活路嗎?

案件敘述

李某是一個五十多歲的男子,年輕時獨自在外打工二十多年,孩子也在外面的城市安家落戶。這些年,他在所居住城市的建築工地打工,收入也並不算高,這些年他雖然在外打工,但心中依然牽掛著老家,想落葉歸根。當他滿心高興地回到村裏,卻發現原來的宅基地被村裏充公了。李某很是氣憤,他怒氣沖沖地去村裏找到村支書,想要個說法。而支書的說法更讓他氣憤,"農村的宅基地是集體資產,不是祖輩的產業,我們把你的宅基地充公也是為人集體利益,希望你能理解"。李某聽了支書的一番話,氣的渾身發抖。奮力吼道:"我在外面打工了二十余年,老了想回老家養老,現在家沒了,你讓我以後怎麽辦,你們還想讓我活嗎?」而村支書毫不動搖,依然堅持自己的立場。

李某無奈,只好打親情牌,在村裏四處找人,尋求村民的幫助。但是村民也只能同情,對此事也沒辦法。李某只能找律師咨詢。律師告訴李某,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宅基地確實是屬於集體所有,但個人是享有使用權的。但是村民在充公宅基地之前,是應該征求李某的意見,並且還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到,李某聽到這心中有了大概,他為了自己的利找,決定再去找村支書,要求村裏歸還他的宅基地,或者給出合理的補償。

村支書聽說李某咨詢過律師,村支書口頭答應會向上級匯報。可李某等了一個月也不見答復,一氣之下將村支書和村委會告上法庭。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要符合地方標準。建房需符合土地規劃,盡量在原有宅基地建房,宅基地需經鄉(鎮)政府稽核、縣級政府批準,如果想占用農用地建房則另行審批。如果村民出賣或出租住房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本案中,李某作為常住本村村民,原則上應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村裏充公他的宅基地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比如李某戶口已遷出本村。否則,充公行為可能違法。

再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案中,村裏如果充公李某的宅基地,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並保障李某的居住權。若村裏並沒有給予合理補償或沒有經過合法程式,其行為可能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權。

那麽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某則作為原有承包方,他的宅基地使用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歸還宅基地和賠償損失等。

最終,法院判決:村委會應立即歸還張某的宅基地,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村支書未盡好村幹部職責,停薪半年,村委會公開向村民李某當面與書面道歉。

結語

農民才是這個國家的根基,如果農民連自己居住的地方都保護不了,那會寒了農民的心。一定要呼籲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建立有效的機制,確保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