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科學

國際空間法與未來的空間資源活動:如何重新到達月球資源的利用?

2024-08-08科學

本文研究了各國的表態和舉動對於國際空間法在空間資源活動領域未來變化可能帶來的作用,著重指出了進一步明晰空間資源活動相關法律的緊迫性。

它會對國際法、國內立法、多邊協定還有近期有關空間資源活動的國際討論進行審查。報告得出的結論是,當下的國際空間法律制度在空間資源活動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還著重指出了空間法的發展對於工業和探索進步的重大意義。

近些年來,大家對人類在外太空的活動愈發感興趣,像載人登月以及更遠的地方。2019 年,中國與俄羅斯都開展了無人月球探測的任務,朝載人任務邁進了一步,還在 2021 年公布了在月球建立永久居住基地的規劃。

正式邀請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加入國際月球研究站 ILRS ,這個研究站主要搞利用當地資源、提取礦物質和水、制造各類產品以及明確低重力對人類生物學的影響之類的專案,這和美國太空總署 2020 年宣布的 Artemis 計劃挺像的。

這裏面有閘道器、載人著陸系統、獵戶座乘員艙、空間發射系統、商業月球有效載荷服務、艙外活動以及載人表面移動計劃。

還有那有人居住的月球基地任務在 2022 年 11 月到 12 月順利完成了,目的是對空間發射系統和獵戶座太空艙的執行進行測試。

Artemis 計劃屬於國家航天局之間的多邊專案,不過在很大程度上得依靠商業夥伴參與。盡管 ILRS 和阿耳特彌斯飛行任務目標相同,可它們之間顯然沒協調好。

這特別是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怎麽保證和平共處,還有多種有競爭又互補的活動能正常執行,以及怎樣有效地管理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的這類活動。

這些任務得依靠提取並使用當地的材料,重點會放在跟空間資源有關活動適用的法律框架那兒。

多個空間機構以及私營的空間公司對於把人類的空間活動拓展到月球乃至更遠地方的飛行任務所做出的承諾和投入,體現出了過去幾十年來從側重近地軌域活動的重大轉變。

到現在為止,人類最成功的空間合作活動就是國際合作太空站,這個系統是依據國際太空站政府間協定來執行的。

美國航天局、歐洲航天局、加拿大航天局、俄羅斯航天局和日本航天局簽署了支持諒解備忘錄。這一行動的成功顯示,相互競爭的國家在空間領域展開合作是行得通的,甚至還說明這種復雜的專案唯有依靠多夥伴合作才能成功。

這套復雜的執行協定顯示,得把合作規則明確下來,積極主動去解決跟進入國際太空站以及在國際太空站進行活動相關的潛在沖突和不確定情況。

不過呢,這種協定肯定只是對簽了這些協定的那些締約方有約束作用,不是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作用的。

雖說當下還不曉得美國和俄羅斯會接著支持國際太空站多久,不過很顯然,他們如今的努力重點在登月任務上。

在月球上持續待著,所依靠的資源跟低地球軌域載人空間站所需的生命支持系統完全不一樣。

如果合適的運載火箭加滿燃料且準備發射的話,從地球到國際太空站平均得飛 6 小時,而飛到月球大概要 3 天。

所以,對於食物、燃料和水的供應,機組人員得降低對來自地球補給任務的直接依靠。

另外,要是把月球當作進一步探索太陽系的發射地,像去火星這種前進任務,就能用上月球的資源來提供燃料和水,這樣就會需要資源提取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利用空間資源能讓從地球發射去執行飛行任務的質素大幅降低,能節省好多錢。不過得註意,現在從太空提取資源回地球在經濟方面不可行。

當下空間活動的國際法律框架,並未對空間資源活動做出具體的規定。

管轄空間活動的基本空間法條約,也就是【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太空活動的原則條約】(「外太空條約」),對所有空間活動都適用。

不管這些活動是政府空間機構搞的還是私人行為者弄的,外太空條約都沒明確準許或者禁止空間資源活動,雖說這種活動明顯在第一條允許的「探索和利用」範疇裏。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倒是明確提到了這些活動,可它只對 18 個締約國有約束作用。

由於現行國際空間法在監管空間資源活動上不確定,所以各國另辟蹊徑,頒布了有關空間資源的國內立法,還跟其他國家簽訂了處理空間資源問題的雙邊協定,像【非洲即時環境監測資訊系統協定】,但這並不體現習慣國際法。

