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三農

商務部:對原產歐盟進口甲苯胺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

2024-06-27三農

中新經緯6月27日電 商務部網站27日披露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釋出2013年第44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19.6%-36.9%,實施期限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務部釋出2019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9年6月28日起5年。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後,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於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後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4年4月22日,商務部收到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彩客東奧化學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賽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甲苯胺產業送出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進行期終復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實施的反傾銷措施。申請人未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甲苯胺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送出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和2019年第28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對歐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19.6%(LANXESS Deutschland,GmbH),其他歐盟公司36.9%。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調查產品名稱為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於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釋出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送出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本次調查自2024年6月28日開始,應於2025年6月28日前(不含本日)結束。(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