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後,中國農村在土地改革過程中,基本確立了農村土地私有制和個體經營制度。然而,當時的農業生產力低下,生產工具匱乏。面對這一嚴峻形勢,許多地方的個體農民萌生了互助合作的願望和動機,中央政府也敏銳地捕捉到了這一時機,積極推廣互助組,使其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當時的檔明確指出,土地改革後,農民既有個體經營的積極性,也有勞動互助的積極性,而個體經濟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將大量存在。這種互助合作組織是建立在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之上的,成員在結束時享有帶出投資和股金的完全自由。
1953年,中央關於合作化的方針發生了較大的變化。12月,作出的【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指出,農業生產合作社「日益成為領導互助合作運動繼續前進的重要環節」。決議還指出,「從農民作為私有者和農產品出賣者的性質所發展出的個體經濟的積極性,表現出農民的自發趨向是資本主義」。
盡管在後來的合作化過程中,存在兩條道路的鬥爭,但合作化的速度還是大大加快了。1956年,各地紛紛開展「並社升級」運動。1955年底,參加高級社的農戶僅占農戶總數的4%,但到了1956年1月,這一比例就增至30.7%,6月更是上升到63%,年底達到87.8%。至1957年夏,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了96%。就這樣,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在貧困的中國農村快速建立了起來。
隨之而來的就是人民公社化運動。由於農業初級社,尤其是高級社,完全是依靠強制力來推行的,因此它們屬於強制性制度變遷。然而,集體化在農業上並未取得成功。除了理論界提出的組織費用和監督成本過高之外,主要原因還在於農業生產力水平過低以及工業化大量提取農業剩余。
一方面,勞動力供給看似無限;另一方面,勞動工日和工分卻出現了「虛增」現象,導致有效勞動投入下降。原有的收益分配方式已無法對勞動投入形成激勵,以至於出現了勞動力普遍的消極怠工現象。因此,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集體化、合作化的過程中,包產到戶的願望一直都暗流湧動。
實際上,在合作化初期,許多地方的合作社就實行了以包工、包產為主要內容的生產責任制,並且也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然而,在全國上下大搞合作化的大環境下,這些嘗試很快都相繼夭折了。
在中國公社時期,實行的是一種單一的產權制度,這種模糊的產權制度帶來了嚴重的外部性問題,並導致了勞動監督成本、組織成本過高,以及勞動激勵過低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共同作用下,使得人民公社土地制度下無法獲得潛在的收益。
這是因為人民公社土地制度是一種責權利不對稱的體制,它實行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社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勞動,產品按需分配的政策。這種制度下,產權主體變得模糊,任何單個社員都不擁有相對於其他社員的對生產資料排他性的使用權、收益和處置權。
比如在集體勞動過程中,工作努力的成員會創造更多的價值,帶來整個集體產出的增加。集體產出增加後,可能會加大公共生產資料的投入以提高勞動生產力。然而,在集體中沒有付出同等勞動的成員,同樣擁有由其他成員所創造的生產資料的使用權。這就是由努力工作的成員帶來的正外部性。正是由於這種外部性的存在,不努力工作的人越來越多。
特別是中國人民公社時期的產權制度追求的是平等,即平均主義,這導致每個成員「幹多幹少一個樣」,搭便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了嚴重的挫折。
在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與兩個農業檔的指引下,「包產到戶」在「收」與「放」、「緊」與「松」的觀望、爭論和「頂牛」中,雖然一路走來腳步踉蹌,但卻以全國多地試幹之後表現出的顯著的增產抗災效果,為自己的存在本身註解了合理性。
面對農村社會日漸發展的形勢,中共中央也以檔的形式給予了回應,允許邊遠山區和貧困地區「可以包產到戶,也可以包幹到戶」。但檔又說,在社會主義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在生產隊領導下實行包產到戶是依存於社會主義經濟,而不會脫離社會主義軌域的,沒有什麽復辟資本主義的危險」。
此外,檔在允許邊遠落後的「三靠」生產隊實行「雙包」並保持穩定的同時,並沒有具體說明這個「較長的時間」到底是多長時間;在給實行包產到戶的地方限定了前提的同時,也沒有明確一個判斷一地是否具備這種前提的標準。
眼看又一個農業生產的周期即將開始,增產的農民希望政策不變以便繼續增產,尚處停滯的農民也受到增產的鼓舞躍躍欲試。而那些因增產而暫時緘口不語的人們,則在冷靜地註視包產到戶的命運演化。
當1981年的春天開始時,所有關心中國農村改革的人,都在以他們各自的方式關註著農村形勢的下一步走向。為了回應這種普遍的社會心理欲求,也為了摸準廣袤復雜的中國大地正在跳動的脈搏,1981年4月至6月間,國家農委和農業部、農墾部、社會科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等部門組成了一個140多人的調查組,分赴全國15個省、區,選擇各種不同類別的地區調查農村的聯產計酬責任制發展情況。
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制度績效,其源泉在於其深刻的制度創新,其中最為顯著的作用是引領了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的根本性變革。透過承包土地,農民得以掌握土地使用權、經營自主權以及剩余處置受益權,從而牢固確立了家庭在農業生產組織中的核心地位。以家庭作為基本生產單位,有效規避了集體制度中監督成本過高的問題; 因此包產到戶的先驅李雲河才感嘆:「大寨模式已成過往!分田單幹才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
賦予農民更大的自主權和剩余處置受益權,則激發了他們的積極性,提升了生產效率,從根本上破解了集體生產中激勵不足、效率低下的難題。
隨後而來的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使得成為經營主體的農民能夠以實作收入最大化為目標,以市場價格為導向來配置生產要素。這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和變遷,極大地刺激了農民的生產和投資熱情,帶來了中國農村翻天覆地的變化,推動了中國農業生產率的顯著提升和農民收入的大幅增長。
