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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爆炸,1人當場死亡!宜豐縣3·30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24-10-05財經

10月5日,本報從宜豐縣政府獲悉,宜豐工業園江西筠劍智能裝備有限公司3·30氧氣瓶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已於日前公布。

據報告披露,2024年3月30日,宜豐縣江西筠劍智能裝備有限公司廠內,發生一起氧氣鋼瓶爆炸事故,導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2萬元。

本報梳理發現,事故發生單位為江西筠劍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事故相關單位為宜豐縣平安氣體有限公司。經查明,2024年3月30日,竹炭廠負責人鐘某明打電話叫平安氣體負責人劉某送4瓶氧氣和1瓶液化氣到他廠裏;平安氣體正好剛充完一組氧氣(12瓶),也備有前幾天在棠浦液化氣站充裝完成的3瓶液化石油氣;恰逢平安氣體3個配送司機都在外配送作業,1個司機請假,劉某就立即安排負責充裝的管理人員劉某明駕駛車牌號為贛CH7001金杯牌輕型欄板貨車配送。

10時47分,劉某明駕車進入竹炭廠內,並開到1號窯爐附近準備卸車,在卸完1瓶液化氣和2瓶氧氣後,約10時49分左右,在卸第三瓶氧氣時,發生爆炸。在竹炭廠的鐘某明聽到一聲巨響,立即到現場檢視,由於當時灰塵很大看不清現場,10時50分才看清現場有1人被炸身亡,肢體灑落到處都是,並同時打電話給劉某告知發生了事故。

10時55分左右,劉某到達事故現場,看到配送的車輛損毀及1個人殘留的下半身,並觀察現場發現有劉某明的鞋子,在撥打劉某明的電話後發現無人接聽,透過判斷確認死者是劉某明。

本報註意到,調查組認定,平安氣體負責充裝的安全管理人員劉某明違反氧氣瓶裝卸和運輸標準操作規程,導致氧氣瓶在運輸過程中受碰撞壓力增大,在卸車時發生爆炸,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此外,調查組指出,平安氣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平安氣體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平安氣體違反危貨運輸管理規定,使用普貨運輸車輛配送危險貨物;其主要負責人違規指揮非專職危貨運輸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配送作業,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最終,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違規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組還對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

本報註意到,平安氣體法人、主要負責人劉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存在遲報事故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宜豐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平安氣體安全管理員熊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宜豐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宜豐縣平安氣體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宜豐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此外,江西筠劍智能裝備有限公司,對外來人員和車輛管理不嚴,建議由宜豐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約談。另責成多個地方部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文|中國基建報 胡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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