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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爾納·博迪尼耶:法國革命與農業社會經濟問題

2024-01-12三農

內容提要: 1789年,85%的法國人直接或以其他方式靠土地生活。土地所有權是一個敏感的問題,但是它受制於許多權利,尤其是領地權。1789年8月4日晚,土地所有權擺脫了其他權利的束縛。隨著革命的進展,作為國有財產的土地開始出售,本可以滿足農民對土地的渴望,但這真的是那些更關心預算問題而不是土地改革的革命議會的目標嗎?隨著10%的土地被拍賣,其對土地所有權結構的影響也產生了。誰受益更多,資產階級還是農民?這些拍賣對普通市場有什麽影響?

作者: 貝爾納·博迪尼耶(Bernard Bodinier),魯昂大學榮休教授,專長於法國農村史、經濟史,著有【法國革命最重要的歷史事件:國有財產售賣與土地兼並】等。

張弛

來源: 【國際社會科學雜誌】(中文版)2023年第2期P138—P156

責任編輯: 舒建軍

18世紀末,獲得土地、用益權以及公共土地問題日益突出,除了領主制度帶來的影響外,還受以下因素的影響:封建制度與特權、稅負日益加重、物價上漲、物資供給困難。此外,人口增加導致了勞動力過剩。因此,某些地區的土地相對匱乏。要言之,18世紀80年代的形勢很緊張。1788年農業歉收,隨之而來的又是一個嚴冬,這些情況都加劇了農業問題並滋生騷亂,1789年春,矛盾開始激化。當時,正在籌備召開全國三級會議。這類叛亂在此後數年內仍將延續。其中一些叛亂整體上難道與土地問題——即封建制度、公地以及國有財產——沒有關聯?所有這些問題都是歷屆革命議會關心的問題,它們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滿足或部份滿足人們在陳情書中傳達的要求。

1790年5月14—17日頒布的法律的序言規定了國有財產轉讓的條件,其中兩專案標是否已經實作?即「良好的財政秩序;明顯增加業主,尤其是農村業主數量」,這涉及財政問題和農業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否像饒勒斯認為的那樣,被沒收且待售的國有財產證明了革命的資產階級性質?或者接受勒費弗爾的判斷,認為這對農民有利?還是應該接受博伊斯的觀點,他認為西部地區的全面暴亂就是農業改革失敗以及售賣國有財產導致的後果。售賣只對投機者有利?由於指券貶值,人們是否會因此將成為國有化的祖產揮霍一空?普通的不動產市場被破壞到什麽程度?公地的命運如何?

革命伊始,國有財產就是一個備受爭議的核心問題,包括政治家、歷史學家和小說家(如巴爾錫克)參與了辯論。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國有財產售賣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全面的解釋,以至於它成了地方層面的禁忌議題,成了政治層面的熱議問題。(真的實作了國有財產的售賣?)對於19世紀的保守派和反動派作家而言,售賣國有財產是一項令人反感的掠奪行為,他們甚至覺得有必要驅逐教會財產的購買者。共和派的歷史學家對該問題的態度更為積極。米什萊把售賣國有財產視作贏得大部份人支持革命事業的一種手段。與米什萊的看法相反,托克維爾想要證明,小農財產並沒有因此增加。但是,同之前的研究者一樣,他們兩人的觀點都沒有以科學研究為基礎,只停留在對該問題的一般認識。直到19世紀末,歷史學家才對史料產生興趣,並首次展開定量研究。這要歸功於俄國歷史學家盧奇茨基,他做了大量的地方研究,涵蓋了30多個地區,只不過僅限於第一類國有財產售賣。這些調查足以使他起草一份詳盡的評估報告,並得出了審慎的判斷:國有財產的出售有利於一部份家境接近資產階級的農民的崛起,但沒有根本改變財產分割。

盧奇茨基之後,定量研究成了準則。最重要的是,在由饒勒斯擔任主席的「革命經濟生活文獻研究與出版委員會」的嘗試下,開始出版了幾個省的詳細的銷售契約清單。這項出版工程於1924年停止。同一年,勒費弗爾發表了對諾爾省農民研究的國家博士論文。勒費弗爾作出了決定性的貢獻。我們要感謝他第一次對國有財產售賣問題所創立的嚴格的分析方法:按時間劃分售賣、購買者的社會分層(不過他只區分了資產階級和農民)、購買的面積、付款和轉售情況。

隨後學界展開了其他研究:蓋恩和布盧瓦索關心流亡者的財產,吉羅教士對兩類國有財產以及薩爾特省一省的情況感興趣。卡隆和德普雷出版了有關國有財產售賣的多卷本立法材料。甚至法學家也參與進來。然而,這段研究繁榮時期在20世紀50年代戛然而止,十年後才出現新的研究。一些備考教師資格的研究者根據統一的研究方法,在一些地區框架內處理國有財產問題。他們的方法繼承勒費弗爾的傳統,用地圖學作為補充,並輔以龐大的統計工作,更清晰地展現了購買者的社會內容。

其他研究也遵循了類似取向。在巴黎,沃維爾接替了索布爾的工作,指導研究者對第戎、格勒諾布爾、裏昂、普瓦提埃、雷恩等地展開研究,他們更關註農民,沒有忽視國有財產。其中有博迪尼耶關於厄爾省的研究,泰西耶關於阿爾代什省的研究以及馬丹對棟夫龍的研究。在此之後,盡管不同研究路徑各有所長,然而關於第一類國有財產的研究,往往只停留在1795年,而且忽視了復辟時期的木材售賣。

學者對國外、對被法軍占領的領土、對適用國有財產立法的地區缺少研究興趣,尤其對瑞士和意大利興趣明顯不足,關於這兩個國家的最新研究分別發表於1968年和1978年。比利時的情況得益於近期的研究,這要歸功於安托尼,一位來自弗洛倫斯的公證人,正在完成對桑布爾-默茲省的研究。在德國,舒妮達編訂了一份關於萊茵地區國有財產售賣的詳盡清單,德國其他州的情況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了解。波蘭的情況有所不同。最近,研究者對教會財產,以及對包括此類財產在內的打破調和的「攤銷」(désamortisation)重新關註,表明對國有財產問題的關註有了新的視角,也有了更寬泛的視野。

今天,我們更有理由對革命以總體性的評價:國有財產如何售賣?售賣延續了多久?國有財產的實際轉移有多重要?誰是受益者?是像馬里翁說的那樣是資產階級,還是像盧奇茨基或勒費弗爾的說法是農民?在提到售賣國有財產的一些「附帶」影響之前,要強調以下一點,即售賣國有財產對國家來說是一種浪費,但對那些面臨反革命分子威脅的買家來說是一筆好買賣。此外,還要弄清楚秘密的國有財產交易市場對普通國有不動產交易市場造成的影響,以及國有財產轉售等問題。

從「陳情書」到廢除封建制

政治危機加劇。路易十六決定於1789年5月5日召開全國三級會議。除了選舉代表之外,選舉大會還要起草一份傳達選民不滿、申訴和指控的陳情書。透過吉索爾(Gisors)司法轄區的陳情書的例子,我們可以大致了解農民的主要訴願。該司法轄區遞交的陳情書的語氣相對溫和。對封建稅負和王國稅負的分量和分攤也有爭議。對王國稅負的抱怨占據了主導,緊隨其後的是對封建制度的不滿:領主司法、鴿籠權、狩獵權、付費使用領主器皿的權利、徭役、十三分之一稅、實物地租、領主回收權等;要求領主出示頭銜。地役權遭到譴責,因為人們已經接受了可以用金錢進行補償,或是用金錢繳納租稅的觀念。然而,使用領主器皿的權利、狩獵權和鴿籠權,這三者則被指控為真正的瘟疫,對它們的批評絲毫不加掩飾。不過,也存在細微差別,有些農民要求徹底廢除上述封建權利,有些人則要求允許更自由的讓步妥協。

