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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工智慧治理:挑戰與啟示

2024-02-10科技

近一年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的迅猛發展,對全球監管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當前,國際社會迫切需要就人工智慧的治理,特別是監管方面達成共識,以防範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然而,目前全球監管格局呈現出碎片化的態勢,主要經濟體在AI及其治理的基本概念、價值理念和路徑策略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分歧。同時,各國也在激烈爭奪AI治理的話語權。

面對這一全球性的挑戰,中國需要在不斷完善國內AI治理體系的基礎上,采取更加積極的國際策略。具體而言,我們應推動全球範圍內的共治共享,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構建監管合作規則,加快國際標準的制定,以及創新多邊協調機制等方式,來持續提升中國在國際AI治理領域的影響力。這不僅能夠為中國AI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也將為全球人工智慧的永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自2023年以來,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慧(AI)在多個場景中迅速得到套用,其技術的不斷叠代升級背後潛藏的異化風險,為全球監管機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一背景下,全球主要經濟體紛紛加快步伐,試圖在AI治理,特別是AI監管方面成為規則制定者。然而,目前全球監管格局仍然呈現碎片化和區域性的特征,各國在AI的基本概念、價值理念和路徑策略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際監管協調的行程。

如何避免各國在各自不同的規則、術語和要求下實施監管,已成為全球監管機構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對此,中國應積極推動全球共治共享的理念,致力於構建監管合作規則,加快國際標準的制定,並創新多邊協調機制。透過這些舉措,我們可以不斷提升中國在人工智慧治理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為全球AI的永續發展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一、全球主要經濟體加速AI監管探索

自2023年以來,全球各大經濟體對AI的監管步伐顯著加快,相關法規、指南和規範陸續推出或提上日程。部份國家甚至新建了專門的治理機構或委員會,形成了競相爭先的AI治理態勢。

首先,歐盟透過法律、法規和指令等全面實施了強有力的AI監管。2021年4月,歐盟提出了【AI法案】草案,該法案根據安全風險等級將AI系統分為四個類別,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於違規公司,可能面臨高達3000萬歐元或公司全球年收入6%的巨額罰款。2023年6月,歐洲議會批準了該草案,標誌著歐盟在AI監管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其次,美國則更傾向於采用「軟」監管方式進行規範引導。主要透過地方自治、行業規則和自願倡導等手段來推動AI的健康發展。2020年1月,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釋出了【AI套用監管指南】,提出了一系列風險評估與管理方案。2022年10月,又釋出了【AI權利法案藍圖】,明確了公眾應享有的五項核心權利。2023年以來,美國對AI立法的關註度不斷提升,同時鼓勵AI巨頭自願承諾應對AI風險。

第三,中國在AI監管方面采取了「軟」引導與「硬」約束相結合的方式。在硬性約束方面,隨著一【電子商務法】【數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釋出實施,AI領域的底層規則逐步得到規範。同時,國家網信辦等部門也針對生成式AI等套用場景制定了基本框架和強約束規則。在「軟」引導方面,中國釋出了【新一代人工智慧治理原則】等檔,提供了重要的倫理道德指引。2023年3月,國家數據局的組建進一步夯實了AI監管的組織架構基礎。

此外,英國、東協等國家和地區也在積極搶占AI監管的制高點。英國政府釋出了【創新型AI監管】白皮書和【生成式AI使用指南】,並計劃舉辦首屆AI安全全球峰會。東協正在起草AI監管準則,新加坡在其中發揮著牽頭作用。印度也正透過擬議的【數位印度法案】強化對AI的監管。

總體來看,全球主要經濟體在AI監管方面都在積極探索和實踐,以期在保障AI技術健康發展的同時,防範潛在的風險和挑戰。

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的主要困境

當前,全球AI監管合作在推進過程中遭遇了多方面的挑戰,主要包括監管的國家間不平衡、基礎概念與理念的分歧,以及相關國際組織作用受限等問題。

2.1 監管碎片化與不平衡性凸顯

隨著各國對AI監管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監管方案之間的差異逐漸顯現,導致監管碎片化問題日益嚴重。加拿大國家治理創新中心釋出的報告指出,全球眾多國家向經合組織AI政策觀察站送出了與AI相關的政策檔或倡議,但其中存在大量的交叉和重復,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同時,已開發國家在AI創新和套用方面占據主導地位,而開發中國家則相對滯後,這種不平衡性進一步加劇了監管的難度和復雜性。開發中國家在數據資源、演算法算力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措施,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的技術鴻溝不斷擴大。

2.2 監管方式分歧嚴重,互操作性亟待提升

在AI監管方式上,各國之間存在明顯的分歧。首先是對AI定義、風險分類等基礎概念的理解不同,導致監管範圍和程度各異。例如,美國和英國在AI定義上就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分歧直接影響到行業規則的制定和立法行程。其次是在價值理念上的分歧,美歐等已開發國家強調所謂的「民主價值觀」,試圖將其引入全球AI監管體系中,而開發中國家則更關註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這種價值理念的分歧加劇了全球AI技術發展和監管治理的戰略沖突。最後是監管模式的分歧,歐盟傾向於采取強監管模式,而美國和英國則更傾向於弱監管模式。這兩種模式在風險防控和技術創新方面各有利弊,但難以形成統一的國際監管標準。

