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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3-20教育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教發〔2024〕6號

HNPR—2024—03003

省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我廳制定了【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24年1月25日

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品質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省屬高等學校是指預算歸口省教育廳管理的省屬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省屬高校)。

第三條 本辦法基本建設管理是指基本建設計畫管理和建設資金管理。基本建設計畫包括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制,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維修工程、土方工程、護坡工程和裝飾工程等,建設資金包括各類政府投資資金、自籌資金、貸款、專項債券、捐款及其它用於計畫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省屬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報審校園規劃、每個五年計劃期和中長期的基本建設規劃,報批報備建設計畫、籌措建設資金並組織實施計畫。省屬高校應根據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並書面告知省教育廳。

第五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必須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安全優質、節能環保、廉潔高效的原則,執行「安全、經濟、美觀、綠色、適用」的建設方針,因地制宜,積極推進節能、節水、節耗材及采用先進技術、新型建築材料及新工藝的套用,註重各種資源的保持利用,建立綠色校園。

第六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必須依法依規,遵循基本建設規律,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堅持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確保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增加在湘優質本科招生錄取計劃、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的計畫,努力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供給,服務實作「三高四新」美好藍圖。

第二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八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確定建設計畫、開展基本建設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校園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和普通高校及高等職業院校建設標準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組織專家評估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資訊,充分聽取師生員工意見,嚴格按決策程式研究審定。省屬高校應加強校園規劃設計,註重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彰顯校園文化和辦學特色。

第十條 省屬高校校園規劃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在校內公開釋出並書面告知省教育廳。校園規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改變。因政策和事業發展等原因確需修訂規劃的,省屬高校必須按照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和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在省教育廳的指導下科學編制五年基本建設規劃或中長期建設規劃,確定規劃期內實施的建設計畫和投資方案,並由省教育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論證後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規劃實施期間,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並按程式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原則上可中期調整一次。未納入規劃的計畫,原則上不予立項審批。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對省屬高校五年基本建設規劃或中長期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計畫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計畫按規定實行審批管理。履行完成校內決策程式的建設計畫經省教育廳初審同意後,報省財政廳稽核計畫資金來源和省發展改革委立項審批,獲得批準後方可實施。建設單位應在計畫開工前及時將開工報告書面報省教育廳。

不需要發改部門審批立項的基本建設計畫,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涉及政府采購的,省屬高校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計畫內部采購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基本建設計畫開工前的審批環節主要包括立項審批(含計畫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授權證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授權證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授權證審批等環節。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擴建、整體搬遷計畫立項審批前應由省教育廳上報分管省領導原則同意,省屬高校據此組織編制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六條 省屬高校向省教育廳申報計畫立項初審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申報檔;(二)學校黨委會決策會議紀要;(三)校園規劃;(四)計畫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五)資金籌措證明;(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後,省屬高校應嚴格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檔編制設計任務書並按規定組織設計方案招標,委托中標的設計單位認真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設計品質,按規定分別報住建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省屬高校要加快推進基本建設計畫前期工作,已批準實施的計畫要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按期開工、施工、完工。已完成立項審批的基本建設計畫,省屬高校不得以拆分計畫、更換名稱等形式重復申報立項。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和調整

第十九條 省屬高校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優先安排日常學習生活和教學科研急需的建設計畫,保障必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積極支持服務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建設計畫。

第二十條 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年初計劃)、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劃(以下簡稱調整計劃)和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劃(以下簡稱建議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議計劃由省屬高校依據計畫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預期情況編制,當年12月底前報省教育廳稽核確認。建議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編制:

(一)投資計劃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資金財務能力和建設需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二)建設資金應當首先保證用於續建計畫,並根據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於收尾計畫,應安排足額資金,確保計畫及時竣工交付使用;

(三)新建計畫原則上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復,且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授權證的建設計畫;

(四)建設計畫所需建設投資依據計畫審批時確定的投資額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第二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確認的建議計劃,結合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當年部門預算等編制年初計劃,在本年度3月底前報省教育廳確認。

第二十三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年初計劃實際執行情況和省教育廳工作要求編制調整計劃,在本年度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