同樣,很少有人要求廢除領主司法權和十三分之一稅,沒有人提轉讓稅,也沒有人提廢除封建捐稅。什一稅是許多陳情書的主題,遭到不少批評,與其說是因為它本身的存在,不如說因為它的延伸(比如某些臨時什一稅),盡管人們要求把什一稅限制在四類谷物中,並要求把這筆稅收直接交給教區教士。陳情書希望全面普查土地,避免因不動產邊界產生的爭議。有陳情書要求將租約延長9年以上(也有提出延長18年),有人要求在承租人死亡後依舊保留永久管業權。某些陳情書要求限制農場兼並;某些村莊的訴求更關註公地以及集體用益權,尤其是森林中的公地以及集體用益權,同時質疑開荒的益處。因此,這些陳情書見證了農村的新意識,表現了新的政治化,也激發了人們對深刻變革的期望,產生了一種迅速將變革轉化為現實的期待。然而,兩個月過去了,沒有任何進展。

全國三級會議的召開沒有結束騷亂。7月14日後,叛亂幾乎成了普遍現象。城堡或遭掠奪,或被燒毀,封建權利的契約證書付之一炬。這種革命形勢不只讓貴族擔驚受怕。制憲議會起初支持鎮壓,隨後作出讓步,以期恢復平靜。1789年8月4日晚,廢除封建制度的決議在代表的激情、淚水以及相互擁抱中獲得透過。馬拉沒有被愚弄,他在9月21日【人民之友】中說到,不到最後一刻,貴族絕不願表現出自己的慷慨,他們是在他們城堡火焰的照耀下,才同意放棄人民用武器得以征服的那些特權。在投票的最後一周裏,制憲議會明確了廢除封建權利的條件。第1條規定「完全摧毀封建制度」。接下來的兩項條款滿足了農民對鴿籠權和狩獵權的要求。第6條廢除了領主司法,這也是人們所要求的。第5條廢除了什一稅,但宣布某些什一稅可以贖回。第6條做了明確規定,土地年金以及實物地租也將被贖回。無論如何,「八四之夜」仍然是農民獲得解放的象征,對他們來說,這一解放意味著「廢除封建主義和特權」,但是,他們並不知道——或者他們不願意知道——他們想要擁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必須付出代價。制憲議會的規定超出了農民的申訴,因為它完全顛覆了所謂的名義最高所有權,這類所有權的痕跡依舊存在,比如可贖回的特許權使用費,這類殘存的痕跡也應當透過文書加以證明,就像其他合約一樣。然而,8月26日表決透過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雖然強調了自由,但只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第17條宣布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從而確認了對物權的持有,也確認了贖買的必要性。

但是,這並不是最後的結局,因為悔恨和憤怒贏得了一定數量的特權者的支持,國王在11月3日才批準了法令。民眾的壓力持續存在,贖買引起的沖突事件成倍增加,迫使制憲議會恢復討論。1790年3月15—28日法令規定,在廢除了封建制度產生的所有榮耀、優先權和權力區分(即誓言、尊崇、效忠、贖回權)、徭役和永久管業權之後,廢除哪些權利,哪些權利需要贖回,並詳細列舉了這些不同權利。只要贖回沒有生效,那麽附庸需要繼續支付。在封建制度壓迫不重的地區,比如吉倫特省,這些封建稅費的贖回情況更好。在布雷地區,盡管征收稅負的負擔並不沈重,但是直到1791年才開始進行贖買,並在1791年春夏以及1792年春夏出現兩次贖買高潮。出現這兩次高潮的主要原因,並不像人們之前所認為的那樣,是領主施加的壓力,也不是因為時局,而是因為通貨膨脹,正是通貨膨脹讓人們更容易贖買。無論如何,贖買的情況很少,而且更有可能是來自城鎮的買家,而不是那些擁有少量地產的農民。

國有化的程式

先例

18世紀下半葉的特點是,當國家陷入財政困境,或君主想要維護他的權威,就會大肆動用永久管業財產,有時是透過教會脫離教宗控制來實作這一目標。奧地利的約瑟夫二世繼續推行他母親於1753年在奧屬低地國家落實的反教會政策。18世紀80年代,約瑟夫二世頒布法令,廢除了一半修道院,修道院的財產被低價出售或是留給國家,國家把這些財產出租,或是建立公共服務。這些政治意願反映在耶穌會士的命運上,他們先後被逐出葡萄牙(1759年)、法國(1764年)、西班牙(1767年)和奧地利(1773年)。耶穌會的財產,特別是學校,被委托給取代他們的機構;但是除了奧屬低地地區,其他地方並沒有考慮把他們的財產國有化,也沒有考慮把他們的財產賣給財政部。

在法國,君主已習慣讓教會承擔王國開支(自願捐助),但不敢像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那樣激進。法國只滿足於在1766年成立「監管委員會」,1778年改組為「統一委員會」,1784年改組為「監管局」,廢除了1500個修道院。這些修道院的財產分給了接納教徒的那些人,或分配撥給其他工作人員使用。

但是,卡隆敢於提出售賣教會財產問題,並作為改善國家財政狀況的唯一手段。因此,永久管業的財產問題就這樣被提上了日程,並重新出現在陳情書中,其中有時會涉及教會財產問題。人們對修道院和修道院的無用性,已經形成廣泛共識,這些修道院應該被征用,以減輕國家債務負擔,一些訴求明確提出售賣神職人員的財產。沙特爾(Chartres)司法轄區第三等級的陳情書進一步指出,教會財產應「盡可能分成小塊出售」。

一些陳情書還提出了這樣的觀點:教會財產管理不善,若交由其他機構管理,效果會更好。轉讓教會財產是很多人的願望,似乎不構成任何道德問題,這或許解釋了人們為何相對容易接受制憲議會的決定。

國有化

國民議會很快就重新分配土地問題展開討論。1789年8月6日,厄爾(Eure)地區代表蒲佐表示教會財產屬於國家。在此後幾周內,教會財產國有化的支持者和反對者針鋒相對。塔列朗代表支持一方,他很肯定:「神職人員和其他所有者不一樣,因為他們所享有的這些物品(他們自己不能加以處置)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履行各項職能。」米拉波支持這一立場,但這和莫裏神甫的意願相悖,後者反對之前的觀點,並譴責為了滿足投機者更大的利益而詆毀教會的陰謀:「對你們來說,財產是神聖的,對我們來說也是一樣。我們的財產也保證了你們的財產。我們今天的財產遭到了攻擊,但不要弄錯,如果我們是被搶劫的,你們也一樣會被搶劫。」塔列朗關於神職人員的財產交歸國家的提案,最終於1789年11月2日以568票贊成、346票反對和40張無效票獲得透過:「國民議會下令,所有教會財產都由國家支配,並有責任以適當的方式,支持宗教活動。」經歷了短暫的幸免後,慈善機構、學校等相繼消失。第一類國有財產陸續集合了教會、王室、教堂、小教堂和本堂神父宅邸、行會、兄弟會、慈善機構、工場、馬爾他騎士團、學校和中學、耶穌會以及醫院的財產。

