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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倒查30年」?作為稅務師,說說這謠言不合理在哪

2024-06-26三農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近日,稅務「倒查30年」、各地成立稅警聯合作戰中心之類的訊息不斷傳出,一時間沸反盈天,哪怕國家稅務總局聲明沒有相關行動,但社會上的擔憂仍未散去。

咱這就詳細談談這些問題。

01

首先說說吵得最兇的企業納稅「倒查30年」一事。

稅收的處罰時限是法定的,想倒查30年幾乎是不可能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 三年 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 三年 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 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這裏雖然規定了對偷稅、抗稅、騙稅,稅務局有無限追征權,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涉稅資料的保存期:

「第二十九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 10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法要求進行處罰必須是行政機關舉證,超過10年企業沒有保存憑證的義務,行政機關要實施的舉證責任難度太大了。

這也是為什麽即使是稅務局工作中最復雜的反避稅工作,最終也只能有十年的調整期限。

至於網傳的枝江酒業被「倒查30年」,實際上是企業前期欠稅被追繳,並不是對超長年限進行查賬補稅。

根據稅務通知,截至今年6月4日,枝江酒業未按規定的申報期限對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費稅進行納稅申報,應納稅費合計8500萬元。

02

對長期欠稅的枝江酒業而言,真正麻煩的,可能是涉及稅款數倍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換言之,折算成年利就是18.25%,也就是不到六年翻一倍,30年就是稅款的五倍,這金額無疑是非常巨大的。

可能是這方面問題較大,因此稅務總局在2019年底發文,將欠稅的滯納金由【欠稅公告辦法】中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改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中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通俗地說,之前沒有將欠稅和滯納金一起繳清,就一直對欠稅加收滯納金;現在可以先繳納欠稅,這時候滯納金就不再繼續計算了,等什麽時候有錢再繳納滯納金吧。這項規定極大地減輕了欠稅人的負擔——本來欠稅一部份原因就是沒錢繳稅,再加上一大筆滯納金更交不起了。

此外,稅收滯納金是否能超過本金,現在是一種薛定諤的狀態,能與不能都有大量判例支持。

認為滯納金不能超過本金的,是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認為可以超過的,依據是「稅收滯納金本質上是稅收征收行為,不是【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處罰款及滯納金’行為,不適用【行政強制法】,因此可以超過欠繳稅款的金額。」湖南、內蒙古等多地稅務局對該問題的答復都有類似表述。

另外,從法理上來說,【稅收征管法】屬於特別法,【行政強制法】屬於一般法,在法律適用發生沖突時,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稅收滯納金應適用【稅收征管法】,因而稅收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但有相反觀點認為,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系2001年修訂的,而【行政強制法】系2012年開始實施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新的規定。

所以,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是舊的特別規定,【行政強制法】是新的一般規定,當二者對滯納金的規定不一致時,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但是十余年過去了,該問題依然沒有確定的答案。雖然相關的行政訴訟很多,但是好像沒有人提出對附帶的行政法規進行審查。

03

再來談談稅警聯合作戰中心的事情。

不管是個人所見還是新聞報道所言,這個稅警聯合作戰中心的主要作用是快速響應打擊發票犯罪的,和普通納稅人可能沒有什麽直接的關系。

畢竟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的刑法第7次修正案對逃稅罪(二百零一條)增加了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此後,由稅務機關發起的逃稅刑事案件已經極少了。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只出現了兩次,另一次是在海外犯三年以下輕刑,其實質意思就是不認為是刑事犯罪,這也就是為什麽當年劉曉慶逃稅要坐牢而範冰冰不用的法律依據。

所以連成品油洗票案這種單案數十億級別的案子,這幾年也眼看著判刑從虛開增值稅法到逃稅罪再到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了。認為稅警聯合作戰中心威脅納稅人的肯定是外行,中國稅法根基是以票控稅,目前的刑法如果不涉及發票犯罪,稅務機關以逃稅罪發起刑事處罰的案件與現實生活中的逃稅人數相比,真是九牛一毛。

資料圖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04

最後來聊聊我一直存有的一個疑問:為什麽大眾對逃稅的反感不及貪汙呢?

