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近日釋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駐金罰決字〔2024〕18號)顯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企業類別劃分不準確;違規發放虛假二手房按揭貸款;貸後管理不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貸後檢查不到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其罰款110萬元。
同日公布的駐金罰決字〔2024〕17號顯示,王海霞(時任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交通路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違規發放虛假二手房按揭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王海霞警告。
駐金罰決字〔2024〕19號顯示,何暢(時任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零售信貸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違規發放虛假二手房按揭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何暢警告。
駐金罰決字〔2024〕20號,張廷初(時任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西園支行行長)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貸後管理不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張廷初警告。
駐金罰決字〔2024〕21號顯示,白帆(時任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西園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企業類別劃分不準確、貸後檢查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白帆警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來源:中國網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