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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給1歲的女兒買了份保險,繳費10年,到期後女子去支取保費和利息,卻被告知女兒65歲時才能取出。何故?

2024-07-25財經

套路太深了!河南一女子,給1歲的女兒買了份保險,繳費10年,共10.8萬。如今,女子去支取保費和利息,卻被告知女兒65歲的時候,才能取出來。女子說當初購買保險時,也沒人說這個規定呀。女子去保險公司溝通數次,保險公司只肯退3000元。女子無奈,最終用了這兩招,保險公司徹底慫了!

(案例來源:大風新聞)

趙寧憤怒至極,天天打全國金融投訴熱線。

她可不想看著她這10萬多塊打水漂了,更不想讓保險公司的灰色手段得逞。

這事兒要從10年前說起。

2015年的時候,趙寧的女兒剛滿1歲,身邊一些有孩子的親朋好友,都給孩子買保險。

當時,趙寧家表姑的孩子從事保險行業,隔三差五的動員趙寧給女兒買保險,再加上身邊人也買,於是趙寧就決定去保險公司咨詢一下。

業務員建議趙寧給孩子購買百萬財富年金險,買的時候,業務員說的天花亂墜,她們說這個保險有病保病,沒病就當存錢,利息比銀行高。交滿10年,就可以連本帶息取出來了。

如今,女兒已經11歲了,趙寧準備連本帶息的將這筆保險金出來了,光本金就有10.8萬。

可到了保險公司,趙寧兩口子徹底懵了,也怒了。

保險公司說,現在取不出來,得等到女兒65歲的時候,才能連本帶息取出來。

趙寧一下子不淡定了:什麽?你再說一遍,多少歲?65歲?誰規定的?我買保險的時候,咋沒人跟我說是65歲才能取呢?我要知道你們這個險種我女兒到了65歲才能連本帶息取出來,我才不會買,腦子有毛病吧!

趙寧說完,心裏還直犯嘀咕,我女兒65歲,我早就地底下去了,我還能見著這筆錢嗎?明擺著坑人麽這不是。

保險公司:合約上簽的!說話間,業務員將合約找出來,遞給了趙寧。

趙寧很吃驚:這是啥合約,我沒見過。當初買保險的時候,沒人讓我簽過這個。

翻看之後,趙寧更吃驚:這個簽名也不是我簽的。還有,我啥時候務過農啊?從小到大家裏連個地都沒有,怎麽職業那兒給我填務農?另外,身份證資訊都不全,你們這合約哪來的?跟誰簽的?

越說趙寧越覺得自己掉進了圈套。

最後經查證,這份合約是寄到了趙寧的婆婆家,婆婆在農村務農,也不知道這是啥,填寫了這些資訊。

這些插曲,都是趙寧後來才知道。

趙寧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還保費,當初承諾的利息她也不要了。

可保險公司不肯,他們說只願意賠償3000元。

趙寧質問保險公司:是以什麽樣的理由補償?

保險公司也說不出個子醜寅卯,只是簡單的承諾補償3000塊。

趙寧不同意這樣的處理方式,回家直接打電話給金融監管總局投訴了該保險公司的惡劣行徑。

最終,在趙寧長達盡1個月的溝通中,然後還有媒體的壓力,保險公司承諾退還9.5萬,並說這是目前最多能退的。

而趙寧表示,當初承諾的利息她不要了,她現在只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她的本金10.8萬元,一分不能少。

那麽,從法律的角度,我們該如何認定此事?

1、保險公司出示的那份合約,屬於無效合約。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合約不是趙寧簽署的,所以沒有法律效力。

2、假設趙寧所言屬實,購買時保險公司說,滿10年本金利息全退,結果合約又說被保人65歲才能退。

那麽,保險公司這種行為,構成詐騙。

【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假設保險公司不退還本金,趙寧可以走訴訟程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保險公司這種行為,就是虛假宣傳。

3、專業律師提醒:

投保人在選擇繳納保險時,應當謹慎選擇,而且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合約條款。

對於不理解的地方,要求業務員給予解釋,如果解釋不通,可以在保險合約的附件中予以說明。

對於保險公司的說辭,不能只聽信其言,更要看保險合約如何約定,如果一些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虛假承諾,承諾的內容並沒有體現在合約中,那便屬於虛假宣傳。

對於此事,你有什麽看法,歡迎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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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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