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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網6月11日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7號顯示,因福建福晟集團作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未能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債券2023年年度報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福建福晟集團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福建福晟集團應切實履行披露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職,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2023年年度報告無法按期披露的障礙並披露年度報告,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保證廣大投資者知情權。
福建福晟集團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披露本決定書,在30個工作日內向福建證監局送出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決定書逐項落實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台海網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