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財經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集中競價減持股份計劃公告

2024-10-15財經

【來源:證券日報】

證券程式碼:688015 證券簡稱:交控科技 公告編號:2024-048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及相關股東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大股東持股的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張鷗先生合計持有公司無限售股股份13,414,778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7.11%。其中12,540,041股來源於承繼江西卓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874,737股來源於認購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物件發行A股股票,該部份股份已於2022年3月10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競價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因個人資金需求,張鷗先生計劃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間透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不超過所持有公司股份2,735,700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45%。減持期間為自本減持計劃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3個月內。如此期間公司有增發、送股、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導致股份變動事項,該股份數量、比例將相應調整。

一、 集中競價減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註:上述當前持股股份來源中「繼承取得」的股份為其承繼江西卓海科技有限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12,540,041股。

上述減持主體無一致行動人。

大股東最近一次減持股份情況

二、 集中競價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預披露期間,若公司股票發生停牌情形的,實際開始減持的時間根據停牌時間相應順延。

(一) 相關股東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東及董監高此前對持股比例、持股數量、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數量、減持價格等是否作出承諾 √是 □否

本人將繼續履行江西卓海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的相關承諾,承諾如下:

★ 與首次公開發行相關的承諾

一、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二、本人將嚴格根據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有關規定以及其就持股釘選事項出具的相關承諾執行有關股份限售事項,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有關規定以及其股份釘選承諾規定的限售期內,將不會進行任何違反相關規定及股份釘選承諾的股份減持行為。具體持股及減持計劃如下:

(一)本人未來持續看好發行人以及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願意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本人認為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是發行人融資的一種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機行為。因此,本人將會在較長一定時期較穩定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二)本人在股份釘選期滿後的兩年內,每年減持股份的合計總數不超過前述股東(江西卓海科技有限公司)上一年末合計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減持當年發行人出現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形,則上一年度末總股本計算基數要相應進行調整。可供減持數量不可累積計算,當年度未減持的數量不可累積至下一年。

(三)本人在股份釘選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股票發行價。如果發行人上市後因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除權、除息的,則須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四)本人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透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

(五)本人透過協定轉讓方式進行減持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發行人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本人透過協定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依照該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六)本人在股份釘選期滿後兩年內進行減持時,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進行公告,減持價格(如因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除權、除息的,則須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

(七)本人透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級市場減持正選前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本人應當在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減持計劃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減持情況。本人將嚴格遵守並執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減持計劃內容披露、進展披露及結果披露的相關規定。

(八)本人股權被質押的,本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2日內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1)發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本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發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本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1)發行人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發行人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三、本人保證嚴格遵守上述承諾及【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及其他規範性檔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諾,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的,本人同意承擔全部責任。

★ 與再融資相關的承諾

本人承諾所認購的由交控科技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的股票,自交控科技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釘選6個月。

本次擬減持事項與此前已披露的承諾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屬於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減持正選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不存在法律法規或【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規定的不得減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減持正選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減持正選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 集中競價減持計劃相關風險提示

(一) 減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如計劃實施的前提條件、限制性條件以及相關條件成就或消除的具體情形等

本次減持計劃系股東張鷗先生因自身資金需要進行的減持,在減持計劃實施期間,上述股東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市場情況、公司股價情況等情形實施本次減持計劃,本次減持計劃存在減持時間、數量、價格的不確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實施完成的不確定性。請廣大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二) 減持計劃實施是否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風險

□是 √否

(三) 其他風險提示

本次減持股份計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的相關規定,不存在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將持續關註本次減持計劃的進展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註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0月15日

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透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