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大船海工与挪威系卓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130亿人民币的合同,承建八座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这是中国船舶工业史上最大的单笔订单,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钻井平台订单。
然而几年后,系卓尔公司突然宣布取消了六座钻井平台的订单,只保留了「系卓尔1号」和「系卓尔2号」的合同。
这一决定令大船海工措手不及,也引起了业界的震惊和质疑。
第一部分:系卓尔公司挖下深坑
大船海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海工)是中国最大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商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具实力的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商之一。
而系卓尔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挪威的国际性石油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海上钻井平台的租赁和运营业务。
之所以在2013年向大船海工下达巨额订单,主要是出于抢占国际市场的先机和降低成本风险的考虑。
2013年,随着全球石油需求的增长和油价的上涨,海上钻井平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系卓尔公司与大船海工达成「分期付款+租赁」的合作模式,即系卓尔公司在钻井平台建造过程中分期付款给大船海工。
而在钻井平台交付后,大船海工将钻井平台租赁给系卓尔公司,直到系卓尔公司支付完全款为止。这样,系卓尔公司可以在不占用太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新的钻井平台,并且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其租赁期限和租金。
然而,在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开始大幅下跌,从每桶100多美元跌至每桶30多美元。这对于海上钻井平台的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面对这样的市场变化,系卓尔公司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取消了六座钻井平台的订单,并声称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系卓尔公司称,「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政治、社会、经济或自然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
系卓尔公司认为,油价下跌、市场萎缩、环境管制等因素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大船海工退还已付的部分款项。
这一决定无疑是对大船海工的巨大打击。大船海工已经为这八座钻井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已经完成了其中四座钻井平台的建造,并准备交付。
系卓尔公司取消订单,不仅会造成大船海工巨额的损失和浪费,而且会影响大船海工的信誉和市场地位。
因此,大船海工坚决拒绝了系卓尔公司的取消请求,并表示将依据合同条款和国际惯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大船海工陷入困境和破产重整
系卓尔公司的取消订单,给大船海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对大船海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于系卓尔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而且要求退还已付的部分款项,大船海工无法收回其投入的资金,导致其现金流紧张和资产负债率上升。
同时,由于系卓尔公司违约,大船海工也无法按时偿还其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本息,导致其违约风险增加和信用评级下降。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总资产为267.5亿元人民币,总负债为222.9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高达83.3%。
其中,短期借款为76.5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38.7亿元人民币,长期借款为64.9亿元人民币。而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仅为6.8亿元人民币。
同时大船海工面临着巨额的存货积压和折旧损失。订单的取消导致大船海工无法交付已经建造好或者正在建造中的钻井平台,这些钻井平台只能停留在码头或者干坞中,占用了大量的场地和设备资源。
同时,由于市场需求低迷和竞争激烈,这些钻井平台也难以找到其他买家或租户,导致其价值不断下降和折旧。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存货总额为152.7亿元人民币。
其中,已完工待交付的钻井平台为75.8亿元人民币,未完工的钻井平台为76.9亿元人民币。而其存货减值准备为13.6亿元人民币,占存货总额的8.9%。
随之而来的还有巨额的诉讼费用和赔偿风险。由于系卓尔公司取消订单,导致大船海工与其陷入了长期的法律纠纷和仲裁程序。
这不仅消耗了大船海工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增加了大船海工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同时,由于法律和仲裁的结果难以预测,大船海工也面临着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者被判决承担部分责任的风险。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与系卓尔公司的仲裁案件已经进行了两年多,但仍未有明确的结果和判决。而大船海工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已经超过了1亿元人民币。
在这样的困境下,大船海工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求生存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申请破产重整。
2019年11月,大船海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请求法院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
2020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大船海工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金融法院为破产审判法院。
