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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原大業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等被責令改正

2024-03-26財經

中新經緯3月25日電 據天津證監局網站25日訊息,安原大業(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聯大業(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安原大業)被責令改正。

天津證監局網站截圖,下同。

天津證監局指出,經查,安原大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問題。 公司知曉投資者不滿足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向其募集基金。

二是未及時更新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資訊的問題。 公司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公司名稱及從業人員變更資訊。

三是未恪盡職守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問題。 公司存續基金產品的投後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等工作均由非公司員工負責,且上述人員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無基金從業經驗。

天津證監局認定,公司的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及【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安原大業(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天津證監局披露了【關於對張虎臣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天津證監局指出,經查,安原大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問題,二是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從業人員變更資訊的問題。

天津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張虎臣作為安原大業(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 ,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以上事項負有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張虎臣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安原大業官方微信顯示,公司於2014年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