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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雲南城投及時任董秘李映紅被監管警示

2024-10-16財經
中新經緯10月16日電 因未在【產權交易合約】約定期限到期時,及時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債務相關情況,雲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南城投或公司)及時任董秘李映紅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上交所網站截圖
上交所網站16日披露的監管措施資訊顯示,經查明,2024年8月20日,雲南城投披露關於簽訂【還款協定】的公告顯示,2022年11月29日,公司與雲南東方柏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柏豐)、雲南柏豐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豐集團)簽訂【產權交易合約】。
根據【產權交易合約】約定,公司以2.5億元的價格將所持有的東方柏豐51%股權轉讓給柏豐集團,柏豐集團應於【產權交易合約】生效之日(2022年12月26日)起一年內向東方柏豐提供標的債務借款,用於東方柏豐向公司及其關聯方償還所有存續債務本息。
截至2023年12月25日,東方柏豐向公司及公司關聯方支付5.5億元,其中包括股權轉讓款2.5億元,債權款3億元。截至2024 年7月29日,公司陸續又收回1.2億元標的債權,尚有8458.93萬元債權本息未收回。
公司未在【產權交易合約】約定期限到期時,及時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債務相關情況,直至2024年8月20日才在就剩余款項償還安排簽訂【還款協定】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重大債權情況是市場和投資者關註的重大事項,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未及時披露交易對方未按期支付債務相關情況,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7條等規定。
時任董事會秘書李映紅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雲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李映紅予以監管警示。
據雲南城投2024年半年報,公司主營業務為物業服務、商業營運及酒店營運管理。 報告期內實作營收9.34億元,同比增長16.26%;歸母凈利潤4109.06萬元,同比下降68.42%。
二級市場上,雲南城投16日收漲3.04%報3.05元,公司最新市值48.97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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