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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2024-03-07宠物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创建美丽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和【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养犬或从事犬只经营、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 罗平县县城区范围内为重点管理区,其它地方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区域内禁止设置犬类养殖场,提倡养犬人每户限养一只犬。

三、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为禁止养犬区。

四、 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树立合法养犬、安全养犬、卫生养犬、文明养犬意识,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必须实施免疫,按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养犬人对犬只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准放养,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三)除犬类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银行、市场、商店、饭店、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水源地周边等公共场所(导盲等特殊犬种除外)。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束以犬链、犬绳,犬链、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 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避免伤人、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发生。

(五)犬类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和呕吐物,由携犬人立即清除。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养犬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经公安机关责令制止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取消饲养资格。

五、 从事犬类规模养殖,以盈利为目的的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活动的,须办理相关证照,规范经营。

六、 犬类饲养者不得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所养犬系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等传染病,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积极采取防控措施。

七、 犬类咬伤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伤者进行赔偿。

八、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由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九、 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流浪犬、无主犬及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行收容处置,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凡在重点管理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城管、公安等部门均有权进行处置。

十、 凡在重点管理区(县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养犬户,请在通告之日起30 天内自行处理,否则城管、公安等部门将依法强制收容。

十一、 对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违法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通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874-8226346

罗平县公安局

罗平县文明办

罗平县农业农村局

罗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