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世界 > 财经

国家能源局就【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2024-05-08财经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自2005年10月【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成员行为,保障电力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推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电力改革深入推进,电力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运行更加复杂,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办法】修订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推进厂网分开、主辅分离。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推进「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办法】亟需加以修订以适应新的改革要求。
二是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和主体进一步多样化的要求。随着电力市场顶层设计不断深化,电力交易类型从单纯以电能量交易为主发展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和容量交易并存。电力交易主体较改革初期更加丰富,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主体、新业态不断发展,竞争格局也从仅有发电侧单边竞价发展为发电侧和用户侧多买多卖、「源网荷储」多方协同互动,市场成员的权利义务发生深刻变化。相应地,电力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需要在【办法】中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是电力市场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丰富创新的要求。中发〔2015〕9号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电力市场发展,第三方机构业务评估、监管信息系统接入和应用等新型监管理念和措施不断涌现。同时,按照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要求,应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市场成员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增加信用监管等手段在能源行业应用。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二是完善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同时,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相关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整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三是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四是细化电力市场规则管理表述。基于近年来实践情况,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和类型进一步多样化,着眼未来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电力市场规则应为一整套互相衔接、完整有序的规则体系,由1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N个配套规则组成。【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五是增补监管措施。结合近年来电力市场监管实际和电力市场发展需求,新增监管措施章节,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如明确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接入要求,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