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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木采伐特許證核發有關問題的復函

2024-02-14三農

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木采伐特許證核發有關問題的復函

林資發〔2011〕145號

河南省林業廳:

【河南省林業廳關於林木采伐特許證核發有關問題的請示】(豫林資〔2011〕15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家林業局關於實行全國統一林木采伐年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通字〔1998〕83號)規定,從1999年起,全國的林木采伐年度統一規定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的年度執行期與林木采伐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木采伐特許證核發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0〕331號)第四條強調:「任何發證機關或發證人員都必須依據國家批準、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核發林木采伐特許證。發證采伐蓄積總量不得超過年森林采伐限額,其中商品材發證量不得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同時,嚴禁跨年度發證或超越規定許可權發證。」這裏的「跨年度發證」是指發放林木采伐特許證時使用非本年度(即其他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額或木材生產計劃;「超越規定許可權發證」是指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林木采伐特許證。

特此復函。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