一個月後,制憲議會制定了售賣原則,決定分階段售賣,第一批國有財產規定為4億裏弗,需要慎重調和各方關系(議會尚不清楚公眾會有什麽反應),而不是讓市場崩潰,因為一旦市場崩潰,會導致國有財產被賤賣。考慮到投標很成功,1790年5月取消了4億裏弗的限制。國有財產售賣變成了一場規模浩大的財產轉移運動,當然財產轉移只是被明確,並沒有立即落實。1790年3月15日廢除了永久管業權,這為教會財產的轉讓鋪平了道路,1790年5月14日法令規定了出售的條件,由轉讓委員會準備適用的檔,結果是需要做大量復雜的立法工作,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有所變化,因為它必須協調國家的財政利益與買家的利益,並對此做出回應,而這些利益與願望往往有沖突。因此,在制定售賣的條款方面,時而猶豫不決,時而挫敗不前,時而又有推進。指券的出現同國有財產的出售直接關聯,因此,指券的逐漸崩潰常常會導致立法者修改支付條件,避免通貨膨脹對國家財政造成災難性影響。

沒收流亡者財產遵循另一個邏輯,因為此舉的目的是懲罰革命的敵人。被驅逐的教士以及遭到革命譴責的人(他們的財產與那些流亡者的財產共同構成所謂的第二類國有財產)反過來也是同樣一類措施的受害者,而這類措施執行不久就被停止。這類國有化財產帶來了與教會財產國有化不同的問題,同時也解釋了代表的猶豫不決,因為這項措施破壞了「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出售流亡者財產是對私有財產的侵占,尤其因為這一舉措很可能成為一項先例。而且,從法律上來說,提前征用流亡者親屬的遺產,彌補流亡者的份額,這是一種很糟糕的做法。但是,如何處理那些為敵國效力,因而成為共和國敵人的那些人呢?

滿足了農民的某些要求,恢復農村秩序,平息新的暴亂,這難道不是一項重要任務嗎?1792年2月9日法令為滿足備戰需要,提出了扣押措施,但沒有下文。3月23日一項法令允許流亡者在一個月內回國以收回他們的財產。3月30日法令則規定,凡是自1789年7月1日以來所有離開法國的人的財產都會被沒收。然而,直到幾個月後才透過了轉讓流亡者財產的法令(即1792年7月27日法令),又過了一年最終確定出售的條件(1793年7月25日法令)。這些條件實際上與第一類國有財產的規定類似,實際上也適用於第一類國有財產。有九項主要法令相繼對國有財產的售賣做了規定,但是它們之間的差別並不是很大。

該程式首先是對有關財產進行清點。投標出價反映了潛在買家的意願,引發了競價(根據租金數額或由專家決定)和實際銷售,張貼廣告以示宣布,分三次和兩次公開舉行。拍賣由行政當局或政府組織(1795年之前由區政府負責,而後由省政府,1800年之後由接替的省長負責)。1795年之前拍賣在區政府所在的市鎮舉行,之後在省府所在的市鎮舉行。拍賣給最高競價者(除了1796年3月頒布的【共和四年風月法令】),以貸款的方式進行付款償還,償還期限長短不一,並有可能透過提前支付清償債務。

根據1790年的法令,售賣如果涉及土地,那麽購買者必須在兩周內支付12%的價格(購買建築物需要支付30%),其余部份分12年支付,利息為5%。之後,允許付款延期的次數縮減了(1793年7月規定只能延期10次;【共和四年風月法令】規定只能延期2次,每次延期期限為3個月),並降低了起拍價,鼓勵拍賣,盈利也更有保障,至少理論上如此。拍賣記錄具有所有權轉讓的法律價值,並與傳統的銷售合約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政府授權代理委托售賣也允許承買者在15天內沒有產生額外費用的情況下轉賣,此外還允許事後的轉售。

因此,許多投機者、公證人員、區或省的政府行政官員,或者更簡單地說,有購買意向但本人未能到場的,或至少不願公開露面的人,他們的朋友或親眷,都可以參與投標。國有財產在出售時必須沒有任何抵押,前業主的債務也需要清償,這使得一些人能夠獲得國有財產,包括那些因失去了舊制度政府官職而蒙受損失的人。承租人的利益也有保障(他將被償還預付的耕種費用),但新業主可以終止之前的租賃。

總體上,拍賣似乎是在和平且適宜的情況下進行,當然也出現了少數騷亂:隨意喊價、因未付款而被沒收……甚至出現了更嚴重的事件,就像在德龍省的事件,但沒有出現像反對封建制度那樣的全面叛亂。

社會措施的嘗試

適中的估價,賒銷,同時既允許競標全部財產,也可以競標部份財產,這些條件保證了經濟狀況一般的人有能力購買。但是,一些議會代表希望,能夠把國有財產進行分割,但這一要求很快就被拒絕。此外,第一場拍賣會很成功,國有財產價格猛漲。

1792年1月,立法議會重新開啟了關於國有財產的辯論,同時確定了流亡者財產的命運。但是,議會遲遲不能決定這些財產的命運,這引起了農民的不滿,而當時農村已經開始贖回封建權利。財產遭到洗劫,幾十座城堡或遭搶劫,或被焚毀;不少地方的叛亂者決定自己進行土地改革,並未實作。攻擊財產的行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當局倍感焦慮,他們趕緊著手制定有關流亡者財產的法律。1792年8月4日,議會規定對公地進行均分的同時,也對流亡者財產的劃分標準作出了決定。剩下的工作就是如何落實這些決定,但這需要幾個月時間才能完成,這也解釋了為什麽激動的情緒沒有立即平息。隨後,吉倫特派與山嶽派發生了對峙,他們無疑都想拉攏農村,辯論隨即展開。1793年1月9日,羅蘭提議將國有財產以少於6阿龐的小塊出售。當時與吉倫特派關系密切的巴雷爾在3月18日的發言中,表達了自己的擔憂:「我們所有的關心都是為了盡可能增加土地所有者的數量。你們頒布了一項法令,其中規定流亡者的財產按小塊出售;但是,之後什麽也沒做。農民會有抱怨。有必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這樣,革命如果捍衛了一群小業主的利益,那麽革命就是不可撼動的。」但是,在同一天,透過了一份著名的法令,對「提出土地法或者其他任何顛覆財產的法律的人」,處以死刑。4月24日同時禁止了以下行為:「市鎮的所有居民或部份居民組成組織,購買代售的國有財產,然後在上述居民中進行分配或分割。」這類居民組織在諾爾省的作用特別突出,其他地方也能找到類似的例子。吉倫特派積極捍衛財產權,捍衛自由拍賣,同時也關心國家的財政利益,因此他們也譴責聯盟權,因為行使該權利可能會導致財產分割,增加小購買者的數量,同時也會因競價減少而壓低價格。另一個問題就是秘密組織,有些人就是這麽做的,或者仰仗專業投標人。

吉倫特派在農村土地方面的攻勢,盡管沒有立即見效,但無疑也引起了山嶽派的關註,因為在此之前,山嶽派主要關心生計問題。在吉倫特派倒台後的第二天,從6月3日開始,山嶽派對流亡者的財產進行了細分。只要占有不到1阿龐土地的一家之主,都可以獲得以財產價格的5%作為年金的交換補償。目前只知道塞納-瓦茲省實施過,但也在9月結束。在塞納-瓦茲省,有1500阿龐的劣質土地分配給急於轉售的貧民。7月25日,國民公會最終透過了流亡者財產拍賣方式,確認「可以在不破壞建築物的情況下將農場分成幾塊」,「盡可能」分塊出售,維持競價。然而,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競標者連續購買土地,並重新組建農場。國民公會對這一措施表示歡迎,這也適用於其他尚待出售的房產。允許小型買家提出申請,特別是當時由於屬於工場和慈善機構的土地也在出售。

