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真金白銀」出資建設的宅基地上房屋,並對房屋出租產生收入,可否等同於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答:「相關取款單只能夠證明出資方曾經有取款,並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用於建設案涉宅基地房屋;即便案涉宅基地房屋曾經長時間由該方收取房租,亦不能以此證明案涉宅基地房屋就系屬於其共同所有,」……
訴訟主體
原告(上訴人):女方
被告(被上訴人):男方
一審訴求與判決
(一)訴訟請求:
1、判決廣州市海珠區XXXX7號宅基地上房屋由女方、男方各享有50%產權份額(該房屋價值約為20萬元)。
2、判決女方享有廣州市海珠區XXXX7號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50%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權益(後經女方書面撤回)。
(二)一審判決:駁回女方全部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認為」
一方面,女方送出的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女方、男方之間關於特定期間構成同居關系的主張。另一方面,女方主張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宅基地房屋由其出資建造,但其送出的證據(女方從特定主體賬戶取款的單據)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即便女方存在出資,因女方對於男方名下宅基地使用權並不存在任何產權請求基礎,也不當然構成物權變動的結果。
二審訴求及判決:
(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女方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院認為」
1、女方主張其有出資建設案涉宅基地房屋,但如前所述,相關【證明】【證人證言】【鄰居說明】等證據主要系相關人員的單方陳述或者證明,並不足以證實女方的該項主張,同時相關取款單也只是能夠證明女方曾經有取款,並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用於建設案涉宅基地房屋;
2、即便案涉宅基地房屋曾經長時間由女方收取房租亦不能以此證明案涉宅基地房屋就系屬於女方與男方共同所有;
3、案涉宅基地房屋已經明確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亦有在本案提供相關證據顯示其有繳納案涉宅基地房屋的相關費用、辦理相關證件和享有相關權屬。
綜上,一審法院對該問題認定處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女方要求確認其享有案涉宅基地房屋50%產權份額和享有50%拆遷安置補償款權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前車之鑒: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的析產物件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如果一方對上述收入或財產有所主張,則需要首先拿出證據證明:同居生活的事實及期間,該收入或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收入或購置」。
3、款項收支要「附言」。所謂「附言」,要跳出交易雙方當下均心知肚明的想當然視覺。按照訴訟的標準,需要的至少是款項來往時一方關於用途的說明、對方關於用途的確認。
揭秘——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規則
1、同居關系解除後,男女雙方協定分割同居期間所購財產的,如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則協定有效,可以作為財產分割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建議委托律師介入案件評估個案中的關鍵因素。
2、同居生活期間,男女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財產,不僅依據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分割,還會結合實際出資貢獻情況。
3、同居生活期間,男女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約定不明的,視為等額享有。
4、同居生活期間,男女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財產,同樣以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為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