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 安曼
2月18日,廣東證監局官網上掛出2024年的「1號罰單」,借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遭重罰。
罰單顯示,「寧波富婆」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借用時長最長達2年3個月,謝某娣與帳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證券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
謝某娣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借用5個帳戶
巨額交易35.77億元
從帳戶開立及借用情況來看,謝某娣前後借用多達5個證券帳戶。其中有兩個帳戶「即開即用」,借用時間短則半年,長則超過兩年。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帳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有意思的是,經統計,上述證券帳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也就是說,謝某娣借用的五個帳戶中超86%的資金用於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僅有不到14%的資金用於股票、可轉債等交易。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帳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二是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帳戶。
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定、涉案帳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裝置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帳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帳戶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帳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帳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帳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借用他人帳戶屬違法行為
頂格處罰50萬
很多投資者認為,幫親屬操作股票帳戶不違法。錯!
根據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3年11月21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頗具意義。李鵬臻違反規定,借用多名親屬帳戶炒股,被證監會頂格處罰50萬元。
彼時,李鵬臻申辯稱,本案是親屬之間證券帳戶借用關系,不是社會上有償出借帳戶、非法配資並出借帳戶等惡劣違法行為,危害性極小、情節相對輕微,不宜實施頂格處罰。
證監會回應稱,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帳戶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相應行為是否發生於親屬之間、距【證券法】施行日期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均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此外,將自己股票帳戶借給上述案例中李鵬臻使用的李某豐,也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據悉,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首次對借用股票帳戶行為實施頂格處罰。同時,也明確了即便是親屬,也不得借用股票帳戶。
今年2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釋出公告,孫某彪因借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責令改正並處以50萬元罰款。
據基金君了解,往年多是證券從業人員違規借用他人證券帳戶炒股,或是代客理財受罰比較多。如今,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也開始收到相關罰單。
青島證監局表示,出借證券帳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卷入民事糾紛,蒙受財產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帳戶,妥善保管帳戶密碼等關鍵資訊,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
編輯:喬伊
稽核:木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