2.3 國際協調進展緩慢,國際組織作用有限

盡管經合組織等多邊機構在全球AI治理中發揮了一定的協調作用,但由於缺乏實質性的約束力,難以推動形成全球性的AI監管框架。經合組織【AI原則】雖然得到了多國的認可和支持,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效果並不理想。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的評估方法和強制性的國際條款,各國在踐行該原則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和不確定性。此外,其他國際組織在AI監管方面的作用也相對有限,難以為全球AI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綜上所述,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著多方面的挑戰和困境,需要各國共同努力尋求解決之道。透過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國際合作、完善監管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全球AI監管機制,為AI技術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飛速發展,全球AI監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目前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著多重困境,包括監管碎片化、不平衡性、概念與理念分歧,以及相關國際組織作用受限等問題。

二、 監管碎片化與不平衡性凸顯

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著監管碎片化與不平衡性的嚴峻挑戰。各國在AI監管方案上存在差異,導致監管標準不一致,監管效果參差不齊。此外,AI創新和套用主要集中在已開發國家,而開發中國家在AI技術采用、風險應對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進一步加劇了監管的不平衡性。這種不平衡性不僅限制了開發中國家的技術發展,也加劇了全球技術鴻溝的擴大。

三、 聯合國在AI治理中的挑戰與機遇

聯合國作為全球AI治理的重要平台,在推動國際監管合作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聯合國面臨著權威性標準缺乏等挑戰,制約了其在AI治理中的有效性。盡管已有40多個國家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作,並依據【AI倫理問題建議書】制定宏觀層面的AI規範措施,但國際準則的制定仍然緩慢,協調機制有待加強。

與此同時,聯合國也面臨著機遇。2023年3月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呼籲各國政府實施【AI倫理問題建議書】,7月18日,聯合國安理會首次就人工智慧問題舉行高級別公開會,顯示了國際社會對AI治理的關註和重視。聯合國應抓住這些機遇,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共同推動AI治理的行程。

四、七大工業國組織推動AI監管合作的意圖與策略

七大工業國組織(G7)作為已開發國家的重要合作機制,在AI監管合作方面表現積極。然而,其推動國際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意圖以價值觀劃線、構建「小圈子」,限制其他國家對全球AI監管體系的影響。G7透過全球AI夥伴關系(GPAI)等機制,將影響力迅速擴充套件到G7之外,意圖在AI治理領域掌握話語權、提升全球領導力。

盡管G7在推動AI監管合作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如同意「基於風險」推出AI監管法案、建立專門討論AI進展的部長級論壇等,但這些行動仍然受到權威性標準缺乏、國際準則制定緩慢等挑戰的限制。因此,G7需要更加開放和包容,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推動全球AI監管合作的行程。

綜上所述,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著監管碎片化、不平衡性、概念與理念分歧以及國際組織作用受限等多重困境。為了推動AI技術的健康發展和全球治理體系的完善,各國需要加強溝通協調、增進互信合作、共同應對挑戰。同時,國際組織也應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為全球AI監管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全球AI監管合作的主要困境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迅猛發展,全球AI監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目前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著多重困境,包括監管碎片化、不平衡性、概念與理念分歧,以及相關國際組織作用受限等問題。

5.1 監管碎片化與不平衡性日益嚴重

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是監管碎片化與不平衡性。由於各國在AI技術發展和套用方面的差異,導致監管方案和標準的不一致,從而影響了監管效果的一致性。此外,AI技術主要集中在已開發國家,而開發中國家在AI技術采用、風險應對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加劇了監管的不平衡性。這種不平衡性不僅限制了開發中國家的技術發展,也加劇了全球技術鴻溝的擴大。

5.2 聯合國在AI治理中的挑戰與機遇並存

聯合國作為全球AI治理的重要平台,在推動國際監管合作方面扮演著關鍵角色。然而,聯合國面臨著權威性標準缺乏等挑戰,制約了其在AI治理中的有效性。盡管已有多個國家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作,並依據【AI倫理問題建議書】制定宏觀層面的AI規範措施,但國際準則的制定仍然緩慢,協調機制有待加強。

與此同時,聯合國也面臨著機遇。隨著國際社會對AI治理的關註和重視不斷增加,聯合國應抓住機遇,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共同推動AI治理的行程。透過加強協調機制、促進國際準則的制定和實施,聯合國可以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為全球AI監管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5.3 七大工業國組織推動AI監管合作的意圖與策略分析

七大工業國組織(G7)作為已開發國家的重要合作機制,在AI監管合作方面表現出積極的態度。然而,其推動國際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意圖以價值觀劃線、構建「小圈子」,限制其他國家對全球AI監管體系的影響。G7透過全球AI夥伴關系(GPAI)等機制,將影響力迅速擴充套件到G7之外,意圖在AI治理領域掌握話語權、提升全球領導力。

盡管G7在推動AI監管合作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如同意「基於風險」推出AI監管法案、建立專門討論AI進展的部長級論壇等,但這些行動仍然受到權威性標準缺乏、國際準則制定緩慢等挑戰的限制。因此,G7需要采取更加開放和包容的態度,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推動全球AI監管合作的行程。

綜上所述,全球AI監管合作面臨著監管碎片化、不平衡性、概念與理念分歧以及國際組織作用受限等多重困境。為了推動AI技術的健康發展和全球治理體系的完善,各國需要加強溝通協調、增進互信合作、共同應對挑戰。同時,國際組織也應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為全球AI監管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只有透過全球合作與共同努力,我們才能克服這些困境,實作AI技術的永續發展和全球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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