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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存量公司依法調整註冊資本,征求意見稿來了

2024-02-08財經

原標題:如何推動存量公司依法調整註冊資本,征求意見稿來了

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透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重要的修訂內容。【公司法】堅持守正創新,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註冊資本,同時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要及時要求公司進行調整。

為有效落實新【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新要求,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行為,在廣泛征求行業協會、大中小各類企業、地方登記機關、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等意見建議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引導公司依法有序調整註冊資本,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設定三年過渡期,便利有限責任公司調整出資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繳足股款。為引導公司有序、從容、理性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有效穩定社會預期,依照【公司法】「逐步」調整要求,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存量公司設定三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過渡期內將出資期限調至五年以內,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資即符合要求。同時,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認繳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調整出資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精準分類施策,審慎判定存量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異常情況。為合理界定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征求意見稿將出資期限30年以上、出資數額10億元的公司納入是否屬於異常的研判範圍,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綜合研判,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要求其6個月內進行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應當調整至合理範圍。同時,明確公司不適用5年出資規定的具體情形,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關系國計民生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營、外資、國資等公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資期限出資。此外,針對可能出現的減資需求,應當最佳化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網上辦理便利化水平。

強化公司資訊公示強性約束,提高公司出資資訊透明度和準確性,透過社會監督推動股東依法出資。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公司應當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公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資訊,並上傳股東名冊、財務報表等股東實繳相關說明材料。同時,立足柔性監管、社會共治,充分發揮企業資訊公示的優勢,壓實公司及時如實公示出資資訊的主體責任,對不依法調整的公司進行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

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和價值取向,有利於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行為,健全市場準入市場經濟基礎性制度,提升公司公示資訊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有利於穩定市場發展預期,打造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推動包括公司在內各類經營主體高品質發展。

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行為,引導股東理性出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註冊資本。

發起設立或者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足股款。

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註冊時,應當繳足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款,並送出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註冊資本應當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後,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或者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註冊時,無需送出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

第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設定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後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於公司章程,並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最佳化調整出資期限、出資額的登記辦理流程,簡化材料,提高登記效率,加強資訊化建設,提升網上辦理便利化水平。

第五條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在過渡期內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一)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者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註冊資本等情形;

(二)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減資。

第六條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過渡期內未調整出資期限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內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七條 對公司法施行前設立、出資期限超過三十年或者出資額超過十億元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股東出資能力、主營計畫、資產規模等情況,對註冊資本的真實性進行研判。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況說明,也可以組織行業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與相關部門協商研判,認定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確實存在明顯異常的,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依法要求其六個月內對出資期限、出資額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八條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關系國計民生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資期限出資。

前款公司包括民營、外商投資、國家出資等各類公司。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註冊資本明顯過高,有悖客觀常識和所在行業特點,明顯不具備實繳能力等違背真實性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自資訊形成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以及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等資訊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公司應當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傳股東名冊、財務報表等說明股東實繳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導致無法調整註冊資本,或者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登記機關對其另冊管理,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作出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對公司公示認繳和實繳資訊進行監督抽查。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加強政府部門間資訊互聯共享,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並強化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綜合套用。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標明其代理身份,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采取隱瞞、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誘導、協助委托人實施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四條 公司未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調整其出資期限、出資額的,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作出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打造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一、制定征求意見稿的必要性

為統籌發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透過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實踐中認繳登記制出資案件激增、天價出資、期限過長等問題,公司法堅持守正創新,重點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同時,公司法明確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制定征求意見稿的主要過程

為有效穩定市場預期、有序實作新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銜接,市場監管總局抓緊研究制定出台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的配套行政法規,自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頒布後,多次組織知名法學專家學者和相關部門專題論證分析,面向各類企業、中介機構、商會協會及登記一線人員進行座談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推動穩妥處理存量公司新舊法適用問題,確保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各項舉措落實落細。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從明確規定對存量公司實施「3+5」調整安排、調整處理出資期限和數額異常公司、公示資訊要求、規範中介機構等方面對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進行了規定。征求意見稿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存量公司設定3年過渡期。明確為存量公司適用公司法關於出資期限相關規定預留3年的過渡期,即股東認繳出資期限超過5年的存量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公司法施行之後3年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3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二)明確新設公司出資期限的適用規則。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註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設立登記前繳足認購股份股款。同時,對公司增資的適用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註冊資本應當5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後,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或者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註冊時,無需送出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

(三)明確登記機關提升便利化服務水平。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最佳化調整出資期限、出資額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網上辦理便利化水平。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可以由公司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司可以辦理減資手續。

(四)明確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判定處置方式。一是明確對出資期限30年以上、出資額10億元以上的公司,結合行業發展特點等情況,綜合研判是否屬於異常情況;二是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綜合研判;三是明確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後,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其6個月內調整出資期限、出資額;四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如註冊資本明顯過高,登記機關可以依法不予登記。

(五)明確對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一是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民營、外商投資、國家出資等公司,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關系國計民生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資期限出資;二是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導致公司無法調整註冊資本,或者公司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登記機關對其另冊管理,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特別標註並公示。

(六)明確資訊公示的具體要求。公司應當自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將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以及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等資訊向社會公示。同時,明確公司未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調整其出資期限、出資額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加強社會監督。

來源:市說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