500裏弗信貸憑證取代被廢除的承租行為,可以在20年內無息償還,並分配給窮人和保衛祖國的人。要獲得這一憑證,必須出示公民身份證明,必須列入納稅人名單,不能居住在沒有公地的市鎮。指券貶值導致價格飆升,必須經過叫價程式,使得這些憑證的使用變得很不穩定。既然聯邦叛亂已經被粉碎,山嶽派也不太需要農民的支持,他們更願意政策倒向對公有土地的分配。

1793年秋天,埃貝爾派提出了扣押嫌疑犯財產的問題。羅伯斯庇爾派想要對付埃貝爾派,重新拾起他們的論點,並決定執行沒收:這便是第一份【風月法令】(1794年2月26日)。1794年3月3日,在聖茹斯特的提議下,透過了第二份【風月法令】,規定嫌疑犯的財產用來補償貧窮的愛國者。即便聖茹斯特相信此舉的必要性,但這顯然是一項權宜之計。在討論並透過【風月法令】時,聖茹斯特提出了著名的「幸福是歐洲的新概念」的說法。幾部【風月法令】給公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實施起來很緩慢,因為必須先要起草貧困者的名單。

國民公會采取的不同措施都推動了有利於最貧困者的土地改革。問題是衡量這些措施的實際效果,會導致直接質疑地方當局,以及質疑各地「無套褲漢」的差異。小塊分割幾乎在各地都得到落實執行。比如在厄爾省蓬奧代梅區(Pont-Audemer),勒科爾迪耶·德·比加爾(Le Cordier de Bigards)的534公頃土地被分為185塊,格羅森·德·布維爾(Grossin de Bouville)的109公頃被分為108塊。

但是,小塊分割的做法並不總是像上述例子所展現得那樣有力,而且人們總會耍手段,阻止這種分割或是限制分割,就像厄爾省的萊桑代利區(Les Andelys)一樣。而且在落實500裏弗信貸憑證方面,各地的執行力度也有區別。在阿列省、北部濱海省、吉倫特省、埃羅省、諾爾省、阿爾代什省等地區也能發現類似的情況,但往往表現為一種溫和的方式。【風月法令】在熱月政變後被撤銷。500裏弗信貸憑證也同時結束歷史舞台。1795年底,放棄對農場的劃分,使得許多流亡者的莊園可以整塊出售,特別是在先行行使繼承權的劃分之際。應當補充的是,拍賣因【共和四年風月法令】(1796年3月)而暫時廢止,次年恢復。

但是,再也沒有出現過分配或優待最貧窮者的問題。督政府決定終止有關平等的討論,寧願依賴業主,並把投票權保留給他們:「一個由業主管理的國家處於社會秩序中。一個由非業主管理的國家則處於自然狀態中。」事實是,在粉碎了1795年春天的饑民暴動後,再也沒有爆發過民眾暴動。是因為農民都心滿意足了嗎?還是因為他們意識到他們無法得到更多?或者是他們更願意保留他們已經獲得的東西?無論如何,農民在共和三年依舊上書請願,要求土地,但這樣的請願變得越來越少,甚至最後消失不見。巴貝夫要求以財產共同體形式進行土地改革,但孤掌難鳴。

國有財產銷售情況總覽

大事年表

第一類國有財產的售賣,開始於1790年12月。至1791年冬末,這類財產的售賣在各地均已鋪開。就第二類國有財產而言,售賣始於1793年中,但是,正是在此類財產的售賣過程中,人們發現售賣之迅捷。夏季農活說明了造成售賣中斷的情況,外國軍隊入侵或地區叛亂的地方也有這種情況。共和四年霧月30日(1795年11月21日)銷售暫停,這一決定得到了有效的執行。1796年春天,拍賣再次開始,特別是本堂神父住宅的售賣以及繼承前的財產分割所產生的財產的售賣。這兩類財產的售賣在執政府和帝國時期得以延續,當時剩下待出售的東西都被納入待處理的行列,甚至在復辟時期也是如此,當時許多保留到那時的教會森林也被出售。事實上,第一類國有財產在1800年就已經停售了,第二類國有財產的售賣也同時停止了,大部份流亡者準備回國,享受執政府下達的大赦。

直至1795年年底,即區行政被撤銷之前,區行政處理了大量的第一類國有財產的售賣:以價值和面積而論,其中超過80%的國有財產——就不動產而言,這一比例很低——後來投入了市場(1796—1797年的本堂神父住宅)。到1791年底,一半財產已經被清算,這包括最重要的部份,尤其是農場、磨坊、修道院等。第二類國有財產情況有類似,也有不同。同樣,各區賣掉了大部份地產。但是,就面積和價值而言,只有一半被出售,一方面由於農場的細分,另一個原因是繼承前的財產分割。1796—1797年賣掉了另一半。

賣掉的國有財產

第一類國有財產的拍賣總數估計為70萬份,第二類國有財產估計為40萬份,也就是說,總共有超過100萬份的拍賣。因此,從理論上說,成功拍得的機會很多。每個區(總共有562個區,其中有登記記錄的為226個區)大約拍賣1222份第一類國有財產和762份第二類國有財產,總計2000份國有財產,也意味著有2000位潛在的買家。第一類國有不動產在每個地區占5100公頃,從全國範圍來算,占了2875000公頃,占領土總面積的5.24%。加上未出售的森林以及後來出售的森林(總計26萬公頃),總面積超過3萬平方公裏,接近領土總面積的6%,這相當於布列塔尼或諾曼第。就第二類國有財產而言(150個區保存了數據),每個區有3300公頃,總計為1850000公頃,占全國總面積的3.2%。兩類國有財產的總面積接近5萬平方公裏,占全國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應該留意,上述指的是「可用」面積),因此,實際數據會高一些,因為要考慮到城市化空間、道路、池塘等。許多建築也被轉讓掉了,大約有26萬座建築(其中17萬座建築屬於第一類國有財產,不到10萬座建築屬於第二類國有財產),包括城堡、農村修道院、城市修院、房屋、磨坊、商店、鍛造廠、教堂、小教堂等;它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且,應該註意的是,大部份建築都是在1790年底至1797年這幾年裏賣出去的。

不同市鎮以及不同地區之間,投放進市場的國有財產的數量存在差別,因此轉讓的數據也有所不同。在教會和流亡者持有大量財產的地區,潛在的買家能夠找到足夠的土地滿足需要,正如第一類國有財產和第二類國有財產各自售賣情況圖所展示的那樣。在延伸到諾爾省和亞爾薩斯地區的巴黎大盆地,教會擁有大量財產。但是,在法國南部以及布列塔尼地區,教會財產很少。第二類國有財產的情況更有對比性,因為不同地區流亡者數量差別很大,作為流亡者的主要構成——部份貴族,他們的相對財富差別也很大,同時也有流亡出逃的議會代表,這也能解釋一些地區的情況。

地區之間的差別很大,情況很不一樣。就第一類國有財產而言,若從面積考慮,售賣面積最大的依次是康布雷(26987公頃)、蘇瓦松(27120公頃)和阿勒斯(39704公頃)。最少的依次是巴黎(50公頃)、聖保羅-旺斯(不到200公頃)、裏昂(206公頃)和勒維岡(306公頃)。各地區售賣平均面積略高於5000公頃。以占地的百分比計算,平均值為5.2%,塔爾塔斯為0.3%,萊斯帕爾為0.4%,尼昂為0.6%,比夫為0.8%,莫城為18%,克雷比為25.2%,阿勒斯為25.5%,阿拉斯為26.7%,康布雷為40.1%。康布雷雖小,卻是非常富裕的大主教地區。

