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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2024-01-23三农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使用林地面积。

第四条 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林地占补平衡方式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二)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林地分级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管理的规定,落实公益林地占补平衡,保持本市县公益林地总量不变。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的,应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损害或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六条 补划的林地要与市县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同时要避让已规划确定的耕地开垦区。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必须恢复林地条件后方可作为补划林地。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林地占补平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的,由本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组织实施,在本市县范围内落实补划林地。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先协调拟确定落实补划林地的市县及双方市县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相关指标的调整情况后,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个时间段内的一个或多个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量,制定相应计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一次性实施林地占补平衡。

涉及飞地政策的,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协商。

(二)核实。由相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等相关权利人以及技术人员对拟补划林地地块进行现场核实,出具【拟补划林地现状评估报告】。

【拟补划林地现状评估报告】应包括补划林地的位置、地块拐点坐标、林地现状、林地面积、林地权属、原市县总体规划的规划用途等。

(三)告知和公示。拟补划林地需告知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等相关权利人。对经现地核实符合条件的拟补划林地地块在地块所在的自然村、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保土地权属明晰。

(四)确认。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划林地,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相关权利人认可后予以确认。

(五)编制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林地占补平衡的,由本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写【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使用林地项目名称、使用林地面积、起源、森林类别、占用林地性质等内容以及【拟补划林地现状评估报告】和补划林地权属单位意见。

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由提出异地补划林地申请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写【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除包含市县级方案要求的内容外,还需对有偿占补情况和双方市县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占补的意见。

(六)审核审批。【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和【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征求省林业、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备案。【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或【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林业、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市县总体规划数据库进行相应调整。

经批准的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应附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材料中。

第九条 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上为有偿占补。具体占补费用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对应上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国库。对占补费用超过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部分,作为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市县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条 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相关市县要及时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工作,涉及使用和补划的林地及时建立并更新林地资源档案,将发生变化的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入库上图,对林地资源「一张图」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市县总体规划做好充分衔接。

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相关市县,对其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补划林地储备库,市县补划林地原则上为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后备林地。有条件的市县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继续挖掘已退建可还林的建设用地,可纳入林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可退塘还林的虾塘、鱼塘,已恢复植被的废弃工矿、村庄,非林地上的绿化苗木基地,苗圃等作为补划林地储备,并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的后备林地当中。

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市县后备林地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制定科学可行的计划,限期恢复林地条件。

后备林地原则上只可用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后的林地占补平衡,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后备林地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后备林地的林地用途。

因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确需占用后备林地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全省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对未按时完成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市县,省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该市县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的林地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将林地的占补平衡工作列入市县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占补平衡工作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当年林地保有量按照批准后的异地占补平衡成果进行考核;落实补划林地的市县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3年内可保持不变,3年后按照异地占补平衡成果相应调整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