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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律師馬靜平:新公司法註冊資本實繳制下的機遇與挑戰

2024-07-16財經

中國商報(屈文琳 記者 智文學) 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與2013年版相比,新公司法實施後成立的公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實繳,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在公司成立前完成實繳。此外,實施前成立的公司可以在3年過渡期(即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將出資期限調至5年內,即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資。

從認繳制向實繳制過渡,對於企業來說將面臨怎樣的機遇與挑戰?近日,中國商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靜平,她表示:「新公司法提出註冊資本從認繳變為5年內實繳的制度更好地保護了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了部份新設公司‘打腫臉充胖子’。」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靜平。(京軒/圖)

機遇:公司股東、債權人等

權利「保護」獲提升

在2013年版公司法中,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確實有效解決了實繳登記制下市場準入資金門檻過高、註冊資金閑置、虛假驗資等問題,放寬了市場主體準入限制,提高了股東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本登記交易成本,但也出現了企業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一方面虛化了註冊資本表示公司資金信用的作用,影響了市場交易信用的判斷評估結論;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層面弱化了對公司股東出資的法律約束,影響了投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加大了發生債權股權糾紛的概率。

馬靜平表示,註冊資本並不單單是一串數碼,它對外代表公司的實力和信譽。同時,也是公司對外承諾有註冊資本這個資金實力來承擔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對內代表股東要按照其認繳或實繳的註冊資本來行使分紅權和表決權,確定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認繳註冊資本範圍內的有限責任,也保護了股東的個人財產。

新公司法在保留認繳制的前提下,強化了對股東出資期限的制度性約束,對於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避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適用註冊資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強化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時減少對正常經營的存量公司的影響,新公司法還為存量公司設定一定年限的過渡期,分類分步、穩妥有序將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新公司法實施前認繳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調整至合理範圍,有利於股東考量公司經營狀況、個人出資能力以及市場行業前景,對於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馬靜平律師作普法講座。(京軒/圖)

挑戰:公司如減資

這五步程式缺一不可

企查查數據顯示,新公司法頒布後,新註冊小微企業的註冊資金以3萬元至5萬元居多。而早前認繳制下註冊資金多數在10萬元以上。同期,已成立的眾多小微企業也啟動了減資程式,以求降低公司營運風險。由此而來,公司如何減資實作平穩過渡成為市場關註的焦點。

「確實,公司在減資過程中因為處理不當造成法律糾紛的案件近期呈上升趨勢。」馬靜平進一步分享了自己曾代理的案例,「當時我的當事人是某公司債權人,關聯公司註冊資本從6000萬元減資到200萬元,減資過程中沒有通知我的當事人,只是做了公告。關聯公司減資自然削弱其對資產責任的承擔能力,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鑒於這種情況,我們將公司和其他兩個股東列為被告,透過訴訟,幫助當事人挽回損失1700多萬元。」

據悉,新公司法在公司減資方面設定了比增資更為嚴格的法律程式。其中,公司普通減資程式包括: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形成公司決議;通知債權人並對外公告;進行債務清償或提供擔保;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普通減資程式。(屈文琳/制圖)

「這五步程式缺一不可。」馬靜平強調,企業減資一定要依法合規,否則減資的股東應就減資前的債務對債權人承擔註冊資本範圍內的補充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馬靜平認為,減資對沒有債務的企業來講風險相對較小,對有債務的企業並不能真正減負,如果不當減資,反而讓股東作繭自縛。從某種意義上講給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機會,不當減資將導致股東的風險增加。

馬靜平為當事人答疑解惑。(屈文琳/圖)

倡導:理性擁抱改變

平穩過渡促高質素發展

據了解,中國的公司法自1993年至2024年實施30年來,前後共修訂6次,2013年修訂的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放開了對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和出資期限的限制。認繳制實施10年來,存在著盲目認繳、天價認繳出資幾萬億元、認繳期限幾千年等濫用認繳出資的情況,使註冊資本沒有發揮它對內和對外應有的功能。