2020年2月,上海市金融法院正式受理了大船海工的破产重整案件,并指定上海市国资委下属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重整管理人。
通过破产重整,大船海工可以在法院和重整管理人的监督下,制定并实施重整方案,通过调整债务、出售资产、引入投资、优化管理等方式,恢复其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并尽可能地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重整方案得到债权人和法院的通过并顺利执行,大船海工可以摆脱破产危机,并继续经营发展。
第三部分:大船海工如何维权
大船海工在申请破产重整的同时,并没有放弃与系卓尔公司的法律斗争和维权行动。
大船海工与系卓尔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仲裁机构。
自2018年4月以来,大船海工与系卓尔公司在新加坡、中国、挪威、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展开了多轮的诉讼或仲裁。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
该仲裁案件涉及六座钻井平台的取消订单、两座钻井平台的租赁合同、以及双方之间约120亿人民币的款项和赔偿。该仲裁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审理,并于2020年10月作出了最终裁决。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公布的裁决摘要,仲裁庭认定系卓尔公司在取消六座钻井平台订单时,并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而是基于其自身的商业利益和考虑。
因此,系卓尔公司构成了违约行为,并应当向大船海工支付剩余的款项和赔偿。
同时,仲裁庭也认定大船海工在建造和交付钻井平台过程中,并没有存在任何重大的违约或延误行为,并且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其义务和责任。
因此,大船海工有权利保留已经建造好或者正在建造中的钻井平台,并向系卓尔公司追讨其应得的款项和赔偿。
具体而言,仲裁庭裁决系卓尔公司向大船海工支付以下金额:
已完工待交付的「系卓尔3号」和「系卓尔4号」钻井平台的剩余款项,共计约30.8亿元人民币;
未完工的「系卓尔5号」至「系卓尔8号」钻井平台的违约金,共计约28.2亿元人民币;
大船海工因为系卓尔公司取消订单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共计约10.7亿元人民币;
大船海工为参与仲裁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共计约1.1亿元人民币。
总计约70.8亿元人民币。
仲裁庭同时裁决,大船海工有权利保留已完工待交付的「系卓尔3号」和「系卓尔4号」钻井平台,并可以自由处置或使用这两座钻井平台。
而对于未完工的「系卓尔5号」至「系卓尔8号」钻井平台,大船海工可以选择继续建造或者停止建造,并可以自由处置或使用这四座钻井平台。
此外,仲裁庭还裁决,大船海工与系卓尔公司之间关于已交付的「系卓尔1号」和「系卓尔2号」钻井平台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并应当继续履行。
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大船海工将这两座钻井平台租赁给系卓尔公司,直到系卓尔公司支付完全款为止。而在租赁期间,系卓尔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大船海工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据统计,截至2020年10月,系卓尔公司已经向大船海工支付了约17.6亿元人民币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还剩余约12.4亿元人民币的未付款项。
在进行法律维权的同时,大船海工也在积极进行自身的转型升级。大船海工认识到,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单纯依靠海上钻井平台的建造和租赁业务,已经难以为继。
因此,大船海工开始寻求多元化和创新化的发展路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大船海工开始拓展其他类型和领域的海洋工程装备的制造和服务业务。
除了海上钻井平台外,大船海工还开始涉足海上风力发电平台、海上浮式储油装置、海上液化天然气装置、海底采矿设备、海洋观测设备等其他类型的海洋工程装备的建造和运营。
这些海洋工程装备不仅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而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尤其是在新能源、低碳、环保等领域,这些海洋工程装备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价值。
同时,大船海工也努力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以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不断投入资金和人力,大船海工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研发中心,与国内外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申请了多项专利和认证,开发了多项新技术和新产品。
通过这些转型升级措施,大船海工成功地实现了自身的业务拓展和技术进步,并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措施不仅增加了大船海工的收入和利润,而且提高了大船海工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结尾
总之,大船海工是一个典型的中国船舶工业的代表,也是一个典型的中国企业的代表。
它在面对系卓尔公司的取消订单这样一个巨大的挑战和危机时,没有屈服或放弃,而是通过法律维权和自身转型,展现了不屈不挠的精神和创新能力。
它用事实证明了中国船舶工业的实力和潜力,也用行动展示了中国企业的魅力和价值。它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也为自己和客户创造了价值。它是一个值得尊敬和学习的榜样,也是一个值得信赖和合作的伙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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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网:国内首例,大船海工「自救式」破产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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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服务网:中国船厂吃大亏:130亿订单被取消 负债20亿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