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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法与未来的空间资源活动:如何重新到达月球资源的利用?

2024-08-08科学

本文研究了各国的表态和举动对于国际空间法在空间资源活动领域未来变化可能带来的作用,着重指出了进一步明晰空间资源活动相关法律的紧迫性。

它会对国际法、国内立法、多边协定还有近期有关空间资源活动的国际讨论进行审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当下的国际空间法律制度在空间资源活动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还着重指出了空间法的发展对于工业和探索进步的重大意义。

近些年来,大家对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愈发感兴趣,像载人登月以及更远的地方。2019 年,中国与俄罗斯都开展了无人月球探测的任务,朝载人任务迈进了一步,还在 2021 年公布了在月球建立永久居住基地的规划。

正式邀请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国际月球研究站 ILRS ,这个研究站主要搞利用当地资源、提取矿物质和水、制造各类产品以及明确低重力对人类生物学的影响之类的项目,这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 2020 年宣布的 Artemis 计划挺像的。

这里面有网关、载人着陆系统、猎户座乘员舱、空间发射系统、商业月球有效载荷服务、舱外活动以及载人表面移动计划。

还有那有人居住的月球基地任务在 2022 年 11 月到 12 月顺利完成了,目的是对空间发射系统和猎户座太空舱的运行进行测试。

Artemis 计划属于国家航天局之间的多边项目,不过在很大程度上得依靠商业伙伴参与。尽管 ILRS 和阿耳特弥斯飞行任务目标相同,可它们之间显然没协调好。

这特别是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怎么保证和平共处,还有多种有竞争又互补的活动能正常运行,以及怎样有效地管理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这类活动。

这些任务得依靠提取并使用当地的材料,重点会放在跟空间资源有关活动适用的法律框架那儿。

多个空间机构以及私营的空间公司对于把人类的空间活动拓展到月球乃至更远地方的飞行任务所做出的承诺和投入,体现出了过去几十年来从侧重近地轨道活动的重大转变。

到现在为止,人类最成功的空间合作活动就是国际合作太空站,这个系统是依据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定来运行的。

美国航天局、欧洲航天局、加拿大航天局、俄罗斯航天局和日本航天局签署了支持谅解备忘录。这一行动的成功显示,相互竞争的国家在空间领域展开合作是行得通的,甚至还说明这种复杂的项目唯有依靠多伙伴合作才能成功。

这套复杂的运行协议显示,得把合作规则明确下来,积极主动去解决跟进入国际空间站以及在国际空间站进行活动相关的潜在冲突和不确定情况。

不过呢,这种协定肯定只是对签了这些协定的那些缔约方有约束作用,不是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作用的。

虽说当下还不晓得美国和俄罗斯会接着支持国际空间站多久,不过很显然,他们如今的努力重点在登月任务上。

在月球上持续待着,所依靠的资源跟低地球轨道载人空间站所需的生命支持系统完全不一样。

如果合适的运载火箭加满燃料且准备发射的话,从地球到国际空间站平均得飞 6 小时,而飞到月球大概要 3 天。

所以,对于食物、燃料和水的供应,机组人员得降低对来自地球补给任务的直接依靠。

另外,要是把月球当作进一步探索太阳系的发射地,像去火星这种前进任务,就能用上月球的资源来提供燃料和水,这样就会需要资源提取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利用空间资源能让从地球发射去执行飞行任务的质量大幅降低,能节省好多钱。不过得注意,现在从太空提取资源回地球在经济方面不可行。

当下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律框架,并未对空间资源活动做出具体的规定。

管辖空间活动的基本空间法条约,也就是【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对所有空间活动都适用。

不管这些活动是政府空间机构搞的还是私人行为者弄的,外层空间条约都没明确准许或者禁止空间资源活动,虽说这种活动明显在第一条允许的「探索和利用」范畴里。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倒是明确提到了这些活动,可它只对 18 个缔约国有约束作用。

由于现行国际空间法在监管空间资源活动上不确定,所以各国另辟蹊径,颁布了有关空间资源的国内立法,还跟其他国家签订了处理空间资源问题的双边协定,像【非洲实时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协定】,但这并不体现习惯国际法。