要知道稅收是僅次於薪金的二次分配,特別是在中國勞動力收入占比偏低的情況下,更需要對偏高的資本性收入透過征稅來進行調節。

此外,中國財政轉移支付效果也不錯,在稅收占GDP比例明顯低於歐美的情況下,基礎教育、醫療、公共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等日常方面都不低於甚至超過了歐美同等水平。

一個人逃稅會導致能夠分配給其他人的公共財政資源減少,一個人貪汙也同樣是會導致能夠分配給其他人的公共財政資源減少,從財政資金角度來看,雙方的行為完全一致。

但是,我幾乎從未在任何場合見過對反貪和資源行業「倒查20年」之類進行批判的。

為什麽同樣是對公共財政的竊取,民眾對貪汙和逃稅的態度卻有如此大的差距呢?

就這個問題,我和身邊的很多朋友討論過,主要得到兩方面的答案。

一個方面認為「不患寡而患不均」。

現行的稅收監管體系下,很多人都在想方設法地逃稅,甚至已經囚徒博弈到了不逃稅就無法生存的地步。稅務局隔墻扔磚頭的執法方式,導致被抓住的納稅人當然會不服氣。

例如,如果向電商要發票,絕大多數都是要加錢的,也就是說,在當前以票控稅的體系下,絕大多數電商其實都在逃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透過技術手段讓所有電商都納稅,而是對抽查的幾家商鋪進行補稅,那麽被發現的商鋪主必然會覺得是自己倒黴,而不是自己違法。

這需要中國放棄一直以來的「以票控稅」征管方式,改變不開票就不納稅的社會現實。

實際上,稅收金融資訊監控自上世紀60年代電腦尚未興起時就已在美國開始實施,很快就被全世界主要經濟體普遍采用。目前的最新版本已經前進演化到CRS全球涉稅金融資訊交換監控了,甚至印度在2016年進行廢鈔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流通現金,從而實行稅收金融監控。

而中國作為全球貨幣電子化比例最高的國家,擁有比當時美國強大千萬倍的資訊科技,卻在只需要將銀行交易憑證與發票系統相結合就可以完成的稅收監管上遲遲無法落實,著實讓人難以理解。

另一方面認為是身份認同不同。

絕大多數人沒有機會貪汙,但是逃稅還是可能有機會的,所以厭惡貪汙遠勝於厭惡逃稅。這也完美解釋了為什麽明星逃稅由於身份差異沒有人去為他們逃稅喊冤,但是制造業被補稅就會被認為是「導致營商環境惡化」了。

關於稅收的身份認同,以前知乎有個段子:有大V認為房地產稅應該超額累進,但是要從5套房以上的開始,因為他家就有5套房,不應該對他這種「窮人」征稅。

所以,我一直認為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是稅收史上最偉大的發明,它導致高收入人群所繳納的稅款遠遠高於低收入人群的,使得即使自己就是納稅人也無法對遠高於自己稅率的人共情。

以中國的個稅為例,在考慮了免征額和專項扣除後,其年納稅超過720元(2000×3%×12=720)的只有不到7000萬人,僅占全國人口的5%。如果稅收全面金融監控,稅務局能掌握絕大多數人的金融資訊來確定當年的收入,那麽僅對5%的人征收高額直接稅就是很好的身份區分,很少有人因為最富有的5%的人逃稅而為他們叫冤。

可惜的是,現實中我們不得不回到前一種觀點,在個稅僅僅為「薪金稅」、大量更有錢的人不納稅的情況下,如果能逃稅就會被看做是一個有辦法的人。

從維護社會公正的視角出發,今天的我們需要用符合時代的技術來進行稅收管理,使得稅收公平得以實作,能夠發揮二次分配的作用,減少兩極分化;同時也要重新樹立納稅光榮、逃稅可恥的觀念,讓逃稅和貪汙被人同等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