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券時報官微訊息,近日,廣東證監局釋出2024年的「1號罰單」,「50後」的謝某娣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處罰。
罰單顯示,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元。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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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賬戶巨額交易35.77億元
據廣東證監局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間,謝某娣共借用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體如下:
「胡某琴」證券賬戶,2006年7月7日開立於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張某」證券賬戶,2019年10月15日開立於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尤某珍」證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開立於首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尤某珍」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姚某鳴」證券賬戶,2020年5月27日開立於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姚某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趙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1日開立於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趙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0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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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賬戶屬違法行為
能不能借他人(包括親屬)股票賬戶炒股?監管明確:不能。
廣東證監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針對謝某娣提出的申辯理由,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定、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器材硬件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我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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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場外配資」行為
謝某娣「借用」賬戶證券交易與場外配資賬戶相似,不過,從謝某娣的申辯理由可以看到,其「與相關賬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這或更多是一種「民間配資」違規證券交易方式。
「場外配資」是指以高於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期貨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期貨交易,並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行為模式主要包括:
1.系統分倉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賬戶分倉系統將證券、期貨賬戶拆分為若幹虛擬交易子賬戶,並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2.出借賬戶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將自有或控制的證券、期貨賬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3.虛盤配資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虛擬股票、期貨交易系統組織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和資金並未實際進入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4.點買配資模式。主要指點買人(即資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貨交易策略,投資人(即資金提供方)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期貨賬戶,雙方經配資中介機構撮合後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並按約定分享投資收益。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從事「場外配資」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虛盤配資則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投資者應警惕「場外配資」行為,在投資過程中選擇合法機構,堅持理性投資,並且提升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謹防上當受騙。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