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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ST中利及實控人等合計被罰3050萬,涉財務造假等

2024-07-05三農

中新經緯7月5日電 因財務造假、未按規定披露大股東非經營性占資等,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中利、中利集團或公司)及實控人王柏興等合計被罰款3050萬元。公司實控人王柏興還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ST中利5日晚公告,日前,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中利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中利集團透過參與專網通訊業務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

(一)中利集團參與專網通訊業務情況

中利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王柏興與隋某力等人商議確定,以江蘇中利電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利電子)為載體籌備開展專網通訊業務。2016年至2019年期間,中利電子作為中利集團控股子公司,納入中利集團合並報表範圍,中利電子主要開展生產型專網通訊業務。為進一步做大業務規模,2016年起中利集團本部開展了包括生產型和貿易型在內的專網通訊業務。

中利集團及其子公司中利電子開展的專網通訊業務存在以下現象:一是原材料長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貨不及時、不良品率畸高、主材進價價格過高、各批到貨無法匹配等問題。

二是生產加工過程簡單無實質,舊貨新產,產品技術含量低。

三是會計處理與生產完全脫節,透過偽造單據進行會計確認,賬實嚴重不符。

四是業務模式為以銷定產、定采,由中利集團先向供應商支付100%采購款,客戶支付5%或10%預付款,完成交貨後客戶再支付剩余貨款。

經查,中利集團及其子公司中利電子開展的專網通訊業務,或上下遊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間接控制,或上下遊公司的專網通訊業務由隋某力直接控制。專網通訊業務合約制定、簽訂、履行等全過程均由隋某力主導,且中利集團主要與隋某力溝通協調。中利集團、中利電子從事的生產型專網通訊業務,既不能自主選擇供應商和客戶,也不能控制采購進度和銷售流向,組裝加工過程無核心技術,銷售回款沒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團從事的貿易型專網通訊業務無貿易實質,無法控制商品的到貨與發貨,基本不參與貨物流轉。中利集團及中利電子專網通訊業務的合約流、實物流形成閉環,業務資金流形成閉環。中利集團、中利電子是隋某力專網通訊虛假自迴圈業務中的一環,承擔的是有賬期的墊資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電子專網通訊業務應收賬款回款困難時,王柏興與隋某力商定,由隋某力先支付部份尾款讓中利電子償還到期融資貸款,再透過簽訂新的采購合約獲得融資,以維持業務運轉和資金迴圈。

(二)中利集團相關年度報告財務數據虛增情況

2016年中利集團虛增營業收入1281802547.02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1.35%;虛增利潤總額261528040.50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31.07%。

2017年中利集團虛增營業收入1882666666.67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70%;虛增利潤總額415223618.31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2.49%。經測算,中利集團2017年歸母凈利潤為正值。

2018年中利集團虛增營業收入1925024966.12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1.51%;虛增利潤總額422962518.11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14.90%。

2019年中利集團虛增營業收入2196861238.94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8.58%;虛增利潤總額531640379.15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46.08%。

2020年中利集團虛增營業收入671524955.75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43%;虛增利潤總額47327211.57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88%。

王柏興時任中利集團董事長,對中利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電子的生產經營擁有實際決策權,決策引入專網通訊業務,對中利集團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王柏興在中利集團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王偉峰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利電子總經理,自2019年1月起任中利集團總經理,2019年8月起任中利集團董事、副董事長,期間全面負責中利集團工作,組織、參與中利集團及其子公司中利電子開展的專網通訊業務,對於專網通訊業務開展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未充分關註。王偉峰在中利集團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陳波瀚2014年至2019年1月任中利集團總經理,期間分管專網通訊業務,2018年2月起任中利集團董事,未充分關註開展專網通訊業務過程中的異常情況。陳波瀚在中利集團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吳宏圖自2018年1月起任中利集團財務總監,主要負責合並財務報表的編制等工作,未充分關註中利集團及中利電子的專網通訊業務會計處理不當、賬實嚴重不符的情況。吳宏圖在中利集團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孫建宇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任中利電子總經理,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團副總經理,分管中利集團專網通訊業務,未充分關註開展專網通訊業務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孫建宇在中利集團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中利集團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王柏興、王偉峰、陳波瀚、吳宏圖、孫建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其中,王柏興、王偉峰未勤勉盡責,是中利集團因參與專網通訊業務導致相關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波瀚、吳宏圖、孫建宇未勤勉盡責,是中利集團因參與專網通訊業務導致相關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中利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為緩解財務壓力,自2018年3月15日起,中利集團實際控制人王柏興主要透過與第三方簽訂虛假合約或訂單等方式,非經營性占用中利集團資金。相關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由王柏興直接授意中利集團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錢宏燚執行。2020年至2021年中利集團披露的非經營資金占用發生額分別為257500.01萬元、187913.35萬元,余額分別為43449.98萬元、87913.35 萬元。

