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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節來臨,北京三中院釋出婦女群體常見侵權事件「維權貼士「

2024-03-08三農

婦女的全面發展代表著社會的文明和國家的進步。婦女節之際,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多起社會不公平現象,這些現象從職場、家庭兩方面,依據相關法律對女性享有的權利進行闡釋,以此向全社會女性釋出「維權貼士」,為婦女事業發展保駕護航。

招聘啟事僅限男性?法院:向就業歧視勇敢說「NO」

面對心儀的工作,招聘啟事卻寫著「僅限男性」怎麽辦?中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過程中,不得對婦女進行性別歧視,包括詢問女性婚育情況、將是否懷孕作為入職體檢專案、限制在職女員工的結婚生育等。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均會被納入人社部門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資訊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專案;(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女性生育不得影響其勞動權益

婦女孕育著國家的未來,在鼓勵女性生育的同時,需要用法律全面保障處於「孕期、產假、哺乳期」婦女的勞動權益,不得因女性生育而降低其勞動待遇、限制晉升或辭退女性員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薪金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約或者服務協定。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約或者服務協定期滿的,勞動(聘用)合約或者服務協定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約、服務協定,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約、服務協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職場性騷擾怎麽辦?法院:可投訴、報案或起訴

有男同事發送騷擾資訊、男領導談話時總是進行肢體接觸……職場性騷擾是職業女性面臨的常見問題,受到工作職級、晉升機會和人際關系等因素的掣肘,有的女性不得不忍氣吞聲,擔心維權會遭到刁難。中國法律明確界定了針對婦女的性騷擾行為,文字、語言、肢體動作等違背婦女意誌的行為均可能成立性騷擾,婦女針對上述行為可以采取投訴、報案或起訴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影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對家庭暴力零容忍,離婚時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作為長期性、持續性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除了肢體暴力外,言語謾罵、精神恐嚇等方式均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出台和完善,越來越多的女性在遭遇家暴後,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具體途徑包括報案後由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請求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在離婚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婦女的家務勞動應予尊重

為了照顧子女、操持家務等,一些女性會選擇為家庭做出犧牲,放棄就業,但這有時也會使她們在家庭生活中處於弱勢地位。女性的家務勞動雖是無形的,但其對子女成長教育、配偶的職業發展和社會價值創造卻有著重要的貢獻。中國法律尊重婦女對家務勞動的投入,在離婚時,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有權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全職太太也享有平等財產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通常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都享有平等的支配權。在部份離婚案件中,男方認為女方長期擔任全職太太,沒有工作,對家庭經濟貢獻小,在分割財產時應當少分,這種想法是不可取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中國法律保障婦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財產權,這種權利不受婦女收入高低的影響,同時,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予以處理,也體現了對於已婚婦女權益的保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喪偶兒媳對公婆遺產的繼承權應予以保護

在丈夫去世後,一些喪偶兒媳出於替過世丈夫盡孝的心意,繼續為公公婆婆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陪伴,為他們養老送終。兒媳對公婆並沒有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這一行為展現了中華民族尊老、愛老、養老的優良傳統,弘揚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對此予以高度肯定,並規定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婦女的村民待遇受到保障,不得以婚姻狀況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利

中國法律為農村婦女也提供了權利保障,並規定,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的決定等,不得以婦女的婚姻狀況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述合法權益的範圍應包括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定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因醫療美容機構自身問題造成糾紛,法院:保留證據,正確維權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在追求個人形象提升的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律風險。近年來,隨著醫療美容產業的發展,因醫療機構的操作過失、機構人員的資質問題、醫美產品的質素瑕疵以及診療效果不盡如人意等原因導致的糾紛日益增加,如醫療機構存在診療不規範的行為,可能在法律上被推定存在過錯。

同時,女性作為醫療美容行業的重要消費者群體,需要提升個人法律意識,選擇正規的醫療機構進行診療,同時在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註重保留診療過程中的病歷、票據、溝通記錄等,以便法院認定因果關系和責任承擔問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