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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停機減少「誤傷」,考驗各方管理水準,使用者呼籲完善致損補償機制

2024-07-29科技

近年來,正常使用中的手機使用者被停機現象較為普遍,記者網絡搜尋發現,相關網頁數量超過千萬。

網友們認為,就如花錢購買了一樣東西,我們應該完全擁有它的使用權、所有權,根據國家物權法及相關規定,這樣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而通訊營運商在未經取證的情況下,隨意停機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

營運商:停機是配合反詐治理,保護機主的財產安全和私密

記者註意到,在受訪的幾名被停機當事人中,營運商均提到了系統偵測判定使用者有異常使用行為,且稱系與反詐中心聯動,然而在當事人追根問底的過程中,卻一直無法弄清楚自己正常的使用為何會被認定為違規,判定「涉詐」的?

通訊營運商稱,近年來有關部門對反詐領域的整治力度越來越大,反詐中心會對有異常使用行為的電話卡這種異常包括換手機插拔電話卡、有異常電話或者頻繁撥打電話等方面,這也是為了保護機主的財產安全和私密。

日前,記者分別致電移動、電信、聯通三大營運商客服,工作人員均證實,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若被偵測到有異常行為,的確需要使用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進行二次實名認證,方可恢復使用。客服們表示,當事人可到營業廳辦理認證,他們也設定了便捷通道,移動和電信客服均表示,如果使用者不方便直接到營業廳,可以發送網頁連結到使用者手機,由使用者點選進入頁面按要求操作,而聯通客服也表示,使用者也可以下載聯通App操作實名認證。

「如您近期通話被限制,或收到營運商風險提示短訊,說明您被營運商風控模型命中,請您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營運商營業廳咨詢解決。」記者撥打西安市公安局96110反詐咨詢熱線發現,撥通後的語音提示指導撥打者如有電話卡被限制的問題,需到所屬通訊營業廳進行處理。

專家解讀:通話頻繁、長期不使用都可能被判定為使用異常

據了解,為了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部門聯合開展了依法清理整治涉詐電話卡、物聯網卡以及關聯互聯網賬號的行動。針對涉詐電話卡、「一證(身份證)多卡」、「睡眠卡「、「靜默卡」、境外詐騙高發地卡、頻繁觸發預警模型等高風險電話卡,電信企業建立高風險電話卡「二次實名認證」制度,使用者在24小時內透過電信企業營業廳或線上方式進行實名核驗,在規定期限內未核驗或未透過核驗的,暫停電話卡功能,有異議的可進行投訴反映,經核驗透過的恢復功能。

在公開的報道中,有通訊行業的相關專家介紹,通訊公司是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和國家機關的要求,根據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各類涉詐風險使用者予以關停,目的是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積極配合國家打擊網絡電信詐騙工作,通訊公司透過風控模型監測涉詐風險,透過停機,給可能存在的受害人一個冷靜緩沖期。

那麽,為什麽多數被停機的使用者都覺得自己「什麽也沒幹」,就中招了呢?相關專業人士也曾給出明確說法,風控模型預設的異常通訊行為分為多種情況,如辦卡後長期未使用的;話務特別頻繁但離散的;在異地特別是敏感地區開卡的;電話卡頻繁更換終端的行為等等,都有可能觸發,還有一些諸如接聽到涉詐電話、辨識到在你辦卡同網點同時段的多個號碼存在詐騙行為的極端情況,為保護使用者的利益,也需要使用者再次核驗身份。風控模型預警分為高中低等級,針對不同風險等級,通訊公司提供線上快速復機和線下核查復機等復機通道,已經發案或已經出現詐騙的,使用者需到公安反詐中心處理。

通訊管理局:公安反詐部門辨識判定使用者嫌疑使用行為

7月2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陜西省通訊管理局,就「使用者被指涉詐遭停機」現象進行咨詢。

「出現這樣的問題,當事人也可以向我們局反映,會有專門的業務處室核實處理。」該局資訊通訊管理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向該局反映的渠道為陜西省通訊管理局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有個局長信箱,將具體號碼、停機原因及停機時間等情況寫清楚。不方便網絡操作的當事人,可出具委托書由他人代為操作。對於石女士母親遇到的停機問題,這名工作人員表示具體情況需業務處室調查。

隨後,該局另一處室工作人員表示,首先不管是營運商還是反詐部門都一定不會無緣無故停了手機使用者的手機,「營運商巴不得使用者多打電話,但外人也都不知道具體的通話內容或使用方式涉不涉及詐騙,按照普通的規則不可能隨便停機,但監測部門肯定有一定的依據。」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對於設定風控系統對使用者使用行為進行偵測辨識判定是否存在問題,「這是公安反詐部門的事情,我們管理局也沒有這樣的權力和功能。」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一條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關於依法清理整治涉詐電話卡、物聯網卡以及關聯互聯網賬號的通告】(工信部聯網安函〔2021〕133號)(以下簡稱【清理涉詐通告】)第四條均規定了對涉詐電話卡的實名核驗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監測辨識的涉詐異常電話卡使用者應當重新進行實名核驗,根據風險等級采取有區別的、相應的核驗措施。對未按規定核驗或者核驗未透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限制、暫停有關電話卡功能。

