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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國幣條例】頒布後對舊幣外幣的處置辦法

2024-01-26收藏

民國三年(1914)頒布【國幣條例】後,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幣條例】,在全國形成統一幣制,國民政府對舊幣、外幣出台了有關處置辦法:

一、政府規定具體日期,截止日期以後各省除重量、成色、型式符合【國幣條例】外,其余各種銀銅幣一律停鑄。

二、外國錢幣,由政府逐漸銷毀,並限制進口通用。

三、除一元國幣外,所有各種通用舊銀元,允許在一定期限內交換新銀元。至於舊銀角、舊銅元、舊制錢,以及外國銀銅各幣,由幣制局按重量成色,確定與國幣比照價格,暫時可以作為國幣行使。一方面由中國、交通兩家銀行按照該價格,兌換給新幣,即由造幣廠將其熔鑄新幣;另一方面由幣制局確定限期,逾期不得作為國幣行使,造幣廠與中國、交通兩家銀行即按其所含純銀、純銅,作為生銀、生銅收換。

四、各地方公署,征收官署以及鐵路、郵電各局、所等所收各種舊幣、外幣,必須就近交給中國、交通兩家銀行統一處理。此外,該兩家銀行收到各種舊幣、外幣,都必須由該兩家銀行運交就近造幣廠, 按照法定價格(在幣制局限期以後作為生銀、生銅)兌換新幣,其運費由造幣廠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