對於第二類國有財產而言,情況也有所不同:勒米爾蒙銷售面積占比為0.1%,塞納河畔塞沙蒂永為0.3%,索韋泰爾則為0.4%,貢捷堡和默倫均為8.3%,錫耶勒紀堯姆為27.7%,平均為3.2%。從絕對面積來看,裏昂為6.5公頃,勒米爾蒙為82公頃,索韋泰爾為268公頃,格拉斯為9256公頃,默倫為9516公頃,波爾多為10616公頃,錫耶為13802公頃,平均值為3300公頃。

出售國有財產的受害者

財產國有化的主要受害者是教會,教會土地占國土總面積的6%—6.5%,遠不及人們所認為的10%。教會只設法保留了大部份教堂、本堂神父住宅以及一些土地,其中一些還歸還了醫院。神職人員個人出資購買的份額微不足道,而且幾乎沒有人為了保護教會的祖產而為其進行補償。教會承擔的社會福利的職能必須由國家接手,國王從王室手裏收回了森林——變成了國有森林,但放棄了部份財產。

貴族的力量盡管被削弱,但沒有完全被摧毀。首先,因為貴族沒有全部流亡出逃,而且來自家庭的反對、離婚、繼承前的財產分割、執政府和復辟王朝的大赦(復辟王朝歸還了一些國有化的森林),這些因素都阻止了部份貴族財產的售賣。更重要的是,貴族從第一類國有財產的售賣中獲益較多,但從第二類國有財產的售賣中獲益很少。利用那些允許他們參與拍賣的法律,貴族買回了一些因出售而造成不利影響的財產,而且也能從以前的買家那裏收回其他財產。因此,貴族只損失了十分之一的財產,而且根據【流亡者十億法】,以3%的年金的形式得到補償。但是,這沒有把流散的動產和未收取的地租考慮在內,沒有歸還土地,而土地與封建制度一起構成了貴族對他人行使權力的基礎。19世紀上半葉,貴族仍舊是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土地所有者,而那時土地依舊是社會與政治等級的基礎。

購買者

很難對購買者進行社會分析,因為資訊零散,也因為資產階級和農民的界定內涵差別很大,不存在各地通用的界定。購買者的數量大約為60萬左右,即每10個家庭中有一位購買者。但是,在這些購買者中,有多少人是新業主呢?制憲議會想要盡可能增加業主數量,這一目標實作了沒有?平均來看,購買者從第一類國有財產中購得1.8份財產,從第二類國有財產中購得1.9份財產。但是,有三分之二只滿足於獲得一份財產,而其他人(並不都是投機者)則買到了幾十份財產,並重組了這些零散的財產。其中,半數財產不足1公頃,1/4的財產面積為1—5公頃之間,近十分之一的土地上只有一座建築物。事實上,在大多數地區,幾十位買家收回了大部份的土地和最重要的建築。在土地財產總量大、質素普遍較好的地區,這類大型購買者特別多,尤其像巴黎大盆地這樣的大規模農耕區。而在西部土地貧瘠地區、中央高原地區……或是南部的葡萄種植小產區等地,則很少看到類似的大型購買者。

第一類國有財產的購買者中,農民買家(占42.5%)略多於不從事耕種的人(占39.6%),「情況不明的人」(inconnus)占13%以上。由於這類人可能來自農村,廣義上的農民雖然占了人口的絕大多數,但他們只能購買30%,也可能是35%的土地。

只有在勒費弗爾鐘愛的諾爾省,中央高原的南部地區以及境內其他零散地區,農民才是無可置疑的主要購買者。

在離首都和大城鎮最遠的地區,也就是最「偏遠的農村」地區,農民購買者的比重更高,他們甚至是最主要的購買者。就第二類國有財產而言,農民的比重(40.7%)總是高於資產階級(34.7%),購買情況也比購買第一類國有財產好,農民購買的比例達到出售土地的32.9%。如果考慮到職業不明的購買者,農民的比例可能更高,但不會超過40%。根據地理分布,也能得出與上述結論吻合的觀點。農民購買的不足主要反映在購得的農場很少,而這些農場本可以保證他們能夠扮演重要的經濟、社會和政治角色。

如果說,在戈內斯和莫城地區,大型教會農場的農民往往能夠購買他們的財產(91個農場有26個為農民購買),在厄爾省的托斯特,邦波特修道院的24個農場則被來自魯昂、埃爾伯夫和盧維耶的資產階級買走。

因此,擁有大約一半土地的資產階級超過了農民,史家馬里翁的觀點也比他的同僚盧奇茨基更令人信服。由手工業者、商人、律師、銀行家、船東等組成的大資產階級在購買第一類國有財產方面,其優勢遠超中小型商人、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等,但在購買第二類國有財產中,他們則被其他人超越。在第一種情況下,在相對平靜的時期,資產階級接管了農場;在第二種情況下,資產階級在動蕩時期造成了貴族財產的流失。

資產階級的勝利也反映在購買者的住所方位。銷售地定在區政府所在城鎮,然後定在省政府所在市鎮,這自然有利於這些地區的居民,但不利於「外地人」,有利於政府部門所在市鎮的居民,而不利於那些離得很遠,不願犧牲一天進行投機購買的人,尤其還必須面對拍賣。95%的買家來自本省,90%的買家來自本區,很多時候來自地產所在的同一個市鎮。因此,80%的購買者主要是那些對自家附近的土地感興趣的農村人(所有市鎮都有教會的財產,有別於流亡者的財產)。但是,行政中心的居民可以利用他們在拍賣地點的位置優勢和財力優勢,在他們各自所在區的拍賣中占據上風,並獲得了面積最大的土地和市鎮建築。居民一步步取得勝利,省會所在的市鎮更處於領先地位,除非周圍有臨近的大城市與之競爭,比如魯昂、波爾多、雷恩、圖盧茲、第戎等。最重要的是巴黎,它的影響遍及整個巴黎盆地,甚至更遠,但在離首都越遠的地方,巴黎的影響就越小。最終,城市居民購得了一半以上的土地,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區,或是越接近大城市的地區,城市居民購得土地所占的比例越高。還應當註意,城市居民購得的土地比農村居民面積更大,他們基本上都是最大的購買者,而城市的工人階級(包括農村的工人階級)幾乎不參與購買。

大多數政治家,無論是議會代表、區或省的行政官員、市長等,都是根據自己的社會地位與財富水平購買國有財產。這並不排除他們中存在某些投機者。在某些地區,新教徒和猶太人是最主要的購買者,但無法衡量對天主教可能存在的報復意願對購買行為的影響。另一方面,舊制度的持官者和債權人(始於這個時期),然後是流亡者的債權人(國民公會時期)和軍隊的供應商(督政府末期)利用這類情況,以國有財產的形式獲得支付。

附帶影響

我們可以提及掠奪教堂的鐘,可以出售動產,也可以提及對已成為國家部份遺產的保護(與破壞),以及對公共圖書館的破壞……

在沒有土地改革的情況下,解決財政問題的辦法是什麽

售賣國有財產的歷史,常常與少數精明的投機者的巨大獲利以及國家嚴重的財政問題聯系在一起。待處置的第一類國有財產預估價為30億裏弗。根據【流亡者十億法】的檔案,學者蓋恩估計,待處置的流亡者的總財產接近13億裏弗。他的估算是可靠的,但必須從中扣除國家對流亡者債務的考慮。根據蓋恩計算,需要補償的資本為8.15億。問題是要了解國有財產到底賣了多少錢,付了多少錢。拍賣很可能大振幅提高價格。莫裏索(Jean-Marc Moriceau)舉了幾個例子。

