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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別信「保本保收益」

2024-05-08財經
近日,某信托產品延期兌付的新聞引發關註。盡管公司後續釋出聲明表示整體經營狀況良好,將積極推動標的專案妥善處置,但投資者對於金融產品安全性和透明度的擔憂並未完全消除。部份投資者表示,正是在接觸相關金融產品廣告後才購買了對應產品。在金融投資領域,廣告宣傳常常以誘人收益承諾吸引投資者,對於投資背後隱藏著的各種風險卻鮮少披露。一旦風險轉化成實際損失,巨大的落差將給投資者帶來經濟和心理雙重沖擊。那麽,什麽樣的金融投資廣告才是靠譜的呢?
提示1
產品宣介不得暗示保收益
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份,金融廣告作為市場資訊傳播的重要渠道,其規範性直接關系到市場資訊的質素和投資者的決策質素,是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要環節。類似上述信托延期兌付的事件促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金融廣告的「靠譜」程度。為了引導金融機構合法合規宣傳,廣告法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已經對金融廣告的風險揭示做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審慎對待每一個投資決策的作用。盡管廣告法為廣告活動設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單就金融投資這一領域而言,其規制不夠具體和全面,難以涵攝當前金融投資廣告存在的亂象,亟須更為詳盡和細化的規範。
今年2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釋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從適用範圍、釋出要求、負面清單三方面切入,結合北京實際情況,提示本市金融投資類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廣告代言人依法依規釋出金融投資類廣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其中,負面清單詳細列舉了11類「不可為」情形,有助於減少金融廣告中的誤導性資訊,提高金融消費者的辨識能力,讓金融投資廣告更靠譜。
【指引】明確要求金融投資類廣告中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當前金融市場魚龍混雜,部份金融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為達到獲取投資者信任、消除投資者顧慮的目的,存在透過保本承諾、「無風險」提示等方式淡化專案投資的固有風險,進而導致投資者作出不理智的投資安排。此類承諾表述顯然背離了金融市場中風險與收益的對等原則,破壞了金融市場公平穩定,損害了金融行業整體形象。
2018年1月30日,呂某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甲公司、基金托管人乙公司簽訂【基金合約】。3月15日,甲公司向呂某釋出【成立公告】,載明甲公司發起的某基金成立時間、存續期以及呂某的投資金額等事項,且明確投資收益「以每年10.4%計算」。與此同時,甲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呂某簽訂【保證與回購協定】,約定甲公司就【基金合約】項下全部義務為呂某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並約定當實際收益未達【基金合約】約定時,甲公司透過回購形式補齊差額收益。後因案涉基金未能按期兌付,呂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協定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案涉【保證與回購協定】中,甲公司為呂某就【基金合約】項下全部義務作出了明確固定回報承諾以及連帶責任保證,該約定實質為剛性兌付,違反了中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約定。呂某無權依照【保證與回購協定】的約定取得相應的收益。最終,法院未支持呂某要求甲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的請求,但因甲公司還存在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的情形,屬於【基金合約】項下的重大違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甲公司因違約而承擔賠償呂某投資本息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2條也明確,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此次【指引】進一步將把控關口前移,要求金融機構在產品宣介時即明確揭示產品投資風險,不作保證性承諾,確保金融消費者做出客觀、明智的投資決策。
提示2
不得釋出虛擬貨幣相關廣告
【指引】明確要求不得釋出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廣告。虛擬貨幣是伴隨區塊鏈和加密技術發展而興起的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不依賴於中央機構或政府的發行和管理,以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實作交易和驗證。但也正是由於虛擬貨幣難以被監管這一特性,其作為金融投資產品存在諸多風險,例如價格波動大、技術安全漏洞,甚至是被用以從事欺詐、洗錢等非法活動。
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采購相關硬件器材,用於為乙公司提供比特幣的「挖礦」服務,乙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約簽訂後,乙公司按約定支付了1000萬元,但甲公司在交付約18.35個比特幣後便未有任何收益,乙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後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交付約278.16個比特幣。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乙公司涉及「挖礦」的相關協定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據此駁回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盡管當前關於虛擬貨幣禁止性規定為部門規章,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相關規定,法律行為如存在損害金融安全、綠色發展等情形,實質對公共秩序產生負面沖擊的情況,相關民事行為認定其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指引】既回應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對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定性,也契合民法典要求的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序良俗原則。
提示3
展示貸款年化利率須明確清晰
【指引】要求釋出貸款類廣告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準確展示貸款年化利率,不得釋出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條件低息誤導貸款人的內容,不得以「日利率」「日還款」等與實際執行利率表達不一致的方式宣傳貸款利息。貸款業務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一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2023年金融統計數據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人民幣貸款余額為237.59萬億元,全年人民幣貸款增加22.75萬億元。良好的信貸環境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最佳化資源配置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當前,除商業銀行之外,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典當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也可開展貸款業務,少數貸款機構仍存在利率不透明、誤導性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融資貴」現象,擾亂了金融秩序。
某信托公司作為貸款人,田某、周某作為借款人簽訂了【貸款合約】,約定貸款本金600萬元、平均年利率11.88%,合約附有【還款計劃表】。後田某、周某申請提前還款,獲批後結清全部貸款,但發現【還款計劃表】實際執行利率約為20.94%,於是他們提起訴訟,要求信托公司返還多收取的利息並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合約明確約定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不存在隱瞞欺騙的事實,判決未支持二人的訴訟請求。田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信托公司向法院送出相關表格說明每期金額、當年利率。經核算,其載明每期年利率均是以初始貸款本金600萬元為基數計算所得,「平均年利率11.88%」是前述每期年利率的算術平均值,而實際年利率約為20.94%。二審經審理認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借款利率應當為借款合約的核心要素,若未載明實際利率,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的一般人難以自行計算、驗證實際利率。基於民法公平、誠信原則,貸款人應當披露實際利率以保證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資訊對稱。在信托公司未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情況下,應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標準對利息、利率部份進行解釋,以實際剩余借款本金計算利息屬於常理通識,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據此,二審法院改判信托公司向田某、周某返還多收取的利息。
貸款人故意以特定情形下較低貸款利率作為宣傳重點,誘導借款人在誤以為利率較低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業務,實際上違背了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檔也明確,「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行銷時,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並在簽訂貸款合約時載明,也可根據需要同時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資訊,但不應比年化利率更明顯」,同時還要求「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並折算為年化形式。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指引】將上述檔精神進一步細化落實到金融投資類廣告中,能有效確保借款人在選擇貸款產品時,避免因為誤解實際利率情況而作出錯誤的貸款安排,切實保護借款人權益。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24年5月8日第14版
編輯:麥浩敏 肖飛
稽核: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