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透過了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並對外釋出。根據決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60周歲延遲到63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50周歲、55周歲,分別延遲到55周歲、58周歲。
「原來50周歲退休的是女工人,55周歲退休的是女幹部。目前多數地方主要根據工作崗位確定女性退休年齡,一般生產操作崗位按照50周歲執行、管理技術崗位按照55周歲執行。」在新華社13日報道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莫榮介紹,決定有一個小細節,就是將二者統一為女職工來表述,避免了身份爭議,也順應了當前社會環境變化。
退休年齡取決於其崗位性質
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何有兩個版本?
澎湃新聞註意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曾在2018年7月說明稱,1978年,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退休。這一政策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勞動條件、人均壽命、男女生理特點等因素,為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及身心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解決企業反映比較突出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一致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將國家原來沒有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合約制職工中的女性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統一為55周歲。
人社部表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繼續沿用1978年的退休年齡政策顯然已經不適應。與此同時,隨著中國人均壽命和勞動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長,退休年齡偏低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目前企業用工早已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仍然執行女幹部和女工人不同的退休年齡政策,實際工作中不僅操作難度很大,也經常引發矛盾,而且女職工退休年齡明顯低於城鄉居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引起制度間的不平衡。
人社部當時介紹,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都對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對於延遲退休年齡問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及企業的女職工之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見。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較高的職業女性要求延長退休年齡,甚至要求男女同齡退休;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工作條件艱苦、身體狀況較差的企業女工人,延遲退休年齡會推遲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影響這期間她們的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研究調整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既要考慮社會各階層勞動婦女對退休年齡的不同訴求,尊重多數職工的利益和願望,也要考慮社會分工、就業形勢、社會保障以及經濟發展等多方面因素。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結合中國實際情況,特別是勞動力總量、就業狀況的變化、社會保障基金長期永續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界的接受程度,深入研究論證,適時地提出延遲退休年齡方案。
近幾年,已有不少網友相繼咨詢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判定問題。
例如,山東煙台網友今年2月透過膠東線上咨詢,女性普通職工身份、靈活就業社保、函授本科學歷,這種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另外到退休年齡前,醫保跟養老分別要繳夠多少年,要是繳費年限不夠的話怎麽辦?
煙台市福山區人社局後回復:女性退休區分幹部與工人身份,全日制中專/大專/本科為幹部身份55周歲退休,其余則為工人身份50周歲退休。女工人要50周歲辦理退休需社保繳費滿15年,且其中企業繳費滿十年。若50周歲之前企業繳費不夠十年則55周歲退;若50周歲之前企業繳費滿十年累計不滿15年則交夠15年時辦理退休。
今年1月,湖南長沙市人社局釋出的「政策問答」顯示,關於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主要按照這些政策來確定:(1)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含有部隊轉業安置地方工作的女軍官及文職幹部、湘人社發[1997]42號檔下發前分配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女大學生),退休年齡為55周歲。
(2)【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
(3)湘人社發[2015]4號檔規定,因關閉、破產、改制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國有企業女職工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已按統一政策參保繳費(不含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人員)、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且繳費5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在年滿50周歲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多久算「長期」?
公開資料顯示,多地明確稱,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按其退休前的崗位確定,其中,女幹部退休前在工人崗位上連續工作滿5年的,按年滿50周歲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崗位上連續工作滿5年的,按年滿55周歲退休。
例如,根據福建省人社廳網站刊發的資料,國家規定的女工人退休年齡為50周歲、女幹部為55周歲。實行勞動合約制和養老保險制度之後,國家和福建省有關檔又進一步明確,女幹部退休前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按年滿50周歲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崗位上連續工作滿5年的,按年滿55周歲退休;女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合約制女工人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條件為年滿55周歲。
也就是說,女職工退休年齡取決於其工作崗位。
廣西柳州市人社局曾在2023年3月分3類作出說明: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人員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用人單位女性職工在管理、技術崗位上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用人單位女性職工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
崗位性質如何界定
在實踐中,又該如何界定管理、技術崗位與非管理崗位?