此外,這種制度變化之所以能夠在中國農村迅速普及,關鍵在於它是一種適應力極強的制度變遷,交易成本低廉。家庭承包制的最直接受益者是廣大農民,但同時它也滿足了領導者的最大化目標,為社會其他集團的獲益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因此,家庭承包制改革不僅增加了農民的收益,也提升了社會的整體收益,實作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變革。
家庭承包制改革還為農村其他制度的變遷提供了前提和動力。它打破了集體體制的束縛,重構了產權關系,確立了小農的經營主體地位;隨後的市場化改革則為擁有自主性的獨立利益的農民提供了初步發育的市場機制,順應了家庭承包制改革後農民的需求。
更進一步來說,在農村改革以前,農村要素市場的存在受到很大限制,但從集體農作制轉變為以家庭為基礎的農作制,導致了農村勞動力、土地和信貸市場的重新出現。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國加快了市場化的行程,在新的經濟環境中,農業又一次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就是農業產業化的蓬勃興起和迅速發展。農業產業化延長了農業的產業鏈條,拓展了農業的發展空間,提高了農業的比較效益,有效地緩解了農民單家獨戶進入市場的風險,保證了農民收入的穩定增加。
如果說當初實行承包制確立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流通體制改革又引入了市場機制,那麽這兩步改革之後必然會出現分散經營的小生產與社會化大市場之間的矛盾,而農業的第三步改革——產業化的興起和發展,就成了解決這一矛盾的主要途徑。
家庭承包責任制之所以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其根源在於它巧妙地實作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將原本的集體勞動轉變為分散勞動,並摒棄了按工分統一分配的模式。對於這一變革是否偏離了社會主義的方向,我們有必要在認識上進行深入的澄清。
從生產力的角度來看,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資本和生產越來越集中在大資本家手中,市場競爭也愈發激烈,市場需求的變化速度更是日新月異。如果仍然堅持由資本家直接經營,必然會導致機構臃腫、效率低下,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的快速變化。
因此,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不可避免的,同樣,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也是如此。在農業的集體所有制下,如果僅僅依靠集體的統一經營,由於無法準確計量每個社員的勞動貢獻,必然會導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這將直接損害積極勞動的社員的利益,挫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進而阻礙生產的發展,損害集體全體成員的利益。
因此,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實行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結構,以家庭分散經營為主體,是最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選擇,能夠實作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
再來看生產力方面,隨著統購和征購改為合約定購,農產品價格逐步放開,以及全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市場對農產品的需求變化也越來越快。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由利益結合最緊密的家庭來經營農業,才能更加靈活地適應市場的需要。
因此,社會主義農業中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這種分離並不會改變所有制的性質。此時,集體的所有權主要體現在每個農戶必須向集體上交公積金和公益金上,這是集體所有制在經濟利益上的實作方式。同時,生產隊仍然擁有重新調整土地的權利,而農戶則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其次,關於集中勞動的問題。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並不意味著全體勞動者必須集中在一起勞動。因為勞動組織和勞動方式的問題與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並無直接關聯。勞動者如何與生產資料結合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什麽社會形式結合。
例如,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於生產資料歸資本家所有,勞動者只能以僱用勞動的形式與生產資料結合。這種結合方式是由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與生產力水平沒有直接聯系。二是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按什麽數量比例結合。
這種數量比例取決於技術發展水平,是技術上的結合方式,同樣與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無關,而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工具的性質)決定的。而集中勞動還是分散勞動就屬於這種性質的結合方式,是一切社會所共有的現象。
因此,無論是在資本主義制度還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以手工勞動為基礎的工業生產既可以采取集中勞動的形式進行簡單協作或分工以創造新的生產力;也可以采取分散勞動的形式以節省固定資產投資並充分利用社會上零散的勞動力。
關鍵在於采取哪種勞動方式對所有者更為有利,而與所有制的性質無關。至於工業中的大機器生產則必須采取集中勞動的形式實行工廠化生產並嚴格按照技術要求規定生產資料和勞動者之間的數量比例以保證生產的連續性。
顯而易見的是集中勞動或分散勞動僅僅是勞動方式的問題與所有制無關。在中國農業中無論是目前以手工勞動為主還是將來實作農業現代化農業生產上的分工高度發展以家庭經營分散勞動的形式來從事農業生產的全過程都是最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而與所有制的性質無關。這就是為什麽今天在社會主義的中國普遍采取家庭經營的形式而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的西歐和美國家庭農場也十分發達的原因。
因此集中勞動並不是社會主義的一個標誌。社會主義可以有分散勞動資本主義也可以有集中勞動關鍵在於生產工具的性質和農業生產的特點。而集中勞動或分散勞動屬於什麽社會性質則取決於所有制它本身不過是一種勞動方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