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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嶽池農村商業銀行被罰款72萬元,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2024-06-26三農

2024年6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安監管分局釋出了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廣安金監罰決字〔2024〕1號,四川嶽池農村商業銀行(簡稱:四川嶽池農商銀行),其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虛增存貸款規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安監管分局對四川嶽池農村商業銀行罰款7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3940.78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6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未經批準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四)出租、出借經營特許證的;(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素、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