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股票

參與定增虧損向上市公司索賠案例背後的意義

2024-08-29股票

日前,滬市上市公司丹化科技釋出公告稱,近日收到南京中院轉來的【民事起訴書】【上市公司告知書】等相關檔。吉林豐成順認為公司在2015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中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1.34億元。吉林豐成順因參與丹化科技定增出現虧損,將上市公司告上法院索賠。個人以為,該案具備一定的現實意義。

資料顯示,2016年8月份,吉林豐成順參與了丹化科技的定增事項,並以7.48元/股的價格認購2990.36萬股,共支付認購款2.24億元,持股比例約為2.94%。顯然,吉林豐成順參與丹化科技定增,主要是為了從中獲利,但沒想到人算不如天算,該公司不僅沒有賺到錢,反而出現巨額虧損。

丹化科技自定增實施後,股價基本上處於下降通道中。今年2月份其股價曾下探2.03元,近期則在2.30元一線震蕩。由此可見,吉林豐成順參與定增,背後的浮虧無疑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由於丹化科技近些年來業績乏善可陳,股價上漲至當年的定增價希望渺茫,因此,豐成順或為了減少損失,從而將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最終,豐成順以虛假陳述為由進行起訴索賠,給出的理由涉及定價權、相關收購事項、發行預案、營收預測等多個方面。而上市公司方面則回應稱,當年的定增事項聘請了中介機構,且獲得了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定增事項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截至目前公司也未因該計畫受到過監管部門的任何處分或處罰。盡管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結果如何,相關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結果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在以往向上市公司索賠的案例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占據絕對多數。而此類索賠案例,往往先有上市公司違規的事實,後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因而投資者提起訴訟的成功率較高。而此次豐成順的訴訟,只是自己的「一家之言」。其所擺的事實還須進行認定,但其自身並不具備這樣的職能;而且,證監會也沒有因定增事項對上市公司進行任何的處罰。說上市公司定增涉嫌虛假陳述,似乎站不住腳。

不過,既然豐成順提起了訴訟,自然有其理由。而且,豐成順所提出的相關證據,卻也並非「電洞來風」。那麽,該案例的最終結果,或許不出乎三種。其一是豐成順敗訴;其二是上市公司敗訴;其三是透過協商調解達成某種妥協。

如果是第一種結果,各方面都無話可說,畢竟是法院判決的結果。如果是第二種結果,則證明丹化科技當年的定增事項涉嫌虛假陳述,那麽上市公司該賠償的不僅是豐成順,還有其他參與定增的投資者,這對上市公司而言,顯然有不可承受之重。

但如果是透過雙方協商達成某種妥協,丹化科技向豐成順方面給予了一定的補償,那對於其他參與定增的投資者而言,顯然又是不公平的。畢竟,在丹化科技的案例中,定增參與者幾乎沒有贏家,那麽,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向其他參與者也進行一定的補償呢?

相關方參與上市公司定增事項,個中本身是存在風險的,也並不存在穩定獲利一說。因此,對於豐成順而言,參與定增產生虧損,也是其應該承擔的風險(當然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除外),這正如「買者自負」。如果因為虧損向上市公司索賠,那麽上市公司有成為「冤大頭」的可能。

進一步講,如果因參與定增出現虧損而向上市公司方面索賠,那麽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出現虧損,是否也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此,在豐成順向丹化科技索賠的案例中,問題的重點是當年丹化科技的定增事項是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厘清這一點,顯然比什麽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