本文研究了國家行動在空間資源活動這一塊,對未來國際空間法演變可能產生的影響,還著重指出當下迫切得讓法律更清晰明白。

它會對國際法、國內立法、多邊協定以及近期有關空間資源活動的國際討論予以審查。

它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當下的國際空間法律制度在空間資源活動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還會強調空間法持續發展對於工業和探索的重要意義。

在國際空間法的框架裏,最為主要且最為重要的條約當屬外太空條約。

本條約包含救援和返回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以及月球協定,對於它的 18 個締約國來說,這些後來的條約都是基於外太空條約。截至 2022 年 11 月,該公約已有 112 份批準書和 23 份簽署書,涵蓋了所有主要的航天國家。

這個條約涵蓋了管理空間活動的一些基本準則,像第二條裏的不據為己有原則,大家普遍覺得這體現了習慣國際法。

這外太空條約是在冷戰高潮階段,鑒於在外太空使用及放置核武器的威脅而展開談判,並最終生效的。

外太空條約的起源表明,其重點在於保證外太空利用的透明度、合作以及平等。

雖說這個條約裏包含的原則給空間資源活動打下了堅實的根基,可就是缺少管理這類活動細節的詳盡規則。

空間資源活動屬於對外太空的一種「使用」,這在【外空條約】第一條裏是被允許的。

第一條明確準許締約國使用外太空,像月球和其他天體都包含在內,這當中會涵蓋類似就地資源利用這類的空間資源活動。

雖說這肯定涵蓋了在太空裏「運用」像燃料、氧氣或者水這類資源,不過它大概也包含了在地球上的資源提取(只要這能行得通)。

有人設想,從空間獲取資源來用,或許能給地球環境帶來些好處,能減少把更多資源送到太空供就地使用所需要的能量(畢竟這些資源能在空間直接提取並使用)。

第一條還規定,這種在地球上的勘探和利用「得為了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去進行,不管其經濟或者科學發展的程度咋樣」。可怎麽達成這些原則還不明白,這也是個潛在的緊張源頭。

雖說有像分享從月球返回的樣本這樣的一些做法例子,能被說成是實作了這些原則。

空間資源活動碰到的最大難題在於【外空條約】第二條裏的不據為己有原則,這條規定「[包含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太空,不能透過主權主張、使用、占領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歸為己有」。這一禁令對政府的空間資源活動和商業活動都適用。

【聯合國憲章】第 11 條第 2 款同樣再次強調了不撥款原則。在月球協定方面,大家爭論的是,能不能區分對一個天體整體的占有和對從這個天體提取的資源的占有。要是能做出這種區分,可這種區分在法律上又沒法確定,那不據為己有的原則就只會禁止把一個天體整個據為己有。

這種對於不可據為己有原則的解釋,會給空間資源活動的商業可行性帶來很大的影響。

【公約】第三條裏的外太空條約規定,締約國得「依照國際法去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太空的活動」。所以,不存在法律空白,國家不能不顧國際法,隨便就開展資源開采的事兒。

當然,各國(還有它們各自的民事和商業實體)在搞這些活動的時候,得依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內容和精神,還有外太空條約來辦。

特別是有人覺得,這種辦法對於防止資源開采活動出現「公地悲劇」特別重要。啥是「公地悲劇」呢?就是個人(或者國家)在共有資源上只想著為自己謀利,結果造成資源早早枯竭、遭到破壞或者環境變差。

資源開采活動有兩個關鍵的原則,一個是授權,另一個是持續監督。

這些在【公約】第六條裏的外太空條約能找到,裏邊說了:

本條約的締約國得為自己國家在外太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活動負起國際責任,不管這活動是政府機構開展的,還是非政府實體搞的,而且要負責保證本國開展的活動符合本條約的規定。

非政府實體在外太空,像月球還有其他天體那兒的活動,得有本條約相關締約國的批準,還得一直被監督著。

所以,得讓各國以某種迴圈的形式去正式準許或者認可,還得監管非政府實體在外太空的活動,這樣才能保證這些實體在外太空條約方面,特別是資源開采活動上守規矩。商業行為者想開展這類活動,需要國家給正式特許。

另外,國家得一直盯著這些活動。

不過呢,國家給這些商業行為者設定的義務也許不會是很重的負擔。

【公約】第九條的外太空條約規定,各國得「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相關利益[12]。對於空間資源活動來說,這意味著在規劃飛行任務的時候,得想想擬議的活動可能會對其他國家的空間活動產生怎樣的影響。

第九條規定,締約國要是進行任何有可能給其他國家的空間活動帶來「有害幹擾」的空間活動,就得先協商。

參考的文獻

瓦塞爾,D. 喬貝斯所著的【空間資源活動與國際空間法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