因此,拍賣會大大提高了估計價格,但通貨膨脹大大降低了需要支付的金額,這一點將在下文中進行分析。然而,大多數第一類國有財產是在轉讓價較低的時候(即1791年)售賣,那時指券貶值程度有限。第二類國有財產拍賣情況則不同,因為這類財產的拍賣次數大幅減少,甚至受到壓縮。可以合理地做出估算,第一類國有財產的支付價格為實際價值的40%—50%,也就是以1789年的物價估算,相當於15億裏弗。第二類國有財產由於售賣情況比較差,價格並不理想,因此支付價格可能只有其價格的1/4,即大約3億裏弗(不考慮通貨膨脹)。因此,國家做了一筆很糟糕的買賣,由於這些資產的估值更高,革命政府接手了流亡者的債務,而復辟王朝則對他們進行了補償。

被查封的財產總價值接近50億,可能以18億裏弗(不考慮通貨膨脹)支付。這並不是一個不需要關註的事實:1788年,國家收入為5.03億裏弗,民事和軍事支出為3.11億裏弗,需償還的債務為3.18億裏弗(按資本計算估計為40億)。因此,教會財產總價值占龐大的國家債務的3/4,相當於國家六年收入總和,幾乎是國家常規支出(不包括債務)的十倍。第二類國有財產的價值相當於國家兩年的支出。這些價值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但也不能被忽視(相當於四年的收入)。對身處革命年代的國家來說,這些財富上的支持是極受歡迎的,因為政府在收入方面遭遇了巨大的困難,同時支出又極其龐大。此外,上述數碼對應的是裏弗價值(不考慮通貨膨脹)的金額。但是,若用指券計算,拍賣的總金額則要高得多。即使這些支付國家財產的指券越來越不值錢,但是這類指券對國家仍然十分有用,因為需要用指券來清償舊制度留下的債務,擺脫對稅收的依賴。教會財產不僅有可能幫助革命政府償還債務,也資助了一系列主要革命措施的實施,而沒有這筆意外之財,這些措施無從落實。出售神職人員的財產防止了新政體的崩潰。第二類國有財產則填補了一部份戰爭開支,另一部份戰爭開支來自對被吞並國家征收的稅收。因此,革命用敵人的財產資助了戰爭。此外,所有這些財產都沒有花國家的錢(盡管它的確花錢將它們出售),正如許多建築,特別是城市裏的修道院,被改造成了市政廳、省府、軍營、高中、中學、法院、監獄等。

對買家而言是一筆好交易

有一種近乎陳詞濫調的傳統觀點:國有財產的購買者都是暴發戶和投機者。姑且不提投機分子組成的「黑幫」,他們壟斷拍賣會,特別是在1793年之後,更是如此,接著轉售獲利。舊制度的持官者也會投機倒把,他們用官職補償金購買國有財產;國債債權人償清了流亡者的債務,閉關取代了他們;軍隊供貨商同樣在督政府時候用公共財產支付。因此,我們僅限於在少數幾個例子的基礎上,研究「誠實」購買者的情況。

1791年9月21日,利曼的居民雅各·瓦萊(Jacques Vallée)買下了位於香檳的第一類國有財產。這份財產估計為20700裏弗,在第一次競標中以20800裏弗(指券價格)出售,也就是在售賣那天,相當於19263裏弗(鑄幣價值)。根據法律,他需要分12年付清,利息為5裏弗。事實上,購買者分11期付款,但是加快了付款速度,僅用兩年時間就清償了債務及其利息,支付的實際金額僅占拍賣實際價值的67.6%。

1791年2月1日,承租人、農民博內維(Bonnevie)以34.3萬裏弗的價格,購得位於戈內斯的卡爾梅勒農場(181公頃)。他分13次付款,但在1794年9月30日便還清了債務。按鑄幣等值,這塊農場共花費128651裏弗,即為最初價格的37.5%。就這樣,博內維做成了一筆好買賣。阿爾代什商人夏爾維(Chalvet)的買賣則完全不同。夏爾維於1794年1月12日以41150裏弗購得一塊10公頃的土地,在1795年7月23日實際支付了3099裏弗,也就是售價的7.5%後,還清了債務。督政府第一年,對於一些熱衷於搜集政府發放的票據用於換取物資的人來說簡直就是一個奇跡。軍隊供貨商此後就利用這些票據獲益。購買者提前還清債務,這一事實似乎令人驚訝,因為這意味著他們拒絕所給予的信貸便利,也沒有把賭註壓在指券的貶值上,而1795年指券已經貶值得很厲害了。但是,他們寧願擺脫指券,透過還清欠款,保證他們的所得。

國有財產的購買者,舒安黨人的首要目標

國內騷亂與對外戰爭打亂了甚至打斷了售賣行程。但是,除了這些「技術上」的不可能性之外,國有財產的購買者狀況與公共輿論的關系也值得考慮。在1793年進行征兵的時候,在西部地區,人們經常高呼:「國有財產的購買者應當先去當兵。」1793年8月,薩爾特省羅埃澤市 「決定只有那些購買了國有財產的人才可以向叛軍(即威脅他們的旺代軍隊)進軍」。這份法令指名道姓地公布了國有財產購買者的名字。因此,他們自然而然成為正在全國各地猖獗肆虐的保王派攻擊的目標。在棟夫龍區,馬丹記錄了多起威脅國有財產購買者、對他們強征稅、掠奪他們房屋、綁架勒索,甚至處決這些購買者的案件。

在馬耶納,舒安黨人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收割小麥,還襲擊了國有財產上的租戶,並要求根據收據支付租金。在南部朗格多克和普羅旺斯地區,國有財產的購買者也成了被敲詐勒索的物件。在阿爾代什地區,人們甚至註意到,從地理上看,這些襲擊與1783年「武裝蒙面人」叛亂發生的區域空間吻合,而且有時也同樣都以某些知名人士作為攻擊物件,盡管原因有所不同。難道不會有某些人利用這些情況,挾私報復,打擊那些已經購得國有財產的人嗎?這些事實讓我們思考愛國者與國有財產購買者之間身份交錯這一問題。國有財產購買者成了理想化、象征性的攻擊目標,尤其是因為它們是「可贖回的」,而且經常遭到那些無法從售賣中獲益的那部份人的嫉妒。然而,不能完全肯定的是,這些購買者是否是堅定的共和派,也不能完全肯定,他們是否把購買視為一種愛國行動。他們並不急於捍衛一個已經病入膏肓的政權,他們寧願保持低調,支付債務,沈默不語,等待時局好轉。最好的政治體制難道不就是能夠保障財產的制度嗎?督政府、帝國以及復辟的君主制都沒能穩定國有財產的售賣。然而,購買國有財產是不是一種表現革命信念的行為呢?

