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时若信用评分达不到银行的放款审批要求,银行方面可能会建议企业增加担保措施。
担保措施的种类通常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抵押和质押是用自己或别人的某项财产作为担保品,融资风险相对可控。而保证是要融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对融资行为进行担保。时践中保证担保引发企业财务风险的情况较多,需要格外重视。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融资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若主债务人还不起钱,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偿还,主张的方式通常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近几年,由于替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被强制执行甚至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例几乎可以用「不胜枚举」来形容。足见企业对外提供保证的风险之大。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呢?这就不得不提及一个经常被提起又颇为另人心酸的话题:「小中企业融资难问题」。说中小企业为我国改革开放立下首功应当无人反驳,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一直不好。这里当然有企业自身管理和信用的问题,但是融资市场的不健全也是问题所在。话说回来,当企业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要求时,提供第三方担保是一条可行的增信措施。为了能够满足融资的要求,几家关系较好的企业就可以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融资目的。
互保的风险显而易见:互保链上的一家公司出现违约,就会扰动其他相关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因而可能使多家企业同时陷入困境。我国曾通过成立国资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一方面融资担保公司要收取不低的担保费用,另一方面融资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也会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筛选。故而实践中企业通过互保进行融资成为一种常态。
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而陷入财务危机的概率之高、后果严重程度之高提醒我们,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应当慎之又慎。我的观点是尽量不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也不与其他企业结成互保联盟。企业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如果一家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质押都无法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要求,那就说明本次融资的风险已经很高,很可能已经超过企业经营发展所能承受的极限,还款违约的概率很高。为这样的企业提供担保被连累的可能性也会相当高。
实践中我接触到的互保案例通常为两家企业的老板关系密切,相互担保也就老板一句话的事。这其实也爆露出不少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但作为公司老板,在经营企业过程中难道不应当摒弃决策随意性、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吗?
因此我的建议是:企业尽量不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