經查,2018年至2021年,王柏興非經營性占用中利集團資金的實際發生額分別為163472.42萬元、264603.28萬元、410967.41萬元、254799.44萬元,余額分別為100672.42萬元、133159.99萬元、137092.36萬元、132695.80萬元。

2018年至2021年中利集團非經營資金占用實際發生額與披露金額的差額分別為163472.42萬元、264603.28萬元、153467.40萬元、66886.09萬元,分別占當期中利集團披露凈資產的18.27%、30.53%、27.28%、37.96%;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實際余額與披露金額的差額分別為100672.42萬元、133159.99萬元、93642.38萬元、44782.45萬元,分別占當期中利集團披露凈資產的11.25%、15.36%、16.65%、25.42%。

證監會指出,中利集團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中利集團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導致其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中利集團2020年至2021年對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披露不真實、不完整,導致其2020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中利集團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王柏興決策並組織、指使相關人員實施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王柏興作為中利集團董事長,在中利集團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中利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興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王柏興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的情形。錢宏燚作為中利集團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主管上市公司資金統一調撥業務,按照王柏興決策、指示,具體負責實施資金占用事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中利集團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

2017年至2020年,中利集團全資子公司蘇州騰暉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騰暉)、山東騰暉電力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騰暉)透過銀行提供對外擔保。

其中,蘇州騰暉於2019年和2020年透過留存在銀行票據池業務中的票據及保證金,為關聯方江蘇中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王柏興實際控制,中利集團股東之一,以下簡稱中利控股)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山東騰暉於2017年至2020年以銀行存單為供應商蘇州郎誠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郎誠)、蘇州郎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銀行借款提供擔保。2017年和2018年,山東騰暉、蘇州騰暉以銀行存單為蘇州郎誠的銀行借款提供擔保。

經查,中利集團未按相關規定對上述對外擔保履行對外擔保決策審批程式。中利集團2017年至2020年未按規定披露的對外擔保金額分別為66700萬元、76600萬元、135000萬元和22000萬元,占當期中利集團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7.20%、8.56%、15.57%、3.91%。

中利集團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達到披露標準的對外擔保事項予以及時披露。中利集團也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對外擔保情況,導致中利集團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中利集團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王柏興決策並組織、指使相關人員在未履行中利集團對外擔保決策審批程式情況下,實施對外擔保,並將違規擔保融資款項用於化解個人債務風險。

中利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王柏興作為中利集團董事長,在中利集團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相關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王柏興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王柏興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違規擔保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的情形。錢宏燚作為中利集團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負責上市公司整體融資和資金調撥業務,按照王柏興決策、指示,具體實施違規擔保事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0萬元罰款;

二、對王柏興給予警告,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資訊披露違法事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萬元罰款,作為組織、指使從事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相關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實際控制人處以1,000萬元罰款;

三、對王偉峰、錢宏燚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0萬元罰款;

四、對陳波瀚、孫建宇、吳宏圖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鑒於當事人王柏興的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下同)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對王柏興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鑒於當事人錢宏燚的違法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對錢宏燚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新經緯註意到,證監會網站5日釋出訊息稱,證監會查處包括*ST中利在內的5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資訊披露違法案件。證監會表示,將繼續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財產等行為的立體化追責力度,不斷深化與公安司法機關的聯動,進一步推動形成齊抓共治、有序銜接的監管執法「生態圈」,將「長牙帶刺」的監管執法要求落實到位。

*ST中利在公告中表示,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及業務活動整體正常。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二級市場上,*ST中利收報1.55元,漲幅0.65%,公司最新市值13.51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