出售教會財產並沒有引發叛亂,只爆發了幾次由教士參與的抗議。一些地區的民眾高呼反對「偷竊教士財產之人」,這可能是最堅定的反革命者的想象,但並不意味著這些呼聲沒有支持者。在抨擊封建制度的時候,很難看到農民為流亡領主的財產進行辯護。他們並不支持城市對農村土地的侵占和投機行為。對博伊斯而言:「陌生人,實際上就是城裏人來到鄉下,購買大量財產,這深深刺痛了農民的心,因此他們更容易接受反革命宣傳……看來,對新政權的敵意,與資產階級侵入農村的程度,以及侵入的強烈程度,存在直接關系。」博伊斯指出,1789年,薩爾特省的西部地區最有代表性,這也是最「舒安」(chouannées)的地區:「最熱衷於譴責教士財產,最希望分享他們的財產,因為這是教士財產分布最廣泛的地區;這種分享財產的想法,不是因為仇恨,而是因為貪婪:一種清醒的貪婪因為它基於能夠真正購買的可能性……現在,正是在這些地方,資產階級土地掠奪者的入侵是最徹底的,因此也引起了最強烈的憤怒,加劇了反叛精神,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會出現叛亂。」將叛亂的地理分布與國家財產的銷售量和村民能夠獲得的財產的地理分布進行比較,會很有意思。

國家和普通市場

「這是一次真正的沖擊,它的影響從一開始就讓歷史學家著迷。」國有財產的出售,殘酷地把大量的財產拋向市場,這些財產包括在此之前一直被凍結的教會財產,以及偶然才與市場發生聯系的貴族財產,然而,在舊制度行將結束之際,貴族財產轉手越來越頻繁。但是,傳統市場(或普通不動產市場)繼續與國有財產售賣一起運作。程式上的登記,實際上是對交易情況的登記,尤其會登記在買賣雙方的表格中。這些記錄使得我們有可能根據厄爾省的烏什地區的呂格勒和諾曼韋克桑地區的吉索爾的辦公署的例子來回答兩類市場的關系問題。

傳統市場無疑因革命事件陷入了停滯。交易的數量和總金額急劇下降。國有財產售賣基本占據了上風,尤其是1791年。這一年,呂格勒的國有財產售賣是原先市場不動產銷量的四倍,在接下來的兩年裏,這個市場有所恢復(但仍處於較低水平),此後,1794—1796年,第二類國有財產開始銷售出讓。吉索爾的情況也是如此,那裏國有財產售賣擾亂了普通市場,而且在革命初期仍舊保持了相當好的狀況:1791年的銷售量為146218裏弗,而前一年為101427裏弗。但是,國有財產售賣的商品達到了1748084個!這就是為什麽我們要把它看作一個整體。幾乎超過了12倍。1792年,兩個市場都經受了萎縮。此後,直到1800年,時而一個市場占上風,時而另一個市場占了上風。在這兩個辦公署中,普通不動產市場從1797年開始才真正再次起飛,當時幾乎沒有更多可供出售的國有財產,在督政府和帝國時期,普通不動產市場才進入真正繁榮時期。

在呂格勒,國有財產的出售額相當於普通不動產市場 6年的交易額,總體上占30年來銷售總額的1/6,在革命十年歷程中的前五年,售賣國有財產極大地增加了交易總量,銷售價值超過供應價值量的兩倍。另一方面,國有財產售賣也為秩序恢復後所出現的繁榮景象作出了貢獻,即便在這個地方國有財產的轉賣只起了很小的作用。如果我們比較革命十年歷史中,吉索爾兩個市場的情況,國有財產售賣無疑占有絕對優勢:有693筆銷售,總計4632000法郎,而傳統市場有1249筆銷售(雖是國有財產售賣的兩倍),總計2036000法郎(卻不到國有財產售賣的一半)。因此,國有財產售賣對市場影響很大,1781—1810年間,國有財產售賣幾乎占了吉索爾所有出售物品價值的一半,卻沒能阻止19世紀初市場的強勁增長。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再補充一點,如果說普通的不動產市場在革命初期經歷了明顯的困難,但是,它的發展從未中斷,很快再次騰飛,並在執政府和帝國時期經歷了真正急劇的發展,無論是數量還是價值,都明顯超過了30年的平均值。因此,國有財產售賣——平均每一份的銷量都更大——不但沒有減緩它的發展速度,而且從革命中葉開始,就促成了其發展潛力的釋放,不僅增加了交易總量,而且提高了價格。此外,似乎市場規模越小,開放的動力越大(比如呂格勒),這一點並不奇怪。在土地不那麽肥沃的地區,市場發展也會更為迅猛,不過這需要其他研究加以證實。盡管如此,革命不只是透過售賣國有財產擾亂土地和財產市場,它還大大加快了傳統市場發展,這得益於以前阻礙的解除、繼承權和民法的改革。

這些結論印證了其他地區的研究結果,盡管這些研究為數不多。1791年2月——共和八年霧月,根據桑圖(Jean Sentou)的評估,在圖盧茲地區,圖盧茲人參與的交易中,國有財產的交易占比為26.5%,他認為,出售被沒收的財產並未中斷其他購買行為。如果說在1791年國有財產的交易明顯占了上風,那麽此後幾年中更是占了明顯的優勢,普通的不動產市場的交易總量每年超過100萬,1792年至共和二年為50萬,此後,國有財產售賣銳減。

在對國有財產售賣進行評估後,馬丹對1789—1815年間17個市鎮的普通的不動產市場進行了研究,他的研究包括5583次售賣,總價為7161930法郎,平均價為1283法郎。馬丹繪制的表格顯示了這一時期的轉讓過程,1800—1804年的轉讓更為頻繁,1810年後更高。交易數量從1789—1794年的845宗,增加到十年後的1223宗,增加了44.7%。因此,在革命和帝國時期,財產的流動性有所增加,督政府時期流動更頻繁。原因是首先徹底廢除了封建制度,其次確立了國內和平,轉賣國有財產(這涉及四分之一的國土面積)使某些社會階層變得更加富裕,而另一些人,特別是貴族,陷入了貧困。舒安黨人可以解釋督政府時期國有財產售賣的小幅增長,也能解釋出現的某些下降。然而,這一結果比較微妙,因為這是基於一份調查,普通的不動產市場在棟夫龍地區占所涉金額的84%,而國有財產售賣僅占16%,因此,普通的不動產市場起的作用盡管是次要的,但卻不能忽視。

喬蕾指出,國有財產的售賣相當於昂布瓦茲地區20年的交易量,平均占轉讓交易的15%。最重要的是,在該地區,30年中(1780—1811),大多數交易仍然延續之前的情況:負債的農民出售土地,其他農民則抓住機會增加自己原本不多的財富。

博爾研究了烏爾克河畔利齊和塞納河畔巴爾兩地辦公署的合約,並參考了百分之一丹尼爾稅(Centième denier)52和公共民事文書兩處檔案庫保存的登記冊,研究了30年中兩地分別落實的5000項交易與7500項交易。但是,他只是對每十筆交易進行了抽樣分析,對價值超過1000裏弗的契約,則進行完整的抽樣分析。在分析利齊的辦公署時,博爾指出,從1792年開始,轉讓數量開始激增,此後出現了令人眼花繚亂、短暫、令人費解的下跌,在執政府時期,又出現了驚人的復蘇,在舊制度結束至1809—1810年之間,銷售量翻了一番。在國民公會和督政府時期,市場交易量翻了一番,在帝國時期,翻了三番。因此,革命時期,市場並沒有因為國有財產的湧入而枯竭,相反它表現出了持久的活力。然而,巴爾地區的辦公署卻表現出與此相反的情況。該地的交易量出現了急速下降,1780—1790年為400—450宗,1790年後的十年為350—450宗,共和四年市場甚至出現了崩塌,僅有140宗。1791—1794年可以明確的一百多宗國有財產售賣,盡管對市場的恢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足以改變整體格局。

