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揚子晚報】;
揚子晚報網10月26日訊(記者 萬淩雲 通訊員 陳紅生)升級通訊套餐,往往一個電話或者在網上就能輕松辦理。然而,同樣是調整套餐,降低費用時,卻遠比升級復雜得多,引起消費者不滿。還有一些營運商在消費者辦理攜號轉網時,人為設定轉網障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近日,消費者潘女士向鎮江消協投訴,她用的手機號碼是單位統一辦理的集團號,三年之前覺得流量不夠用,就把流量套餐從29元升級到59元。最近,家中新裝了另外一家營運商的寬頻,可以捆綁一個手機號,每月贈送流量20G。她就想把原先的手機流量套餐取消,改成保號套餐。去營業廳的時候,工作人員告知套餐還沒有到期,不能辦理。等到期了,她再次去營業廳辦理,又被告知,營業廳沒有辦理許可權,只能先登記,等待專員反饋聯系,或者去歸屬地線下營業廳辦理。可是,十多天過去了,潘女士卻沒有接到專員聯系電話。
後經鎮江消協協調,營運商才為潘女士辦理了保號套餐。
無獨有偶。消費者張先生投訴稱,想降低通訊套餐費用,每次去營業廳時,工作人員都是告知先登記,就是拖著不辦理。同樣是投訴後才得以解決。
消費者沈先生去營業廳辦理攜號轉網手續,工作人員告知原先的營運商不出當月賬單,無法辦理轉出手續。
消費者楊先生投訴稱,最近去通訊營業廳辦理攜號轉網手續時,工作人員告知其手機號有一個靚號協定套餐20年,不能辦理。楊先生稱,「如果辦卡時,工作人員告知我說有20年協定,我是不可能辦理的!」
鎮江消協認為,通訊營運商區別對待套餐升級和降檔屬違約行為。按照「消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及工業和資訊化部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行銷行為的通知】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使用者自主選擇權。在本企業同一本地網營業區(或業務區)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證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使用者對資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利。除雙方合約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使用者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的規定,為消費者升級套餐和降低套餐都屬於合約約定下應當履行的義務,基於公平原則,在提供同類服務時,不應因對自身是否有利而有所差別。
因此,消費者在辦理降低套餐費用時,也是在購買服務過程中自主選擇服務方式的行為,營運商無權幹涉或者對此設定障礙,否則就涉嫌侵權。
攜號轉網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使用者提供攜號轉網服務。對於攜號轉網中出現的投訴問題,鎮江消協建議營運商,要進一步提升服務質素,嚴格按照備案到工信部的攜號轉網服務細則制定服務流程,規範攜號轉網業務,保護消費者選擇權,掃清攜號轉網的障礙。
再者,相關監管部門一方面要督促營運商自覺尊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