浙江大學人力資源處曾在2013年7月刊文解讀女性教職工退休年齡規定。
據校方介紹,女性幹部中,在學校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含正副處級調研員或現聘為管理崗位五、六級職員)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選擇55或60周歲退休。上述人員如在晉升非領導職務時享受55歲退休優惠政策,或在職員職級晉升上享受55周歲退休退升政策的,應在55周歲時辦理退休;
女性工人中,年滿50周歲時仍聘用在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且聘用時間已滿5年,用人單位應事先征求本人意見,按本人選擇50周歲或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年滿55周歲時仍聘用在相當於正、副處級崗位(含正副處級調研員或現聘為管理崗位五、六級職員)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事先征求本人意見,按本人選擇55周歲或6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上述人員如在晉升非領導職務時或在職員職級晉升上享受50周歲或55周歲退休退升政策的,應在年滿50周歲或55周歲時辦理退休。
今年1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社會法教研中心曾對相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孫某(女)於2019年7月1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擔任直銷團隊經理一職,其因病於2020年12月11日請假至12月18日。病假結束後,孫某前往公司上班時發現其系統已被停用。經孫某詢問,公司北京區域總經理張某答復道:孫某已到退休年齡,已經不再是公司員工。12月18日下午,公司安排人員將孫某的電腦辦公用品收走,並拒絕為孫某安排工作。孫某自行安排工作,在不能使用系統打卡的情況下繼續上班。公司向孫某發放基本薪資至2020年12月11日。
孫某主張其人事檔案和社保部門登記的身份雖然是工人身份,但一直從事的都是人事管理崗位,因此應當在55歲退休,公司通知其於50歲退休沒有依據,要求繼續履行合約;其在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自行工作,公司應當支付薪資。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約終止。本案中,原告自認其人事檔案及社保系統均登記為工人身份,雖於訴訟中主張其從事管理崗工作應屬管理崗位、於55歲達到退休年齡,但其送出的證據顯示其所在崗位為某信用卡中心直銷團隊經理崗、從事業務類工作,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在崗位系管理崗位、應於55歲退休的主張,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原告以被告違法終止勞動合約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薪資,原告雖送出照片予以佐證,但亦自認被告自2020年12月13日起未安排其工作,並透過拒絕其參加會議等方式來拒絕其提供勞動,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此後報酬的請求,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孫某是否屬於管理崗位影響其退休年齡的認定,系本案爭議的實質問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範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1)49號]附件一【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核準工作流程告知書】規定,正常退休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年滿55歲,女非管理崗位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依據上述規定,判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的並非簡單依據檔案中「幹部」或者「工人」的界定,而是更註重對女職工的具體工作崗位的界定。但針對退休條件中所指管理崗位和非管理崗位的判定,目前國家各類規範性檔中沒有準確的普適性定義或列舉式定義。故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管理崗及非管理崗的區分無明確規定的情形下,由於不同企業在招錄職工時,職位的名稱、崗位的定性、員工級別等內容均存在差異,本院認為對職工崗位性質的認定應根據崗位職責及工作內容等綜合進行判定。
根據查明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孫某為某信用卡中心直銷團隊經理,管理100多名下屬外包人員,負責團隊的招聘、培養和日常管理,體現出通常意義上的管理內容。雖然公司主張北京分中心組織架構中孫某所在直銷團隊經理崗沒有下級,但該組織架構中相關崗位是否屬於管理崗並無相關制度性檔進行特別規定,即使孫某處於行編序列的底層組織,但下屬人員為外包人員僅系公司在聘用、成本、管理、風險等方面的考慮,從工作內容本身無法改變孫某對下屬多名人員的管理職責。公司雖送出【平安銀行非管理序列人員管理辦法】,但未送出充分證據證明向孫某告知該規章制度,且該制度中亦未明確孫某所在崗位屬於非管理崗。綜上,根據孫某的崗位職責及工作內容,體現了一定的管理職能和內容,在公司未送出充分證據進行反駁的情況下,本院對孫某所稱的處於管理崗位的相關意見予以采信。根據前述規定,孫某作為管理崗人員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公司以孫某年滿5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勞動關系,缺乏依據,孫某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公司應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約。因公司做出的終止勞動關系缺乏依據,由此未安排孫某工作並拒絕其提供勞動導致孫某相應薪資損失,並非由孫某原因造成,孫某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因此導致的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薪資損失。
「傳統上來講,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以幹部和工人的身份劃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社會法教研中心提到,【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以退休,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的,應當退休。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勞動合約制度的推行,幹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被打破。在退休年齡的判斷上,也不再強調身份的區分。比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職工「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各地亦就女員工退休年齡出台了相應規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範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1)49號]附件一【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核準工作流程告知書】規定:正常退休辦理條件為:1.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女非管理崗位年滿50周歲;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關於稽核上海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幹問題的規定】載明: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的年滿55周歲),並已符合退休(職)條件的(下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但對於管理崗位、技術崗位與非管理崗位應當如何區分和界定,則沒有官方的標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社會法教研中心表示,如雙方就崗位性質發生爭議,司法實踐主要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退休前最後一份勞動合約約定的崗位性質為依據。如果勞動合約中無明確約定,則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崗位架構等檔為依據。在既無約定,也無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下,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崗位性質。如透過以上三個方面仍無法確定崗位性質,裁審機關則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般結合勞動者實際履行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通常的社會經驗以及用人單位是否有相反的證據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社會法教研中心上述文章稱,退休年齡的明確關乎勞動者能否享有勞動的權利以及養老待遇,亦關乎企業是否合法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當地的規定與實際用工情況,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約中就女職工的崗位屬於管理、技術崗位或非管理崗位進行明確約定,盡量避免出現女職工退休年齡難以明確的爭議,以期維護勞資關系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