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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鄰居土地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解決

2024-05-18三農

- 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如果糾紛涉及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在協商、調解、仲裁後仍然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處理土地糾紛時,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