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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租房卻莫名背上31萬房租?原來是他同事搞的鬼

2024-05-29三農

「我從來沒有簽訂過租房合約,我是被冤枉的!」市民李四(化名)在得知被法院判決向某銀行承擔31萬元還款責任時一臉茫然。他透過向檢察院申訴後才發現,同事張三(化名)利用他的身份資訊偽造了一份房屋租賃合約並被用於申請貸款。

這是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的一起關於房屋租賃的虛假訴訟案例。

如果市民遭遇虛假訴訟,可撥打檢察服務熱線12309舉報,或者前往相關案件當地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大廳來訪舉報和申請監督。

沒租房卻莫名背上31萬房租

張三為公司經營需要,擬向某銀行申請1200萬元貸款,為滿足銀行的擔保條件,張三提供房產作為抵押,提供其與李四的房屋租賃合約,主張對李四享有31萬租金債權,並與銀行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約】,將租金債權質押給銀行。

銀行發放貸款後,因張三逾期未還款導致債務違約,銀行遂起訴張三、李四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判決李四在應支付的31萬房屋租金範圍內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

李四直到執行階段才知曉判決,並表示對相關房屋租賃合約等毫不知情,於是才有了文章開頭的那一幕。

檢察官辦理張三與李四糾紛的案件

經調查後核實,張三在與李四共事期間,利用工作便利掌握李四的身份資訊,後偽造了與李四的【房屋租賃協定】,虛構對李四享有31萬租金債權事由,向銀行提供有李四簽名的【應收賬款質押通知及確認函】【房屋租賃協定】等虛假材料,將偽造的租金債權出質給銀行,導致李四被判決承擔還款責任。

後經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再審法院依法改判李四不再承擔原審認定的還款義務。

虛假訴訟情況嚴重還涉嫌犯罪

渝中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是指案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單獨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礙司法秩序的,構成虛假訴訟。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也屬於虛假訴訟。

常見的涉嫌虛假訴訟的行為包括: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約、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基於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淪陷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渝中區檢察院檢察官提示,虛假訴訟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涉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遊新聞記者 何艷 渝中區檢察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