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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養貓房東告上法庭要求搬走

2024-07-29寵物

台海網7月29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 對於許多人來說,寵物是他們的情感慰藉,但是,當房東不允許租客養寵物,租客卻在出租房養寵物,麻煩可能就來了。

昨日,海滄法院釋出了這樣一起案件,房子租約還沒到期,只因租客養貓,房東就告上法庭要將租客趕走。

起訴

租約未到期 房東要求租客搬走

此前,房東王女士與租客小李簽訂【房屋租賃合約】,約定王女士將位於廈門市某小區房屋出租給小李。上述租賃合約簽訂後,雙方均按約履行了租賃期間的各自義務。

後來,雙方又簽訂補充協定約定,將租賃期限延長至2029年12月並對租金做了相應調整。2022年3月,王女士來到出租房時發現房屋外院中有養貓。次日,王女士微信告知小李:「你沒經過我同意在我的房子裏亂搭建,還養了這麽多貓,搞得到處亂七八糟。請你在7天內把這些貓都清理掉,否則,我要解除合約,收回房子。」

此後,見小李無動於衷,仍舊養貓。王女士一怒之下將小李訴至海滄法院,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合約,要小李搬離房屋。

爭議

租客養貓是否構成違約?

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該案焦點在於:在合約未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在房屋外院子裏大量養貓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規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合約解除情形。

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約糾紛。本案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依法應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王女士與小李簽訂的【租賃合約】及補充協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王女士主張小李在租賃房屋內養貓,改變房屋用途,構成根本違約從而主張合約解除。綜合查明的事實,小李承租房屋使用期間,養貓系在庭院當中進行,且從圖片反映的庭院情況來看,較為整潔,並未構成對周圍環境的破壞,亦未影響房屋的居住使用用途。王女士出租時,亦未對養貓行為做出禁止性特別約定。

王女士依上述理由主張解除合約,既無合約依據,又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此案歷經二審,最終,廈門中院二審維持上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養貓未改變房屋用途不構成合約解除情形

法官說,一般來說,承租人應當按照合約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基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在合約沒有做出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商後達成補充協定;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補充協定,則需要按照合約目的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即按照相對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促進合約的繼續履行,最終實作當事人的合約目的。

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規定「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本案房屋租賃合約糾紛中,租賃物為房屋,其使用性質為居住,承租人長期在租賃房屋中居住,飼養貓的行為均在庭院中實施,未改變房屋用途,不構成【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合約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