第二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加強計劃管理,按輕重緩急確定建設順序,嚴格按計劃實施建設計畫。

第五章 建設計畫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計畫建設組織機構,實行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計畫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規劃、基建、後勤、資產、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屬高校應切實加強單位內部基建工作崗位人員配備,根據學校建設任務和計畫實際情況設定或聘任滿足基本建設工作要求的科室和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基本建設隊伍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

第二十七條 建設計畫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計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置和材料的采購、工程咨詢及社會審計等均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投標。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計畫須嚴格遵守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計畫依法實行合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度。計畫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檔及合約實施。

第二十九條 建設計畫應按照規定實行代建制管理。實行代建制的計畫,省屬高校是計畫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計畫全過程管理,按照代建合約約定,督促代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計畫實施。

第三十條 建設計畫依法實行審批制度。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計畫實施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式,嚴禁擅自改變建設選址、建設用途、建築面積、建設標準和計畫投資,從嚴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如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控制管理體系。要深化計畫前期工作,嚴格執行限額設計要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堵住管理漏洞,加強概算精準管理,有效防止計畫超概。依法實行預算控制,加強預算稽核,嚴格預算執行。加強計畫核算管理,控制計畫建設成本。

第三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建立完善計畫變更內控制度,嚴格計畫變更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加強計畫變更管理。計畫變更應遵循「先批準、後變更,先設計、後施工」的基本原則,嚴禁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投資,原則上新建計畫的變更量應控制在合約價款的5%以內,維修計畫的變更量應控制在合約價款的10%以內。省屬高校應將計畫變更建立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計畫竣工驗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相關手續。計畫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計畫,省屬高校應向省教育廳報送竣工驗收報告。建設計畫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盡快完成計畫結算審計,最終結論以財政評審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編制計畫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辦理計畫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計畫建設單位應按照批復及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好的發揮計畫投資效益。

第三十五條 建設計畫實行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關工作。建設計畫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計畫檔案管理要求,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並及時移交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六章 建設計畫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防範財務風險、嚴禁新增隱形債務的前提下,鼓勵省屬高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應依法嚴格管理,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挪用、擠占、截留資金。使用中央或我省財政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計畫,須嚴格執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式,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撥付使用資金。建設計畫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堅持基本建設厲行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積極籌措和落實已批準的基本建設計畫資金,不得違規舉債建設。要保證建設計畫正常的資金需求,積極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按照計劃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計畫資金績效評價報告書面報省教育廳。

第四十條 省屬高校超概計畫資金撥付,應按規定在完成概算調整批復後書面告知省財政廳,方可進行相關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 基建領域安全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品質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工程品質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品質終身負責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建設計畫工程品質。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工作機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和學校建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省屬高校要堅持建管並重,透過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多種方式,逐步推進所有校舍建築滿足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同時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健全符合本校實際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省屬高校要加強基本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體制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高師生避災避險能力。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學校建築安全隱患排查鑒定整治工作機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安全評估鑒定。對經排查鑒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進行維修改造或拆除,徹底消除隱患。

第八章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計畫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建設計畫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切實把基本建設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第四十五條 省屬高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幹預基本建設工程計畫管理行為的規定。建設計畫管理應當作為省屬高校事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廣大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省屬高校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基本建設領域關鍵環節的風險防控,突出抓好基本建設領域重要崗位、重要環節、重要事項等關鍵廉政風險點的防控,把廉政風險防範融入基建建設計畫的全過程管理,推進學校基本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計畫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計畫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式,計畫未經審計不得竣工結算。要積極推進建設計畫全過程跟蹤審計和駐點審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和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四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規範計畫監督,加強對計畫招標投標、施工管理、建設監理、合約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計畫責任人及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計畫建設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舉報。

第四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積極配合省教育廳建立省屬高校基建管理資訊系統,主動接受基建計畫的資訊化全過程監管。省屬高校建設計畫實行評價制度,省教育廳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對計畫建成後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計畫品質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省屬高校,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扣減或暫停資金撥付,不予批準新的建設計畫;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建設計畫、省屬高校附屬中小學和幼稚園建設計畫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我省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