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4日披露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洛金罰決字〔2024〕71號、72號)顯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原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支付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洛陽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該分行罰款40萬元。
段淩君,時任原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業務九部負責人,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原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支付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洛陽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段淩君警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素、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中國網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