本文研究了国家行动在空间资源活动这一块,对未来国际空间法演变可能产生的影响,还着重指出当下迫切得让法律更清晰明白。

它会对国际法、国内立法、多边协定以及近期有关空间资源活动的国际讨论予以审查。

它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下的国际空间法律制度在空间资源活动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还会强调空间法持续发展对于工业和探索的重要意义。

在国际空间法的框架里,最为主要且最为重要的条约当属外层空间条约。

本条约包含救援和返回协议、责任公约、登记公约以及月球协定,对于它的 18 个缔约国来说,这些后来的条约都是基于外层空间条约。截至 2022 年 11 月,该公约已有 112 份批准书和 23 份签署书,涵盖了所有主要的航天国家。

这个条约涵盖了管理空间活动的一些基本准则,像第二条里的不据为己有原则,大家普遍觉得这体现了习惯国际法。

这外层空间条约是在冷战高潮阶段,鉴于在外层空间使用及放置核武器的威胁而展开谈判,并最终生效的。

外层空间条约的起源表明,其重点在于保证外层空间利用的透明度、合作以及平等。

虽说这个条约里包含的原则给空间资源活动打下了坚实的根基,可就是缺少管理这类活动细节的详尽规则。

空间资源活动属于对外层空间的一种「使用」,这在【外空条约】第一条里是被允许的。

第一条明确准许缔约国使用外层空间,像月球和其他天体都包含在内,这当中会涵盖类似就地资源利用这类的空间资源活动。

虽说这肯定涵盖了在太空里「运用」像燃料、氧气或者水这类资源,不过它大概也包含了在地球上的资源提取(只要这能行得通)。

有人设想,从空间获取资源来用,或许能给地球环境带来些好处,能减少把更多资源送到太空供就地使用所需要的能量(毕竟这些资源能在空间直接提取并使用)。

第一条还规定,这种在地球上的勘探和利用「得为了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去进行,不管其经济或者科学发展的程度咋样」。可怎么达成这些原则还不明白,这也是个潜在的紧张源头。

虽说有像分享从月球返回的样本这样的一些做法例子,能被说成是实现了这些原则。

空间资源活动碰到的最大难题在于【外空条约】第二条里的不据为己有原则,这条规定「[包含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不能通过主权主张、使用、占领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归为己有」。这一禁令对政府的空间资源活动和商业活动都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 11 条第 2 款同样再次强调了不拨款原则。在月球协定方面,大家争论的是,能不能区分对一个天体整体的占有和对从这个天体提取的资源的占有。要是能做出这种区分,可这种区分在法律上又没法确定,那不据为己有的原则就只会禁止把一个天体整个据为己有。

这种对于不可据为己有原则的解释,会给空间资源活动的商业可行性带来很大的影响。

【公约】第三条里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缔约国得「依照国际法去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的活动」。所以,不存在法律空白,国家不能不顾国际法,随便就开展资源开采的事儿。

当然,各国(还有它们各自的民事和商业实体)在搞这些活动的时候,得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和精神,还有外层空间条约来办。

特别是有人觉得,这种办法对于防止资源开采活动出现「公地悲剧」特别重要。啥是「公地悲剧」呢?就是个人(或者国家)在共有资源上只想着为自己谋利,结果造成资源早早枯竭、遭到破坏或者环境变差。

资源开采活动有两个关键的原则,一个是授权,另一个是持续监督。

这些在【公约】第六条里的外层空间条约能找到,里边说了:

本条约的缔约国得为自己国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负起国际责任,不管这活动是政府机构开展的,还是非政府实体搞的,而且要负责保证本国开展的活动符合本条约的规定。

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像月球还有其他天体那儿的活动,得有本条约相关缔约国的批准,还得一直被监督着。

所以,得让各国以某种循环的形式去正式准许或者认可,还得监管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实体在外层空间条约方面,特别是资源开采活动上守规矩。商业行为者想开展这类活动,需要国家给正式许可。

另外,国家得一直盯着这些活动。

不过呢,国家给这些商业行为者设定的义务也许不会是很重的负担。

【公约】第九条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国得「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利益[12]。对于空间资源活动来说,这意味着在规划飞行任务的时候,得想想拟议的活动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空间活动产生怎样的影响。

第九条规定,缔约国要是进行任何有可能给其他国家的空间活动带来「有害干扰」的空间活动,就得先协商。

参考的文献

瓦塞尔,D. 乔贝斯所著的【空间资源活动与国际空间法的演变】