國有財產轉讓分散了所有權

國有財產的售賣能加速普通的不動產市場的交易,但不能同「朋友」的「實際承買權」或是當即轉售所促成的拍賣混為一談。對該問題的研究很少,比如勒費弗爾對諾爾省的研究,泰西耶對阿爾代什省的研究,馬爾斯對亞爾薩斯的研究,凱索對圖爾地區的研究,馬丹對棟夫龍地區的研究,等等,似乎都指向同一個方向。就像很快被禁止的農民協會一樣,後來國有財產的轉手似乎激發了或是進一步加深了把教會的大塊土地或貴族莊園「粉碎」為多塊土地的行為。一般來說,資產階級、商人,還有手工業者,當然還有投機倒把的人,都會倒手轉賣他們所購得的國有財產,而且往往會先把這些財產分割為小塊,買方主要是農民,他們手裏的實際份額有明顯增加,直到接近(超越?)資產階級的份額。因此,歸功於經公證人所公證的轉售,那些沒能在公開銷售中成功出售財產的農民,之後也有出售的機會。

舊制度末年,公地占國土面積的十分之一,是領主和重農學派攻擊的物件,農村人對公地的擔心,表達在陳情書中。君主制盡管鼓勵分割公地,但還是努力維持現狀,同時鼓勵更好地利用公地,減輕窮人的負擔。全國三級會議的代表通常是大地主,出於經濟原因,更支持分割公地。

但是,社會問題並非不存在:為了公正,也為了國內和平,有必要把土地給予小農。起初,分割財產的觀點占了上風。人們設想,按不動產稅的比例,先給予一半土地,另一半則在各戶之間分配(1791年),後來,在1792年,考慮到業主的利益,傾向於讓一位業主占有全部土地,不過,最後還是懸而未決。多數人傾向於廢除遭人厭棄的三分之一回收權(1790年3月15日),廢除領主占有空地和荒地的權利(1791年4月13日)。1791年10月6日頒布的法律被錯誤地稱為 【農村法典】,因為法律主張耕種自由,明確了圍欄權,但僅限於自己的土地。1792年8月14日,納沙托透過了一項強制分割土地的法律,不過不包括森林,森林依舊是集體財產。但是,1793年2月,吉倫特派和山嶽派才同意對居住在市鎮的不同年齡階段和不同性別的居民,進行土地分割,並予以分配,此舉意味著向關註窮人問題邁進一步。1793年6月10日法律表達了這層意思,並獲透過。土地分割並非強制,而必須由年滿21歲的居民,包括男性和女性,共同決定。獲得三分之一票贊成,才可對土地進行分割。從那時起,分割土地便成了一項義務,共和四年牧月21日(1796年6月9日),這項法律停止執行,目的是改進分割程式,而相關討論會對法律、政治、財政、經濟以及社會方面產生深遠影響,最終陷入僵局。不過,之前的土地分割還是被保留下來。1804年,拿破侖禁止新的分配,並鼓勵省長打破已在進行的土地分配,爾後1813年授權出售租賃的公地。最後,三分之二的公地仍然掌握在各市鎮手中。

小結

那麽,最後,農民能對革命感到滿意嗎?革命時期的立法從根本上改變了土地的法律地位,取消了名義最高所有權的觀念,只保留了不受任何奴役的完整的所有權。這一在陳情書裏表達得十分清楚的訴願,得到了滿足,甚至那些常常想要贖回某些租稅的要求也得到了滿足。但是,一些地主利用廢除領主權的機會,透過把一些舊的捐稅囊括進來,從而提高了租金。然而,從督政府到復辟王朝,試圖挑戰廢除封建制度的嘗試,都沒有成功,盡管享有這些權利的業主、收稅官或是年金持有者紛紛請願支持這種嘗試。另一方面,對農民和佃農的地位,以及對於農場被少數人壟斷的情況,都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共和七年霧月9日(1797年10月30日),布列塔尼地區重新明確了可回收地產。盡管與市鎮地產相關的要求往往彼此相互矛盾,也沒有得到落實,但是有些地區還是執行了土地分割。

至於國有財產,因為某些偶然的環境因素的推動,革命者的做法也超出了農民的訴求。他們並不只是滿足於沒收並出售那些入修會的教士的財產,而且還啟動了大規模的財產轉移運動,所轉移的財產占國土面積的10%,更重要的是,這場轉移運動發生在短短幾年內。農民自然從中受益,盡管出售的條件以及拍賣地點對他們不利。盡管從數量上看農民占了絕對優勢,但是他們必須支付所出售財產價值的35%—40%,這也符合過去農民所占的財產比重。農場的分割使得他們在購買第二類國有財產時,要比購買第一類國有財產時收益更多。因此,他們有所獲利,但是占了一半以上的資產階級顯然占了上風。此外,他們通常不得不滿足於一小塊土地,因為只有少數耕作者能夠利用這種情況買下一個農場。

然而,毫無疑問,土地所有權(propriété terrienne)在農村人口中得到了普及,即使那些原本為了方便家境最一般的人獲得土地而頒布的措施沒有落實,或者落實不久就放棄了。一些地區的國有化財產比重較低,自然導致其他方面的失敗。如果說所有市鎮公社都有教會財產,但未必都有流亡者財產可以落實類似的分割。最後,我們可以看到,在遠離首都和大市鎮的偏遠地區,在最「偏遠的農村」地區,也就是土地往往很貧瘠的地區,農民在購買中的表現很好,甚至占了上風。和其他所有人一樣,農民也從指券貶值中獲利,因為這令他們以更低的價格償還債務,甚至能提前付清債務,這無疑可以保證那些被質疑占有的土地。不過,應當糾正認為農民處於不利地位的印象,因為投機者和資產階級隨後會轉賣他們購得的財產,偶爾也會把這些財產分割後再出售,而這些新的轉讓大多情況下對農民有利。後者同樣也能從普通的不動產市場上積極出售的國有財產中獲利。普通的不動產市場在18世紀90年代中葉開始發展,在督政府和帝國時期,即政治局勢穩定後,市場的繁榮達到了頂峰。

許多農民無疑對革命感到失望,因為革命並沒有給他們土地。這是否意味著農民會反對革命?廢除封建制很遲緩,公地的分割以及流亡者財產的分割,都會引起農民的不滿,也會對地方行政部門施壓,成為叛亂的理由。也許令人驚訝的是,源於土地訴求的抗議相對較少,這與反對領主權的情況形成鮮明對照。這可能反映了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極大尊重,因為土地所有權本身是得到證明的,而不是被篡奪的。這些困難有助於推動那些原先沒有形成明確政策的地方當局在事態的壓力下走得更遠,還能阻止恢復舊制度的行為,加速舊制度的崩潰,並使這一行程不可逆轉。正如勒費弗爾所指出的,整個過程充滿了矛盾,他認為:「1789年7月事件拯救了法國農民……盡管從表面來看,事件(對農民的)影響既是保守的,也是革命性的:這些事件推翻了封建政權,但穩固了法國的農業結構。」在其他歷史學家眼中,法國革命在推翻封建體制的同時,也鞏固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這將對經濟進步產生很不利的影響。無論如何,即使不像人們期望的那樣,封建體制的顛覆會帶來社會影響,土地和農民的狀況也會因這場革命發生根本轉變,而這場革命本身卻不是農民發動的,但在某些地區卻因農民而加速。最後,讓我們再補充一點,法國式的財產國有化革命行程,有別於之前各君主國對教會財產世俗化的改造,這一國有化行程隨著革命和帝國軍隊的征服戰爭,超越了國家的界限,蔓延到其他歐洲國家,同時「攤銷」運動也蔓延到其他國家,甚至拉美。

(本文註釋內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