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記者從人民銀行雲南省分行舉行的2024年一季度雲南省金融執行情況釋出會獲悉,今年1-3月,雲南省深化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推動對外貿易高品質發展,雲南外貿企業迎來重大政策利好。
據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期釋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最佳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最佳化外匯業務流程,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通知】釋放的政策紅利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一項行政授權管理——最佳化「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外貿企業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前,需要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此前,作為行政授權管理,企業需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辦理名錄登記。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相關外貿管理部門對外貿企業的管理方式發生改變,許多事項管理也由事前準入管理轉為事中事後管理。此次改革就是順應管理方式的轉變,取消了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的行政授權,改由銀行采集企業名錄資訊。
新的政策將為企業節省「腳底成本」。如,雲南轄區外貿企業辦理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不必提前到當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可以就近在銀行辦理帳戶開戶或收付匯業務時一次性進行名錄登記,無需在不同部門間重復跑腿,可以為企業節省2-3天時間。
二是簡化一項業務辦理材料——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此前,在綜合保稅區這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如遇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業務,原先的法規要求銀行在真實性稽核基礎上,還需稽核海關監管單證和主體不一致的書面說明等材料。隨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貿易創新發展,業務模式更加靈活多樣,對最佳化金融服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考慮到近年來銀行展業能力不斷提升,【通知】取消了辦理上述業務時送出海關監管單證和主體不一致的書面說明的強制性要求,銀行可自主決定稽核交易單證的種類。
如,雲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因特殊經營模式導致在貿易結算環節經常出現收付匯主體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情況,新政策將給企業貿易結算帶來較大便利。新政策明確了針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內「主體不一致」的情況,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稽核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的相關材料後辦理,企業需向銀行送出的材料將較以往得到簡化。
三是放寬一項登記業務許可權——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於登記業務許可權。
外貿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可能會出現由於交易合約終止或變更、貨物品質或商品價格改變等因素導致貨款退匯的情況。為進一步便利企業跨境貿易外匯收支結算,【通知】放寬了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於登記業務的許可權。在【通知】釋出之前,外匯局對A類企業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貨物貿易特殊退匯(非原路退回或退匯時間間隔超180天)實施登記管理。此次【通知】在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前提下,對該業務許可權進行了調整。對於「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A類的企業,其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於在外匯局登記的標準,將從現行等值5萬美元提高至等值20萬美元。
從雲南的實際情況看,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企業中,A類企業占比超過95%。【通知】實施後,約有50%的貨物貿易特殊退匯登記業務無需前往外匯局辦理,進一步滿足經營主體的便利化訴求。
四是最佳化一項監管措施——最佳化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
【通知】調整了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通知】規定合規情況已改善的B、C類企業經外匯局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延期收付匯業務。
具體來說,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為企業辦理該業務。此舉能更好地保障企業真實合規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
下一步,外匯局雲南省分局將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工作要求,結合轄區實際,持續開展宣傳培訓,幫助銀行和企業更好地適應新政策,將政策用好用足。
雲南網記者 趙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