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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財經丨浦發聘任謝偉為行長:曾在建行工作 前任行長辭職近一年

2024-07-18財經
海報新聞記者 趙恩 上海報道
7月17日,浦發銀行(60000.SH)釋出公告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七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7月17日以現場會議方式在上海召開,會議審議並經表決透過了【公司關於聘任行長的議案】,同意聘任謝偉為公司行長,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其任職資格後履職。
公告稱,本次會議應參加董事11名,實際參加董事11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關於召開董事會法定人數的規定,表決所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表決結果顯示,11名董事全票同意透過上述議案,無人棄權或反對。董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已審議透過該項議案,同意送出董事會審議。
同時,會議還審議表決透過了【公司關於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議案】,同意提名謝偉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並送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其董事任職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任職資格核準後生效。
7月17日,浦發銀行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稱,根據公司提供的謝偉的簡歷,未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7條所規定的情況,未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具有履職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同意聘任謝偉為公司行長。
在董事候選人提名方面,獨立董事表示:「我們認為董事候選人謝偉先生的任職資格、提名程式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同意提名謝偉先生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並送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023年9月,浦發銀行收到原行長潘衛東的辭呈。「因工作調動原因,潘衛東先生辭去公司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董事會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委員的職務。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由黨委副書記、執行董事、副行長劉以研先生主持。」
簡歷顯示,謝偉,男,1971 年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許昌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發展管理部總經理,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投行業務部、發展管理部、大客戶部總經理;福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總行資金總部總經理,總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總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總行金融市場業務總監,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董事會秘書。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董事會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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