而【清理涉詐通告】第四條也明確,電信企業應建立電話卡「二次實人認證」工作機制,針對涉詐電話卡、「一證(身份證)多卡」、「睡眠卡」、「靜默卡」、境外詐騙高發地卡、頻繁觸發預警模型等高風險電話卡,提醒使用者在24小時內透過電信企業營業廳或線上方式進行實名核驗,在規定期限內未核驗或未透過核驗的,暫停電話卡功能,有異議的可進行投訴反映,經核驗透過的恢復功能。透過電信企業營業廳認證的,電信企業應要求使用者現場簽署涉詐風險告知書;采用線上方式認證的,電信企業應要求使用者閱讀勾選涉詐風險告知書,錄制留存使用者朗讀知曉涉詐法律責任的認證影片。

市民建議:營運商應完善致損補償機制,讓「斷卡」既防詐騙又少殃及無辜

「電信詐騙危害極大,有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大家肯定是舉雙手贊成的。」采訪中,所有被采訪物件的說法出奇的一致,都認為在電信詐騙多發的當下,營運商設定「大數據辨識詐騙號碼」,保護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值得充分肯定,但同時又覺得即便是以保護的名義,也不能罔顧大家合法的通訊自由權,而無條件地遷就和接納這種占據有利地位的任性行為。

記者走訪市民發現,曾被「殃及」的市民,大家對營運商的做法也頗有微詞,而市民李先生半年前曾「中招」,為了恢復手機通訊,他先是透過營運商工作人員發送的連結進行操作,但有一個環節被不明原因卡住,怎麽都過不去,無奈之下只得趕去營業廳,排隊許久才算完成復機,「我這還好,沒有被反復停機,還聽說有人隔一段時間就被停一次的。」

李先生表示,停機看起來不是一件大事,「但深入想一想,這是廣大普通使用者在營運商觀念中的地位問題。」李先生說,這是一種消費者至上服務理念的缺失。即便在技術上無法精準辨識詐騙號碼,避免低概率的誤傷,那麽,把更多資訊納入訓練和分析,盡快完善技術水平,盡量減少誤傷合法消費者。

「再退一步說,即便技術上無法解決,那麽誤判後及時改正總可以吧?」李先生說,營運商應設定盡可能多和便捷的渠道來減少使用者被誤判後的復機成本,還應完善致損補償制度,對遭遇誤判而停機的使用者給予適當合理的補償,「也只有這樣有懲罰、有補償,營運商才不會任意而為,才能既防詐騙又少殃及無辜。」

律師說法:通訊公司無正當理由停機屬違約

「使用者和通訊公司之間是一個電信合約關系,無正當理由停機應屬違約。」就此,北京天馳君泰(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冠華表示,使用者透過正常手續辦理了套餐並實名認證,雙方就形成了電信服務合約,使用者有付費的義務,通訊公司有保持通話暢通的義務,在使用者不欠費的情況下,營運商無正當理由不得違反合約約定給單方面中止服務。對此,【電信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使用者的電信服務。

張冠華表示,打擊電信詐騙不僅是電信企業的責任,也是公民的義務。然而,維護公共利益應有必要的界限,即不能對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即便是電信企業以維護公共利益的理由給使用者停機,也不應該對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實際上,通訊營運商往往無法提供使用者存在哪種具體不當行為的證據,而是僅以單方認定的手機號碼的使用行為所謂「異常」就給停機,這顯然也存在問題。「即使營運商認為使用者存在異常行為,也需要重新核驗,也應該采取雙向的通知溝通方式。」張冠華認為,通訊營運商往往透過短訊的方式通知使用者,實際上,短訊通知只是單向的,並不是雙向的有效溝通,並未盡到告知義務,因此電信企業應該采取比如電話通知的方式比較穩妥。

張冠華說,對於電信企業的任意中止服務,【電信條例】也有明確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使用者賠禮道歉,賠償電信使用者損失;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消費者在遇到電信企業的霸王條款時,既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各地的電信管理局投訴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也認為,營運商作為公共使用者服務單位,不能借保護使用者權益之名,對使用者實施侵權行為。營運商擅自停機顯屬違法。【電信服務規範】明確要求,對使用者暫停或停止服務時,應在24小時前通知使用者。營運商如未盡到此項通知義務擅自停機,就違反了該規範。而且,在使用者及其家屬多次配合認證的情況下,營運商仍多次強制停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強制交易的規定。趙良善說,正常情況下,如使用者被質疑參與詐騙,營運商采取合理保護措施本無可厚非,但若使用者已自證清白,明確其屬於正常通話,而營運商仍置之不理,繼續采取停機措施,則涉嫌違法,構成侵權。

趙良善呼籲,營運商要把握尺寸和邊界,一刀切式停機的做法不可取。建議相關行政部門也要有所作為,監管責任不能缺失,盡量制定統一規則,在具體表述上盡可能準確、詳盡,明確什麽條件下可停機,從而達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目的,進而構建良好的電信生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何南 編輯 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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