「大多股東不知道有‘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制度,如認繳期限幾千年的天價認繳出資在‘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制度下形同虛設,同時註冊資本幾萬億元既不能代表公司真正的實力又可能讓股東突破有限責任。」馬靜平說,「新公司法是以問題為導向,對認繳登記制進行最佳化完善。對企業來說,應理性擁抱改變,以合法合規理念為指引平穩過渡,促進企業長遠可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新公司法,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規定公示有關資訊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資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馬靜平建議企業負責人積極學習新公司法,以進一步規範落實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共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律師說「法」

「掛名」容易解綁難?法定代表人滌除需嚴謹

「前幾天我坐飛機不讓我登機,我才知道我被法院限高了。我此前在一家房地產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但我已經離開原公司2年多了,怎麽還執行我呢?」近日,深圳市某房企前員工王某向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靜平求助,希望助其脫離困境。

據王某自訴,自己離職前在原公司實際也只是普通員工「掛名」法定代表人,誰知離職後公司遲遲不辦理變更登記資訊,以致被法院采取了限高措施。

面對當事人訴求,馬靜平仔細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追溯王某「掛名」「在職」「離職」等關鍵資訊,充分搜集證據後,決定接受王某的委托,代理其訴請滌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掛名」法定代表人風險大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言人’,被稱為是‘行走的公章’。」馬靜平表示,雖然法定代表人是身份和權利的象征,但「掛名」法定代表人潛藏著眾多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風險。

比如,近年來比較常見的是實控人投資失利、公司虧損,像上述案例中王某那樣因「掛名」法定代表人而面臨被限高甚至被限制出境的數不勝數。

再如,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在利用企業從事涉黃、涉賭、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掛名人」也將面臨相應行政或刑事責任風險。

據馬靜平介紹,她曾代理的一起「掛名」法定代表人案件當事人就因公司欠債幾十億元被限高,同時被執行機關行政拘留了15天,當時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當事人沒有配合執行機關報告財產」。

新公司法明確滌除指引

如果已經被牽連,「掛名」法定代表人可透過哪些方式走出「風暴圈」?如確定真的是「掛名」,可訴請「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申請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在新公司法頒發之前,代理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要求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困難重重,而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30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已經從公司離職的企業高管、員工,如已不再參與公司經營,也與公司沒有實際聯系,為證明自己已經窮盡公司內部自治救濟途徑,應明確向公司及股東作出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職務的意思表示,如向企業發送書面聲明、律師函等要求公司進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拒不配合,則可透過法律專業人士支持,提請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從以往辦理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滌除的案件來看,大多數‘掛名人’只是名義上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身並不掌握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核心資訊。因此在辦案過程中需特別關註證據鏈的梳理。」馬靜平表示,雖然根據新公司法,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可同時法規也給予了公司30日的緩沖期來重新選任法定代表人,但並未設定相應的罰則。

此外,新公司法明確了公司應當限期選任新法定代表人的規則,但如果公司或因客觀原因或因主觀故意導致新法定代表人遲遲無法選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仍需登記為原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登記可否為空白,在原法定代表人辭任後,新法定代表人尚未被選任之前,原法定代表人是否還需要承擔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上問題均需進一步明確。同時,新公司法規定「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規定(即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情形的,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務。」這意味著如出現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情形,原董事無法直接辭任,在改選出的新董事就任之前,原董事仍應當繼續履行董事職務。

如上所述,董事、經理是任職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新公司法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辭任的條件仍然受限於董事的辭任,如果董事出現仍應當繼續履行董事職務的情形,那麽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夠辭任進而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仍待司法實踐給出答案。

馬靜平說:「王某的案件顯示,他是在離職前‘掛名’法定代表人,並未參加公司實際營運管理,離職後沒能及時變更法定代表人才遭遇風險。因此,王某需要著重證明在職期間實際從事崗位及工作內容,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與公司或關聯公司之間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證據。」在日常情況下,除王某這樣員工「掛名」法定代表人糾紛較多外,不在公司任職的其他人「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也較為頻發。這類情形如需滌除就需提供更為完整的與「掛名」公司無勞動關系的證明,比如當事人與其他公司的勞動關系、社保記錄、薪金流水等。

此外,馬靜平表示,請求變更公司登記-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糾紛案件中,很多被告,即公司一方不會出庭應訴,這就使得法院不得不缺席審理,因此完善的證據鏈和充分的舉證直接影響著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