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之星訊息,4月1日上實發展公開資訊顯示,曹文龍因資訊披露違規,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處罰。
詳細違規行為如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24]4號,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查明的事實及相關公告,2016年至2021年度,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實發展)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實龍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龍創)時任董事長曹文龍,組織、授意、默許相關人員透過虛構合約、虛增業務實施進度、實施空轉自迴圈貿易以及參與軍民融合貿易等方式虛增上實龍創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潤金額,導致上實發展2016年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合計虛增收入47.2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6.14億元。其中,2016年度虛增收入2.07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收入金額的3.19%,虛增利潤總額0.56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23%;2017年度虛增收入6.77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收入金額的9.36%,虛增利潤總額1.43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1.91%;2018年度虛增收入12.78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收入金額的14.75%,虛增利潤總額1.02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01%;2019年度虛增收入8.64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收入金額的9.75%,虛增利潤總額0.71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28%;2020年度虛增收入14.91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收入金額的18.52%,虛增利潤總額2.42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8.31%;2021年度虛增收入2.05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收入金額的2.0%。同時,上實龍創財務造假行為導致上實發展2017年年度報告少計商譽減值2.2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8.31%;導致上實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少計提壞賬準備8.09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2.36%。綜上,公司連續多年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嚴重影響投資者知情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責任人方面,時任上實龍創董事長曹文龍負責上實龍創生產經營管理,其自上實龍創被上實發展收購為控股子公司當年即采取多種方式、手段,決策、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授意、指揮、默許上實龍創相關人員透過虛構合約、虛增業務實施進度、實施空轉自迴圈貿易以及參與軍民融合貿易等方式虛增上實龍創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潤金額,財務造假跨期長、金額大,導致上實發展2016年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合計虛增收入47.2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6.14億元。其行為與上實發展資訊披露違法有直接因果關系,導致了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情節較為嚴重,是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處罰決定如下:
鑒於公司相關違規事實和情節,我部擬一並提請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稽核,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對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實龍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曹文龍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曹文龍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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